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在司法中的認定?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在司法中的認定
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積極參加和參加恐怖組織活動的行為。本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重慶唯一一家專業辦理刑事案件的律師事務所,創辦十幾年來先後辦理過的各類刑事案件數量達千餘件,有著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重慶刑事律師網專題

方法/步驟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本罪。
司法實踐中,對於參加恐怖組織罪而言,行為人必須明知是恐怖組織而自願參加,方可構成本罪。
也就是說,對於那些不明真相、受騙上當而參加恐怖組織,一經發覺就表示並實際上與其脫離關係的人,則不能認定其構成參加恐怖組織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最初因受騙而參加恐怖組織,後來明知恐怖組織的性質後仍然不退出,甚至積極進行恐怖活動的,則當然構成本罪。

二.本罪與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界限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參加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行為。兩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方式非常相近,恐怖組織與黑社會性質組織都是犯罪組織,並且在人員構成、犯罪方式、活動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但兩者有著顯著區別:
(1)類罪名不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破壞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
(2)組織、領導、參加的犯罪組織不同。恐怖組織一般政治色彩較濃,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更多是為了追求非法的經濟利益,主要構成對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嚴重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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