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離婚賠償的時間,離婚賠償怎麼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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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離婚賠償的時間

“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損害賠償”的提出: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損害賠償”不予支援。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被告不同意離婚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損害賠償”單獨提起訴訟。如被告同意離婚的,被告就此提出“損害賠償”的,則另行起訴,合併審理。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被告在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如法院調解不成的,可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可以在訴訟時效內隨時提出,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提出則有限制條件,即必須以離婚為前提。不離婚則不能主張損害賠償。這就是說,在婚姻存續期間不得單獨主張損害賠償,否則法院將不予受理。同時,如果雖然在離婚訴訟中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但判決不準離婚的,其賠償請求也將不予支援。

二、離婚賠償怎麼舉證

既然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也是侵權訴訟的一種,自然涉及到了舉證問題。一般侵權行為舉證責任在原告,而實際情況下,離婚訴訟受害方舉證困難已經不是小範圍的問題。特別是對於重婚的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情形,無過錯方要獲取證據,可以說是相當困難的。在沒有正當途徑獲取證據的情況下,不少當事人會採取違法的、侵犯他人權益的方式採集證據,這很容易激化矛盾,引起社會的不安定。因此,法律應對以什麼途徑獲取的證據才能作為法定證據使用作出明確規定。對採用非法手段和侵犯人權的方式獲取的證據要宣佈無效,並規定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必須給予受害方技術和立法上的支援,比如我國已經出臺相關規定,在對待破壞婚姻行為的取證上可以申請公安機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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