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到奸有精神賠償嗎,有同居關係嗎,證據法院認?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捉到奸有精神賠償嗎,有同居關係嗎,證據法院認】,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捉姦”證據作用有多大?“婚外情”已成為夫妻感情的最大殺手。據統計,

“捉姦”證據作用有多大?“婚外情”已成為夫妻感情的最大殺手。據統計,目前由於第三者導致離婚的比率已佔到整個離婚原因的60%以上。婚外情、婚外性行為,基本成為無法維繫夫妻關係的根本原因。婚外性行為,目前,已成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為對另一方的情感傷害也是顯而易見的,必然會造成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導致自殺。既然一方有“婚外情”,在考慮離婚時,出於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要設法取得對方“不忠”、“有姦情”的證據,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財產分割權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滬、穗、深圳等各大城市,各種偵探機構、調查公司如雨後春筍應運而生。當事人抱著“捉姦取證”的心態,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來設法取證,那麼,這些證據對於離婚果真那麼重要麼?費盡心機取得的“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

一、 捉到了“奸”,就有精神賠償嗎?

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實踐來看,即使捉到了奸,也即有“捉姦在床”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精神賠償的支援。為什麼呢?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過錯方有上述法定情節,無過錯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會支援。僅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法院支援賠償訴請的可能性是不大的。《關於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第二十三條二款的規定,“當事人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要求賠償,經查,不符合婚姻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法官在審判案件中,始終要以法律規定為準繩,不允許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前提下,運用“自由心證”原則,利用自己的判斷和良知來審理案件。既然《婚姻法》46條僅規定四種情況才能適用損害賠償,且未加兜底條款,法官就不能隨意擴大損害賠償的範圍。因此,即使“捉姦在床”,其精神賠償的訴求,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援。

雖然證明另一方有不正當性行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賠償,也並不意味著沒有必要去取這方面的證據。原因何在?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若干意見》的規定,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要堅持“照顧無過錯方”處理案件。雖然這個“照顧”只是“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區別”,但仍然是有利於無過錯方財產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費取證成本不高的情況下,證據,還是越多越好。

第二,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捉姦在床”的證據,就可能在調解、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給過錯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壓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讓步,以達到在財產上多分的均衡狀態,使自己的痛苦能從分得的財產上得到慰藉。

二、捉到了“奸”,就有同居關係?

一方捉到了“奸”,甚至鑑定孩子不是親生,甚至另一方發現了非己的私自子,就能證明過錯方與第三者有“同居”關係嗎?捉到了“奸”,並不能證明過錯方與第三者有同居關係。“同居”與“通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內有連續、穩定共同生活的事實,這個期限一般會被定義為三個月以上。而通姦行為,可以發生在一個小時內,時間上、手段上、方式上的大相徑庭,決定捉到奸,也不能證明同了居。

在許多人眼裡,發現了配偶與第三者有了非己的孩子,就認為他們之間有同居關係。這也是一種誤解。為什麼呢?有了孩子,只能證明兩者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但不能必然證明有同居的事實。發生N次性行為,也可能會導致懷孕發生一次性行為,就可能導致懷孕,因此,配偶與第三者有私生子,不能代表他們之間有“同居”行為,也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賠償。

另外,捉姦需要聘請“調查公司”嗎?如果家庭財產較大,自己取證較為困難,或有所不便,聘請調查公司,或由律師出面調查取證也當然是一種較好的選擇。畢竟,對於百萬家產的當事人來說,“五五開”與“四六開”還是有近二十萬無的差距!

捉姦請調查公司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就是尋求心理的平衡。有些當事人不求在物質方面得到照顧,而是想要達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證明配偶的過錯,以及尋求精神內心的安慰。如果在經濟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捉姦”自然無可厚非,只是所謂“捉姦的意義”因人而異罷了。

三、“捉姦”證據法院一定認可嗎?

自家床上“捉姦”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門進入自家床邊,舉起攝像機“咔嚓”拍下床上時況,照片被法院認定的可能性較大。

如果是在自己家裡捉姦的,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所以,構不成刑事責任。至於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第三者的其他權益如名譽權等還有待探討。那要看她的目的、傳播的範圍和後果,如果是為了離婚訴訟中取證,證明丈夫有過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照片只作為給法院及有關部門提交的證據,這些都不違法。

法律保護的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只要是合法的權益,無論其性別、地位,都將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三者也不例外。就捉姦拍照的行為來說,第三者主張合法權益受侵,主要看她要求維護什麼權益,如果是名譽權的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因為她的名譽權已被她自己破壞了,法律也無法保護。在取證過程中,只要主觀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觀上又不故意宣揚,從法律角度上看,不好說侵犯了合法權益。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