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稅務代理
考點1:稅務代理的概念
稅務代理是指稅務代理人在國家法律規定的代理範圍內,以代理機構的名義,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代其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的總稱。
考點2:稅務代理的特點中介性、法定性、自願性、公正性。
考點3:稅務代理的法定業務範圍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登出稅務登記手續;
2.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3.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
4.辦理繳納稅款和申請退稅手續;
5.製作涉稅文書;
6.審查納稅情況;
7.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8.稅務諮詢、受聘稅務顧問;
9.稅務行政複議手續;
10.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六、稅收檢查及法律責任
考點1:稅收保全措施
1.適用範圍: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或財產跡象的,稅務機關可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2.適用物件: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3.具體措施: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4.採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期限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不適用稅收保全的財產:①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範圍之內。②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一處以外的住房。③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考點2: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適用範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2.適用物件: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3.具體措施: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4.不適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財產:①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②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採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考點3:法律責任
1.稅收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責任(尚未構成犯罪)和刑事責任(構成犯罪)。
2.稅務行政處罰種類: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沒收財產、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停止出口退稅權。
考點4:稅務行政複議
1.概念:稅務行政複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複議機關)提出申請,複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2.適用物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其他稅務當事人。
3.稅務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
(1)徵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徵稅物件、徵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徵行為等。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髮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①罰款;②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①頒發稅務登記;②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③行政賠償;④行政獎勵;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對上述“(1)徵稅行為”規定的具體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必經複議)申請人對上述除“(1)徵稅行為”規定的行為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選擇複議)
4.複議機關
①申請人對各級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②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複議。
③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第四章 財政法律制度
第一節 預演算法律制度
考點1:國家預算概念 國家預算是政府的基本財政收支計劃,是政府分配財政資金的重要工具。
考點2:國家預算原則公開性、可靠性、完整性、統一性、年度性。
考點3:國家預算的級次劃分
1.我國國家預算級次是按照一級政權設立一級預算的原則建立的。
2.我國的國家預算一共分為五級,包括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自治州),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鎮)五級預算。
3.國家預算按照收支管理範圍,分為總預算和部門(或單位)預算。
考點4:國家預算的構成中央預算、地方預算、總預算、部門單位預算
1.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中央對地方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2.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預算組成,包括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上解的收入數額和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返還或者給予補助的數額。
3.總預算是由本級政府預算和彙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沒有下一級預算的,總預算即指本級預算。
4、部門單位預算是由本部門所屬各單位預算組成。
考點5:預算管理的職權(內容多,最多考到1分,必要時可跳過)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審查權、批准權、改變撤銷權
2.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有:監督權、審批權、撤銷權
3.特殊:設立預算的鄉、民族鄉、鎮,由於不設立人大常委會,因而其職權中還包括由人大常委會行使的監督權等
二、各級政府及財政部門的職權
1.各級政府:報告權、彙總備案權、執行權、監督權、改變撤銷權等。特殊:鄉、民族鄉、鎮政府沒有“彙總備案權”、“改變撤銷權”
2.各級財政部門:編制權、執行權、提案權、報告權
三、各部門、各單位的職權
各部門:編制權、組織和監督執行權;報告權
2.各單位:編制權、上繳收入、安排支出、接受監督
考點6:預算收入
1.預算收入的內容包括:稅收收入、國有資產收益、專項收入、其他收入
2.預算收入的劃分
(1)中央預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級收入和地方按照規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2)地方預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級收入和中央按照規定返還或補助地方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預算共享收入
考點7:預算支出
1.預算支出的內容包括:經濟建設支出、事業發展支出、國家管理費用支出、國防支出、各項補貼支出、其他支出等
2.預算支出的劃分
(1)中央預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級支出和中央返還或補助地方的支出)
(2)地方預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級支出和地方按照規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考點8:預算的編制
1.預算年度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2.預算草案的編制依據參照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進行編制。
3.預算草案的編制方法、原則和內容按照複式預算編制。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
(1)中央預算的編制內容包括:①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結餘用於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返還或者補助地方的支出;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2)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編制內容:①本級預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結餘用於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收入;④返還或者補助下級的支出;⑤上解上級的支出;⑥下級上解的收入。
考點9:預算的審批1.人民代表大會審批: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2.政府財政部門及各部門的批覆:各級政府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各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屬各單位批覆預算。中央、地方兩條線。
(1)財政部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之日起30日內批覆中央各部門預算;(2)中央各部門自財政部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自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本級政府預算之日起30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4)地方各部門自本級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考點10:預算的執行
1.預算執行工作是實現預算收支任務的關鍵步驟,也是整個預算管理工作的中心環節。
2.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3.預算收入執行未經財政部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徵、免徵、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
4.預算支出執行
三原則:
(1)按照預算撥付;
(2)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式撥款;
(3)按照進度撥款。
5.國庫概念:國庫是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庫款支撥的專門機構,分為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
國庫的設定:縣級以上各級預算必須設立國庫;具備條件的鄉、民族鄉、鎮也應當設立國庫。各級國庫庫款的支配權屬於本級政府財政部門。
考點11:預算的調整中央、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批。鄉、民族鄉、鎮政府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批。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
考點12:決算概念決算是指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式審查和批准的預算收支的年度執行結果。
考點13:預決算的監督
1.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中央和地方預算、決算進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和下級政府預算、決算進行監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2.各級政府的監督:各級政府監督下級政府預算執行;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3.各級財政部門的監督: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本級各部門及所屬單位預算執行,並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4.審計部門的監督: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對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