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報廢手續攻略?

汽車經長期使用後,車型老舊,效能低劣,物料超耗嚴重,維修費用過高,如果繼續使用,則不經濟、不安全,對環境的汙染大,因此應根據汽車的報廢條件對這些汽車進行報廢處理。當然,汽車如果提前報廢,則會造成運力損失,浪費資源。

汽車使用年限報廢標準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現為商務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各階段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我國對汽車使用年限的報廢標準為:

1、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微型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使用八年,達到報廢期後,不得延長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輕、中、重型貨車,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4、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審批程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5、輕便摩托車、摩托車的使用期為9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審批。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3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6、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登出登記。

7、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步驟/方法

一、辦事條件

凡領有正式牌證的機動車,達到最高使用年限的或車輛因事故等原因無法修理的,應辦理報廢手續。

二、辦理手續(需提供的材料)

(一)《機動車登記表(副表)》(到所轄區交巡警支、大隊車管部門抽取)。

(二)《機動車停駛、復駛/登出登記申請表》。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未獲得的除外)。

(四)《機動車行駛證》。

(五)二塊車輛號牌。

(六)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單位車輛提供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和影印件(用“A4”紙影印,下同)、組織機構程式碼證IC卡,個人車輛提供《居民身份證》和影印件。

三、辦理程式

(1)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於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的擁有者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並告知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2)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3)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並向報廢汽車的擁有者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4)報廢汽車的擁有者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註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5)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當逐車登記,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五大總成”是指從報廢汽車上拆解下的發動機、前後橋、變速器、轉向器、車架。

(6)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注意事項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繼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機動車達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內向機動車管轄地車輛管理所提出檢驗標誌申請。 車輛所人有向公安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進行核查後,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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