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力矩限制器
1.分析許多倒塔事故的發生,其主要原因都是由於超載造成,之所以形成超載一是由於重物的重量超過了規定:二是由於重物的水平距離超過了作業半徑所致。安裝力矩限制器後,當發生重量超重或作業半徑過大,而導致力矩超過該塔吊的技術性能時,即自動切斷起升或變幅動力源,併發出報警訊號,防止發生事故。
2.目前為力矩限制器有兩種:一種是電子型,另一種是機械型。電子型在顯示上可以同時讀到力矩、作業半徑及重量資料,當接近塔吊的允許力矩時,有預警訊號、使用方便,但是受作業條件影響大,可靠度差,易損壞、維修不便;機械型無顯示裝置也無預警訊號,但工作可靠,比較適應現場施工作業條件,結構簡單損壞率低。
3.塔吊在轉換場地重新組裝、變換倍率及改變起重臂長度時,都必須調整力矩限制器,電子型的超載報警點也必須以實際作業半徑和實際重量試吊重新進行標定。對小車變幅的塔吊,選用機械型力矩限制器時,必須和該塔吊相適應,(應選擇同一種廠型)。
4.裝有機械型力矩限制器的動臂變幅式塔吊,在每次變幅後,必須及時對超載限位的噸位,按照作業半徑的允許載荷進行調整。
5.克瑞進行安全檢查時,若無條件測試力矩限制器的可靠性,可對該機安裝後進行的試運轉記錄進行檢查,確認該機當時對力矩限制的測試結果符合要求,和力矩限制器系統綜合精度滿足±5%的規定。
6.超載限制器(起升載荷限制器)。按照規定有的塔吊機型同時裝有超載限制器。當荷載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時,發出報警訊號;當起重量超過額定起重量時,應切斷上升方向的電源,機構可作下降方向運動。進行安全檢查時,應同時進行試驗確認。
(二)限位器
1.超過限位器。也稱上升級限位置限制器,即當塔吊吊鉤上升到極限位置時,自動切斷起升機構的上升電源,機構可作下降運動,安全檢查時應做動作試驗驗證。
2.變幅限位器。包括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安全檢查時應做試驗驗證。
(1)小車變幅。塔吊採用水平臂架,吊重懸掛在起重小車上,靠小車在臂架上水平移動實現變幅。小車變幅限位器是利用安裝在起重臂頭部和根部的兩個行程開關及緩衝裝置,對小車執行位置進行限定。
(2)動臂變幅。塔吊變換作業半徑(幅度),是依靠改變起重臂的仰角來實現的。通過裝置觸點的變化,將燈光訊號傳遞到司機室的指示盤上。並指示仰角度數,當控制起重臂的仰角分別到了上下限位時,則分別壓下限位開關切斷電源,防止超過仰角造成塔吊失穩。
現場做動作驗證時,應由有經驗的人員做監護指揮,防止發生事故。
(三)保險裝置
1.吊鉤保險裝置。主要防止當塔吊工作時,重物下降被阻礙吊鉤仍繼續下降而造成的索具脫勾事故。此裝置是在吊鉤開口處裝設一彈簧壓蓋,壓蓋不能向上開啟只能向下壓開,防止索具從開口處脫出。
2.捲筒保險裝置。主要防止當傳動機構發生故障時,造成鋼絲繩不能夠在捲筒上順排,以致越過捲筒端部凸緣,發生咬繩等事故。
3.爬梯護圈
(1)當爬梯的通道高度大於5m時,從平臺以上2m處開始設定護圈。護圈應保持完好,不能出現過大變形和少圈、開焊等現象。
(2)當爬梯設於結構內部時,如爬梯與結構的間距小於1.2m,可不設護圈。
(四)附牆裝置與夾軌鉗
1.自升塔的自由高度應按照說明書要求,當超過規定時,應與建築物進行附著,以確保塔吊的穩定性。
2.附牆裝置
(1)附著在建築物時其受力強度必須滿足設計要求。
(2)附著時應用經緯儀檢查塔身垂直度,並進行調整。每道附牆裝置的撐杆佈置方式、相互間隔以及附牆裝置的垂直距離應按照說明書規定。
(3)當由於工程的特殊性需改變附著杆的長度、角度時,應對附著裝置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進行驗算,確保不低於原設計的安全度。
(4)軌道式起重作附著式使用時,必須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並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
3.夾軌鉗。軌道式起重機露天使用時,應安裝防風夾軌鉗。
4.夾軌鉗裝置必須保證卡緊後的制動效果,當司機午飯、下班以及中間臨時停車需要離開塔吊時,必須按規定將塔吊的夾軌鉗全部卡牢後方可離開。
(五)安裝與拆卸
1.塔式起重機的安裝和拆卸是一項既複雜又危險的工作,再加上塔吊的型別較多,作業環境不同,安裝隊伍的熟悉程度不一,所以要求工作之前必須針對塔吊型別特點,說明書的要求,結合作業條件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包括:作業程式、人員的數量及工作位置、配合作業的起重機械型別及工作位置,地錨的埋設、索具的準備和現場作業環境的防護等。對於自升塔的頂升工作,必須有弔臂和平衡臂保持平衡狀態的具體的要求,和頂升過程中的頂升步驟及禁止迴轉作業的可靠措施。
2.塔吊的安裝和拆卸工作必須由專業隊伍並取得市級有關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並設專人指揮。
(六)塔吊指揮
1.塔吊司機屬特種作業人員,應經正式培訓考核並取得合格證書。合格證或培訓考核內容,必須與司機所駕駛吊車型別相符。
2.塔吊的訊號指揮人員應經正式培訓考核並取得合格證書。其訊號應符合國家標準GB 5052—85《起重吊運指揮訊號》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