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到哪個法院起訴,軍人離婚有何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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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軍人離婚到哪個法院起訴

由於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其離婚訴訟管轄與普通離婚訴訟管轄有所區別,不能簡單的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又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並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幹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人離婚有何特殊規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釋出的《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係,儘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

這是我國婚姻法對軍婚進行保護的一項特別規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得保護軍婚。即在軍人無重大過錯的前提下,沒有軍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決解除軍人婚姻,保證軍人在離婚訴訟中處於被告時的勝訴。

人民軍隊肩負著保護國家安全、保衛社會主義建設的神聖職責。對現役軍人的婚姻予以特殊保護,是我國婚姻立法上的傳統,也符合國家與人民的根本利益。這一規定,有利於軍隊秩序和軍心的穩定,也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軍人的特別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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