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對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後具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而不予以關押的刑罰適用方法。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於過失犯罪,一般罪過小,可以考慮儘量多的適用緩刑。但對交通肇事案件適用緩刑北京交通事故賠償諮詢中心專業律師提醒應當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方法/步驟
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主觀上出於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罪過輕重有別,應對罪過輕、較輕的人適用緩刑,罪過重、較重的不宜適用緩刑。出於過失肇事過失由小到大分為這樣幾類:1、因天氣差、路況差、車輛效能不佳導致駕駛員盡謹慎注意義務、具備較好的駕駛技術仍可能發生事故,這種情況駕駛員主觀過失小、罪過小;2、因其他車輛違規行駛、行人違規穿行,造成駕車人出於躲、閃的目的撞到其他車輛或行人而造成的事故,這種情況駕駛員主觀過失小、罪過小;3、駕駛員駕車時間長身體疲倦或駕駛員身體素質差、緊急情況下處理不夠靈敏或夜間行車,這種情況肇事,主觀過失較小,罪過較小;4、車輛超載、超速、駕駛員邊打手機邊開車或邊吸菸邊開車,明顯粗心,過失較大,罪過較大;5、駕駛員酒後開車,無證駕駛、駕駛淘汰車輛、駕駛剎車不靈或存在其他缺陷的車輛上路、車輛無牌照的,造成事故,這些情況駕駛員過失大,罪過大。還有其他情況不一一列舉,可以比照上述分類進行分析。筆者認為對於駕駛員罪過大、罪過較大造成事故的,應對其從重懲罰,因為他們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不負責任,接近於“放任”的心理態度,當然他們的心理狀態往往是“過於自信”,輕信自己是幸運的,不會出事,因此未謹慎注意。筆者認為對罪過大、罪過較大造成事故的應予以實際處罰,判實刑,不宜判緩刑。對於主觀罪過小、罪過較小的肇事案件,因為他們主觀心態是沒有預見到會發生事故或已經謹慎注意而注意力度不夠,對他們處罰重沒有實際意義,結合其他條件,可以考慮適用緩刑。
肇事的被告人除罪過小、罪過較小,還應當具有悔罪表現。那麼,什麼表現才是“悔罪表現”。結合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徵,筆者認為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肇事後是否主動報警、積極施救、保護現場、將損失限制在最小。根據有關交通法規,駕駛員在發生事故後,對傷者施救、主動報警、保護現場、配合有關機關處理事故是他們的義務,從法學角度講,這種義務是駕駛員先行行為即肇事行為產生的附隨義務。違反這些義務,應加重其責任。盡了上述義務,是“悔罪表現”的體現;2、肇事的駕駛員要能夠實事求是的向事故處理部門陳述肇事的具體情況、原因,不推卸責任,不違心規避法律。做到這一點,是被告人認罪、悔罪的表現,否則不能認為是悔罪;3、在事故處理中,肇事的駕駛員及其家人要能夠積極賠償受害人及其家人的損失。在交通肇事案件處理中,常常遇到被告人表達願意賠償,但卻不做出賠償的具體行動,僅稱“出獄後再賠”或“我在看守所”沒辦法賠或稱“我沒有能力賠”,這些都不是積極賠償的表現。“積極賠償”應表現為有能力賠的全部賠償,沒有全部賠償能力的,在賠償能力範圍內實際賠償,超出能力範圍的,借貸賠償或與受害方達成分期賠償協議,而不是躲避、找藉口。綜上,只有具備上述三點才能認為是具有“悔罪表現”,不具備悔罪表現的,不宜適用緩刑。
肇事後逃逸的不宜適用緩刑。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態,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客觀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處理機關控制、脫離控制,不願意承擔刑事責任或不願意對被害方予以賠償,客觀上不具有悔罪行為。因而在其歸案後,即使產生了悔罪心理,實施了悔罪行為,但他們的“罪過”比起肇事後未逃逸的大得多,僅應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考慮,不宜適用緩刑。
針對交通肇事案件的特殊情況,擬判處緩刑的,如未全部賠償被害人僅是達成賠償協議的,應當儘量增加緩刑考驗期,使其在考驗期內約束其賠償被害人。對緩刑考驗期內,不按協議賠償被害人又未與被害人達成延期賠償協議的,可以考慮對其撤消緩刑。在處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有相當一部分案件被害方得不到賠償,加深了痛苦,而被告人卻未履行賠償義務。所以緩刑考驗期是對被告人行為的考驗,按協議積極賠償是其義務,也是其悔罪表現的體現,不嚴格按協議履行賠償義務又未能與被害方達成延期賠償協議的,是其不願悔罪的體現,應當撤消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對其進行懲罰,以此制約被告人積極按協議履行義務,也是罪刑責相適應的體現。
注意事項
綜上,筆者認為對於交通肇事案件適用緩刑,必須符合被告人罪過小或較小並具有“悔罪表現”才能適用緩刑,對肇事後逃逸不應適用緩刑,對緩刑考驗期內不履行賠償義務的應撤消緩刑的適用。從而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準確適用緩刑,併發揮緩刑對犯罪分子的考查、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