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墮胎,家人質疑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

對女性來說,選擇墮胎有著非常多的避免受傷的理由。墮胎權在歐美等國家有著非常激烈的爭議,比如嬰兒是否擁有自己的生命權等,爭議的重點從來不是什麼男性的生育權。但是到了中國就落入男性生育權的討論圈套中,那麼妻子擅自墮胎是否侵犯丈夫的生育權呢?

一、妻子擅自墮胎是“無助中的權利”

在舊時代的女性依附於男性,常常淪為生育工具。依“七出”的規定,沒有生育的女性甚至可被剝奪妻子的地位。雖然伴隨改革開放和社會的不斷進步,封建思想逐步被先進思想取代,但是封建思想的毒瘤依然存在。例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對女性的不公正對待,尤其是孕婦。為了在競爭激烈的社會中立足,許多女性選擇了墮胎。

其實女性墮胎是有許多不得已的苦衷的,有的純粹以殺害胎兒的方式對男方施行報復,有的因為人生規劃不想過早要孩子,並非所有墮胎都是對男方生育權的傷害,這是女性作為社會中的弱勢團體的一種“無助中的權力”。但無論從夫妻平等、公平的角度,還是敬畏生命的角度,妻子擅自墮胎並不是一種完全自由的權力,應當慎重考慮。

二、妻子擅自墮胎並不侵犯丈夫生育權

在許多因妻子擅自墮胎導致的離婚案中,有的男方找之前墮胎的“茬”,要求賠償;而有的則是男方死去,女方墮胎,男方家屬索賠。要解決妻子擅自墮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權的問題,首先要明確相關的法律規定。在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這項規定給予了婦女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

但從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丈夫和妻子所享有的生育權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當丈夫和妻子生育權發生衝突時,理應更多的保護弱勢的妻子的人身權利。首先,男女生育權實現的條件不同,對於女性來說生育權的實現屬於自身的人身權,而對於男性,只能依賴於合法配偶。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妻子並非生育工具,夫妻應當共同達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後,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義務,並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擔著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和風險。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墮胎,絕不僅保衛女性的權力,也擊退根深蒂固的男性決定論;墮胎,既是女性“無助中的權利”,也是對男權控制慾的收斂。但是為了維護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墮胎前應更多的尋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見,達成合意,以免給自己的身體造成傷害的同時也給自己的婚姻帶來不幸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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