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涉外婚姻公證認證如何辦理,涉外婚姻公證認證注】,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涉外婚姻公證認證如何辦理
外國的法律文書或當事人在外國生成的書面材料(如離婚意見書、授權委託書等)要拿到中國使用,需要先經過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或者有相同職權的機構或個人)公證,然後再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再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之後,才能拿到我國使用。同樣,在我國生成的法律文書要向在國外使用也要經過類似的程式。關於港、澳、臺地區的公證認證:
(一)來自香港的法律文書:需要先委託中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證律師做公證(包括查核和公證),然後再到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後才能寄回國內使用。
(二)來自澳門的法律文書:需要先委託中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證律師做公證,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樣到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目前並無明確要求。
(三)來自臺灣的法律文書:委託臺灣的律師到臺公證機關公證;公證副本寄交內地公證員協會進行核證,核證後的法律律文書即可在內地使用。
二、涉外婚姻公證認證注意事項
(一)辦理完公證手續後最好馬上做認證手續。因為有的公證書如婚姻狀況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健在公證、存款證明等的有效期一般為6個月。如果辦理完公證後六個月仍未認證,則該公證書本身就已失效,領事館也不可能對此進行認證。
(二)公證和認證手續應在同一地域範圍內辦理。比如不能在北京做了公證後再拿到上海做認證,這是不可以的。
(三)涉外公證書只能由涉外公證處出具,在證詞、格式、用紙等方面都有專門規定,而且必須有譯文。普通公證書不能辦理領事認證,不能送往國外使用。此外,當事人在向有關機關申請出具文書時,應該明確告知文書擬送往使用的國家、使用目的及其他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