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形式?

遺囑是公民生前對其死後遺產所作的處分和處理其他事務的囑咐或囑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方法/步驟

公證遺囑:即經過公證機關證明過的遺囑,此遺囑效力強,有備案,是立遺囑人首選的遺囑形式之一;

自書遺囑:即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最為常見,自書遺囑,要求遺囑人親自書寫並簽字確認並註明日期,自書遺囑在生活中最為常見;

代書遺囑:遺囑人口述內容,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也需要遺囑人本人簽字確認,代書遺囑需要有兩名見證人見證並簽字,見證人同時可以作為代書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注意事項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立遺囑人所立遺囑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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