哪些是“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適用範圍?
工具/原料
關於全面深化區域通關業務改革的公告
方法/步驟
自2013年11月1日起,B類生產型出口企業(以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記錄為準)且一年內無違法記錄,適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進口通關模式。自2014年3月1日起,B類生產型企業(以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評定記錄為準)且一年內無違法記錄,適用“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進出口通關模式。
對因海關規定或國家許可證件管理,須在口岸海關申報並辦理驗放手續的進出口貨物,不適用於“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
“許可證件”不包括“入(出)境貨物通關單”。
本公告所稱B類生產型企業,係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7號)有關規定,適用B類管理且經海關稽核企業型別為生產型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