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五點構成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高速運輸工具造成人身損害屬於一種特殊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以加害人的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只要造成人身損害,即成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應具備如下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五點構成條件

步驟/方法

(1)須機動車輛在道路上發生事故
這裡的道路,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路,而是專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衚衕(里巷),以及公共場所、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即通常所說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鄉村可供機動車通行的便道、機耕道、通向單位或單位內部停車場的叉道、單位內部有公共使用性質的通道也包括在內。但單位內部使用的通道和停車場不包括在內。

(2)須是機動車輛事故
所謂機動車輛事故,是指發生在機動車輛之間、機動車輛與非機動車輛之間以及機動車輛與其他道路使用人之間所發生的相撞事故。這裡的機動車輛,是指陸上機動車輛,包括各種轎車、卡車、公共汽車、無軌電車、裝載車、摩托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及拖拉機,但火車、有軌電車、纜車等不包括在內。?2?這一特點不同於德國對有軌電車以時速為標準區別對待的規定,也不同於日本排除靠架線執行的無軌電車的規定。如屬非機動車輛在道路上造成交通事故,如自行車之間、自行車撞傷行人等都不屬道路交通事故。

(3)須是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
機動車輛只有在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事故,才構成道路交通事故。這裡的使用,是指機動車輛處於運動狀態,包括機動車輛從起動到停車為止的全過程,起動、行使、轉彎、倒車、剎車都包括在內。機動車輛在非執行狀態所發生的事故,不屬道路交通事故。如機動車輛與正在停放的機動車輛相撞,就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

(4)須給受害人造成損害
道路交通事故以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為必要條件,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對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的範圍,在理論與實務上存在不同認識。有學者認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僅限於人身損害,而不包括物件損害,至於機動車事故造成的物件損害應依民法通則第106條處理。?4?該觀點值得商榷,筆者認為道路交通事故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害”既包括人身損害,也包括財產損害。財產損害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如果對人身損害通過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解決,而財產損害通過其他途徑解決,不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5)交通事故須與受害人所致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交通事故是機動車以與他人碰撞等接觸方式造成他人損害的,對人身及財產損害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對非接觸所致損害,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即可,如無因果關係,機動車供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注意事項

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中,具備如下事由,可免除機動車供有人的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其一,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損害。受害人的故意行為,是造成損害的根本原因,應自己承擔後果。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的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其二,非機動車或行人進入高速公路造成的自身損害。高速公路是封閉的機動車高速執行道路,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進入,如果非機動車或行人擅自進入高速公路與機動車相撞,所受損害應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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