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況,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況,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能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況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在離婚時,如遇一下清醒,對導致離婚的過錯方無過錯方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

(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僅限於無過錯配偶。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筆者贊成,既可以在離婚時提出,也可以在離婚後提出,但時效以1年為限。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之規定,在現實中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應區分以下具體情況:

第一、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提起同時提出,也就是在訴訟請求中要明確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時一併作出裁決。由於人民法院在受理離婚案件時已將與當事人相關的權利義務書面告知了當事人,原告不提出請求的,視為為對權利的放棄,並喪失請求損害賠償權。原告在離婚訴訟中即使提出了損害賠償請求,但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則當事人的請求權因喪失了存在基礎而不能得到支援。

第二、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同意離婚,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損害賠償;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第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而在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

(二)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只能是實施法定違法行為並導致離婚的過錯配偶。

關於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程式,新《婚姻法》無明文規定。筆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既適用於行政登記,也適用於訴訟離婚程式。因為,基於婚姻法的私法性質,在夫妻雙方同意行政離婚的情形下,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已達成協議,法律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必進行干預;如果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不能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訴訟離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