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指導意見?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智慧財產權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權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般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各省級農村信用聯杜,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支援企業創新充分利用智慧財產權的融資擔保價值,引導和規範商業銀行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貨款業務,結合實際,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的積極作用

商業銀行可以接受境內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以本人或他人合法擁有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做質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信貸政策發放貸款或提供其他授信。

商業銀行要充分利用各級政府制定的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促進政策根據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的業務特點,完善業務流程,加強風險管理,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條件成熟的,可以將智慧財產權質貸款作為專門的貸款產品管理。

商業銀行要結合國家有關支援中小企業發展的信貸政策,建立適合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特點的風險評估、審批授權、盡職調查和激勵約束機制。

商業銀行及相關中介機構可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專家諮詢制度,聽取政府相關部門或相關行業專家對智慧財產權質押貨款審查、評佑、處置交現等方面的諮詢意見,提高智慧財產權質押資款業務水平。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要完善法規政策,建立和完善協調機制不斷改進服務提供指導,從各方面促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資款業務的開展。

認真調查智慧財產權質押標的

商業銀行要認真按照規定進行貸前盡職調查,針對智慧財產權的特點確定質物調查的重點,並嚴格進行資款擔保審查。

商業銀行要明確可接受作為質物的不網種類智慧財產權的具體標準。整體上,用於質押的智慧財產權應當合法、完整、有效且權屬清晰,依法可轉讓且不違反國家保密法規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

用於質押的智慧財產權需獲得權屬證書的,要由國家相關機構依法正式授予智慧財產權權屬證書;不需獲得權屬證書的,要提供由商業銀行認可的相關權屬證明材料。存在共同智慧財產權人的,應當已取得共同智慧財產權人的同意。屬於被許可權人出質的,應當已取得原智慧財產權人或授權人的同意。

用於質押的智慧財產權剩餘有效期或保護期要長於貸款期限,專利和著作權的剩餘有效期或保護期一般不少於5年。出質人要承諾按時繳納年費停相關費用,並及時辦理相關權利展手續。

商業銀行還要重點關注質物對出質人的重要性質物所屬行業的發展情況、國家行業政策的發展趁勢、相關市場的技術發展水平,包括與質物具有競爭性或替代性的同類產品的發展情況等外部因素,以及在不造成債權損失的前提下及時處置質物的時效性、可行性。另外,鑑於出質人的綜合實力對智慧財產權市場價值的影響,商業銀行也要重點關注借款人的管理架構、行業經驗、業內聲譽和生產經營業績等整體情況。

合理確定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條件

商業銀行在選擇用作智慧財產權質押資款的質物時,要從該項智慧財產權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權屬清晰性、經濟價位、市場交易可行性等方面作出綜合評估。必要時,可聽取中介機構、外部專家等提供的專業意見。

商業銀行要根據盡職調查掌握的借款人、出質人和出質智慧財產權的情況決定採用智慧財產權單一擔保或組合擔保。組合擔保方式下,由第三人為借款人提供保證的,商業銀行可優先按受與借款人所屬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同業聯盟或同業協會的成員作為保證人。

商業銀行決定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期限時,要考慮各類智慧財產權的有效期限及其價值變動規律,以短期資款為主。資款期限較長的,商業銀行在貸款期間要加強對出質智慧財產權價值變化的跟蹤監測,必要時可依合同規定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或提供其他形式的補充擔保。

商業銀行要根據出質智慧財產權的經濟價值、出質人的經營管理能力、智慧財產權的流通性、價值穩定性、是否組合擔保等因索,並結合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審慎確定智慧財產權的最高質押率。對不同型別的智慧財產權可以採用差異化的質押率。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出質人對智慧財產權的轉讓或許可使用事項作出承諾,確保出質人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不擅自轉讓或許可使用該智慧財產權而使質權受損或落空。

建立和健全智慧財產權質押評估管理

商業銀行要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質押評估管理制度,審慎評估智慧財產權質押風險,定期或不定期地動態評估質物的質任。商業銀行可以委託專業評估機構對出質智慧財產權進行評估,也可以自行評估。委託外部機構評估的,要建立評估價值複核認定機制。

