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徵收(拆遷)法律事實後,強勢的徵收(拆遷)人針對企業徵收(拆遷)補償時,往往認為只要動用(或間接通過地方政府部門實施)一些行政手段干預(譬如工商年檢、衛生檢查、環衛稽核、消防許可)的“大棒”加上“適當”經濟補償的“麵包”就可以輕易解決掉企業的徵收(拆遷)補償。
方法/步驟
然實踐中,不少被徵收(拆遷)企業往往不會輕易配合與徵收(拆遷)人進行徵收(拆遷)補償商談,更不會接受徵收(拆遷)人所提供的補償方案。通過經辦大量企業徵收(拆遷)案件後筆者發現,面臨徵收(拆遷)時,被徵收(拆遷)企業首先考慮的問題不是能拿到多少經濟補償,而是企業生產是否能夠保持延續(連續)成為更關鍵的問題,找律師網解釋換句話講,被徵收(拆遷)企業不希望因為徵收(拆遷)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和供貨,因為一旦企業生產中斷將導致供貨中斷,違約賠償是小,喪失生意上的長期客戶,會使企業面臨破產之風險,將永遠退出經濟市場的舞臺。
2001年10月29日《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號(以下簡稱“111號文”)第三條規定: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第五條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細則規定,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根據“111號文”的規定,作為承租人的企業成為拆遷安置補償主體。“徵收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號)(以下簡稱“上海徵收細則”)第二十三條(徵收補償協議主體的確定)規定: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訂。法律貓指從新頒佈實施的“徵收補償條例”、“上海徵收細則”中,我們並沒有看到市場承租人作為被徵收補償的主體。將普遍存在的市場承租企業排除在徵收補償主體範疇之外,可能會引發新的一輪利益博弈———市場承租企業與產權人之間的博弈,市場承租企業與徵收人之間的博弈,以及產權人與徵收人之間的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