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駐香港公司納稅的做法?

稅務申報表自動印發給已知的納稅人。未能收到申報表的納稅人,必須在應納稅財政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以內向稅務局通報這一情況。

工具/原料

公司賬單

稅務局

銷售合同

步驟/方法

對派駐機構營業活動的徵悅
外國公司只要通過在香港開展貿易及商業活動而賺取利潤,就必須繳納利得稅。公司本身(而不是其派駐香港的分支機構)才是應向香港當局納稅的合法實體。確定某公司是否應向香港當局納稅的因素,是該公司在香倫賺取或獲得的利潤額達到了什麼樣的高度。
通常情況下,外國公司在香港賺取的可評定利潤額,通過檢視該公司派駐香港機構的財務帳目就可確定。

若稅務局認為財務帳目沒有真實反映出該公司的盈利情況,便有可能採用下列方式之一來確定其應納稅利潤額:
(1)將公司的全世界利潤額(很據香港稅務要求調整之後的數字)乘以下列分數: 香港總收入/世界總收入。
(2)從公司在香港的營業額中取一中等百分比。

進口徵稅
向香港直接售貨的外國公司必須確定清楚:是與香港做生意,還是在香港做生意。若與香港做生意,其利潤可免於納稅。若屬在香港做生意、且營業活動產生利潤,該公司就須向香港方面納稅。
由在香港以外談判、簽定的銷售合同所產生的利潤,不應在香港納稅。但若銷售是通過香港代理商進行、且該代理商是在香港談判、簽定的銷售合同,代理商則須從收取的交易佣金中上繳一部分稅收;同時,有關的外國公司也須向香港方面納稅,因為銷售是通過香港代理商進行的。相比之下,若代理商在香港的活動僅限於為外國公司爭取售貨定單,有關外國公司由此得到的利潤則無須在香港上稅。

儘管香港不徵收承銷稅,但有關立法規定:代表非常駐公司在香港售貨的個人,有可能被要求將銷售收入中的1%上繳稅務局。但稅務局認為,此類銷售收入中只要上繳0.5%,就能看作滿意地完成了應盡義務。《稅務條例》中沒有為這種型別的稅收下定義,但它看起來像非常駐公司就其在香港經商所得利潤支,付的利得稅。
已通過代理商繳納0.5%稅收的外國公司,可申請得到“半分支機構”的待遇,並以這種身份評定應繳納的利得稅額;這樣就可得到香港方面的信貸或退款,以收回已由代理人預扣、上繳的那0.5%的稅款。在大多數情況下,上繳這0.5%的稅收後,一切納稅義務便算完全盡到。

在香港設代表處
一些外國公司在香港的活動僅限於設立一個代表處。這樣的公司由於不在香港從事商業經營,所以不必繳納任何稅收。

反逃稅立法
香港擁有反逃稅立法,專門用來對付常駐公司與非常駐團休之間私下密謀的交易。但這一立法在實踐中很少運用。

注意事項

一般說來,在報表上提出的普通問題通過信件能得以解決。稅務局擁有一個調查機構,對涉嫌欺騙和逃稅的案件作細緻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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