商業銀行、出質人或借款人委託的智慧財產權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具有政府相關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擁有從事智慧財產權專業工作的豐富經驗和一定數量的合格專業人員,並且與委託事項不存在利益衝突,共有良好的誠信和守法記錄,主要負責人或合夥人執業聲譽良好。

商業銀行、出質人或借款人可以委託一家或多家智慧財產權評枯機構完成智慧財產權評估工作。商業銀行委託評估的,要與評估機構簽訂委託合同,並在委託合同中規定具體的評估事項,明確評估報告作為授信審批依據的有效期限以及虛假評估的責任承擔,要求評估人對評估結果的客觀真實性做出承諾。

智慧財產權評估要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準側,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中介機構出具的智慧財產權評估價值與市場交易價格之間有明顯差異,或商業銀行認為不合理的,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中介機構說明理由,或重新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完善智慧財產權質押合同

商業銀行要與出質人簽訂書面質押合同,明確出質智慧財產權的名稱、內容、保護期、權屬狀況及其證明、質鉀擔保範圍、質權登記安排、出質人義務、質權實現方式,以及質押期間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他人使用、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的處理等事項。

質押合同要明確出質人維護智慧財產權權利完整性的義務,包括提供出質智慧財產權的證書等有關檔案、資料,並保證所提供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切實維護出質智慧財產權有效性,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宣告放棄已出質的智慧財產權;積極排除他人對出質智慧財產權的侵害,對於因侵害獲得的賠償金,優先用於清償質權擔保項下的債務。

質押合同還要明確出質人維護質權人質權有效性的義務,包括未經質權人網意,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智慧財產權所得價款,優先用於清償對質權人的債務;發生影響出質智慧財產權權屬有效性、經濟價值等重大事件的,及時告知質權人並積極應對;專利權存在被強制實施許可可能的,及時並充分實施其專利;專利權被強制實施許可的,明確許可使用費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予以提存。

以專利權出質的,商業銀行可以要求出質人承諾將將來改進專利一併質押;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出質的,商業銀行應要求出質人將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註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一併質押;以著作權出質的,商業銀行可以要求出質人將其擁有或將來擁有的該著作權改編作品的著作權一併質押。

切實辦理智慧財產權質權登記,改進登記制度

商業銀行發放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必須辦理質權登記,確保商業銀行為優先受償人。商業銀行要按照智慧財產權登記管理要求配合出質人辦理質權登記手續,或要求出質人配合辦理質權登記手續。

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要完善各類智慧財產權的登記和查詢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簡化登記流程,逐步建立和完善統一的電子化智慧財產權登記系統和套詢系統。

加強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貸後管理

商業銀行要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貸後風險管理理制度,確保借款人按約定的資款用途使用貸款資金,嚴密監控借款人的經營管理狀況,持續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在貸款存續期內,商業銀行要對出質智慧財產權的權屬關係、有效性、相關維護費用繳納情況、經濟價值變化等因素進行重點監拉,持續瞭解出質智慧財產權的使用情況。必要時,可由認可的中介機構對影響質物價值的重要因素定期進行調查和通報,並出具動態評估報告。質物的再次評估價值已不能滿足商業銀行規定的質押率的,應當要求借款人追加其他擔保或依合同約定要求提前還款。

質押合同主體、質物等實質性內容需變更的,當事人要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儘快持變更協議及相關資料到質權登記部門辦理交更登記。

貸款需要重組的,商業銀行要對質物進行重新審查,必要時重新進行評估。

貨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借款人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協議折價、拍賣、變賣、許可使用等方式實現質權,並依合同約定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優化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政策環境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鼓勵商業銀行在商業可持續原則下積極開展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並對業務開展良好的商業銀行按相關規定實行監管激勵。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協商溝通機制,搭建業務交流和資訊共享平臺,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相關行業協會等共同建立聯合工作機制,促進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健康發展。

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要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加強智慧財產權質押評估技術的規範化,提升資產評枯機構及有關從業人員的專業化水平,促進智慧財產權評估標準的制定,規範智慧財產權評估機構的行為,完善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服務平合建設。

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構建智慧財產權交易市場,研究制定統一的智慧財產權交易規則,提供智慧財產權交易資訊釋出平臺,促進智慧財產權流轉。

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要聯合其他相關部門為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協助商業銀行逐步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信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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