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活動中,貨物風險轉移問題關係到買賣雙方的利益,國際貨物貿易中買賣雙方應重視這個問題,瞭解有關國際慣例、國際公約和不同國家國內買賣法對於風險轉移的規定,瞭解各種規定下,風險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從賣方轉移至買方,以便在訂立合同時,合理地加以規定,做到既能維護自己的利益,又能在執行合同時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首先,應當防範於未然,考慮到貨物發生風險的誘因和影響因素有哪些,才可以做出相應的對策,同時還要了解風險及風險轉移的定義。引發風險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者過錯,貨物固有屬性或自然特性。
其次,明確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風險轉移,如果風險未發生轉移,賣方承擔風險,買方不僅沒有支付價金的義務,同時還有權利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反之,如果風險發生轉移,買方承擔風險,無論貨物實際情況如何,買方必須支付價金。所以,實踐中必須明確風險何時發生轉移。
(一)由所有權轉移時間決定風險轉移時間 把風險轉移同所有權轉移聯絡在一起,以所有權轉移時間決定風險轉移時間,即"物主承擔風險"原則,如英國、法國的買賣法即屬於此類 首先,英國《貨物買賣法》關於貨物風險轉移是"物主承擔風險"原則。(第20條第1款:"除非另有協議,貨物的風險由賣方承擔直到貨物所有權轉移至買方,但是當貨物所有權轉移至買方時,不論是否已經交貨,貨物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其次,當一方的過錯導致了交貨的延遲時,風險由過錯方承擔,但是在該過錯與風險導致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再次,當賣方是買方的受託人或保管人,或買方是賣方的受託人或保管人時,《貨物買賣法》第20條關於風險轉移的規定並不能解除該方作為受託人或保管人本來應負有的責任。
(二)由交貨時間決定風險轉移時間 目前中國、美國、德國等大多數國家都採用該項原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採用這樣的風險轉移原則 我國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原則與美國《統一商法典》、《德國民法典》以及《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奉行的原則是一致的:貨物風險在貨物交付時發生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