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法定繼承糾紛訴訟?

法定繼承糾紛的法院認定和律師操作

工具/原料

繼承法

民事訴訟法

方法/步驟

案件分類: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釋義】

法定繼承是指依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範圍、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將遺產分配給合法的繼承人的繼承方式。法定繼承也稱無遺囑繼承。①《繼承法》第二章規定了法定繼承的基本制度,包括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順序、代位繼承以及遺產的分配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法定繼承須在下列情況下適用:(1)被繼承人生前未立有遺囑;(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4)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5)遺囑無效或遺囑部分無效所涉及的遺產;(6)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轉繼承又稱再繼承、連續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還沒有來得及接受遺產就死亡,其所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歸其繼承人繼承。因此,轉繼承必須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後,遺產分割前死亡,並且繼承人沒有喪失或放棄繼承權的才發生轉繼承。在轉繼承中,繼承人不僅可以是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可以是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繼承權的人。轉繼承不僅存在於法定繼承中,也存在於遺囑繼承中。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應繼承的遺產。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在代位繼承關係中,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叫做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人叫做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叫做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1)只適用於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被繼承人的旁系血親或長輩直系血親都沒有代位繼承權。(2)只適用於法定繼承,而不適用於遺囑繼承。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法定繼承辦理。代位繼承人無論多少,只能繼承被代位人所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繼承權。

【管轄】

因法定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4條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繼承法》第1章、第2章、第4章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四部分的規定,以及《婚姻法》第17條、第27條的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在人民法院近年來受理的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案件數量佔有較大的比重,《規定》沿用《規定(試行)》的做法,仍將“法定繼承糾紛”和“遺囑繼承糾紛”並列為第三級案由,並在“法定繼承糾紛”第三級案由項下列出了“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作為第四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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