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需要具備什麼條件,涉外結婚的法律規定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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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結婚的實質要件

結婚的實質要件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當事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和必須排除的條件。必備條件主要包括結婚當事人的自願和雙方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禁止條件主要包括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和禁止當事人與第三人存在合法的婚姻。由於受制於一定的社會經濟狀況、人口政策及宗教信仰、道德觀念、傳統習慣,乃至氣候、地理等自然條件的影響。

二、涉外結婚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關於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沒有對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分別做不同的規定,而是將它們統一起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結婚,應當適用我國的婚姻法。無論是中國公民或外國人,都應當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必須具備和必須排除的條件。此外,我國不同時期還有一些限制性規定。1983年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禁止兩類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1)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2)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同時,該規定還要求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住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中國境內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國外結婚的,應當適用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在哪個國家結婚,就適用哪國的法律。但是,依據《民法通則》關於公共秩序保留的規定,如果在國外結婚,違背了我國婚姻法所禁止重婚等基本原則,則我國對於此種關係不予承認。

對於中國公民雙方在外國締結的婚姻及外國人雙方在中國所締結的婚姻應如何適用法律,我國現行立法無明確規定,但根據我國有關檔案規定和國際慣例,原則上也應適用婚姻締結地法,或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參照其屬人法。1983年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中對民事登記方式和領事婚姻方式均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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