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有什麼要求,婚前財產協議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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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有什麼要求

從婚姻法角度來說,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分兩個內容:一是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即由法律來確定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界限,確定財產的分割與歸屬;二是夫妻約定財產製。是指夫妻通過協商就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處分和婚姻的對外財產責任及婚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分割達成協議。本文的“夫妻財產協議”就是這個概念。

根據《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及《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夫妻財產協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一)夫妻財產協議的當事人必須是合法夫妻。夫妻財產協議訂立的目的和內容既然是分配和處分夫妻財產,那麼,其主體就必須是有權支配該財產的人,否則將有可能導致第三人對夫妻財產的侵害。

訂約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夫妻財產協議的訂立是訂約人行使財產處分權的重要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其行為人必須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在這裡應注意的是,對於法律允許結婚的一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非重症智力低下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訂立夫妻財產協議。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

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意思表示應當如實地反映當事人真實的目的和意圖。意思表示真實是夫妻財產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

(三)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首先,夫妻財產協議的目的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不得利用夫妻協議來逃避納稅的義務,或者非法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履行,或者非法轉移贓款贓物逃避刑罰的制裁等。其次,夫妻財產協議的目的和內容也不得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如不得歧視婦女,或者帶有封建宗法觀念,或者限制、剝奪一方的自由權或其他權利等。比如有的當事人在婚前財產協議中規定,如果妻子婚後生育男孩,可以獲得某項重要財產,如果生育女孩,則不能獲得男方的任何財產;有的當事人在夫妻財產協議中規定,如果一方提出離婚,便自動放棄任何財產;還有一些夫妻,一方在外經商,一方在家從事家務勞動,在其訂立的財產協議中規定,婚後男方負責養家,每個月交給女方家庭生活費若干,生活費之外的其他收入,都歸男方所有,使得在家從事家務勞動的女方處於不利的地位,等等。根據《民法通則》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凡是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夫妻財產協議,均為無效協議。

(四)當事人必須具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五)應採用書面形式。

二、婚前財產協議有必要嗎

夫妻在共同的生活中,消費往往不分彼此,一旦出現夫妻感情破裂或者其他方面的問題,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無法分清楚你我的錢。所以夫婦如果考慮做婚婚前財產協議,就應當對雙方的權力和義務都做出界定。比如,妻子將自己名下的錢交由丈夫投資管理,如果事先沒有約定風險與收益,那麼投資失敗,丈夫不需要對妻子進行賠償;如果賺錢了,100萬元賺到了150萬元,50萬元的收益都要歸財產所有人——妻子。所以應該理性看待婚前財產協議,同時還要對財產管理權的風險、收益、方式、共同承擔等方面都要界定,這是對家庭財產合法權益與收益的保證,不是一時的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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