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考勤管理?

全面解讀:員工考勤管理

方法/步驟

1、目的:為規範公司員工考勤作業流程,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範圍:重慶興橋公司全體員工。

3、權責:

3.1 人事管理負責督導本規範的工作。

3.2 各單位主管負責審查、籤核屬下員工的加班、調休、請假、未打卡手續。

3.3 總經理負責籤核3天以上請假。

3.4 各部門主管請假、調休需經總經理批准。

4、定義:無

5、內容:

5.1 出勤

5.1.1 每週一至週五為正常出勤日;週六、週日為休息日;正常出勤時間為:08:30—17:30。

需倒班部門以班次時間為正常出勤基準。

5.1.2 上班之前,下班之後必須進行人臉指紋打卡,有上下班打卡記錄且符合規定人員視為當

日出勤正常。

5.1.3 員工應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不得遲到、早退。

5.2 加班

5.2.1部門主管因以下原因可安排員工加班,員工需配合加班:A.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

作不能間斷,需連續生產、作業的。B.為完成公司下達緊急任務的。

5.2.2員工日常與週末加班需填寫【加班登記表】(附件一),並經部門主管籤核後方可視為加班

有效;員工法定節假日加班需提前申請並填寫簽呈,部門主管籤核後,呈總經理核准,並於節假日前一工作日PM17:00前提交至人事管理處,方可視為加班有效,逾期或未提交總經理簽字版簽呈者視為節假日加班無效,核算其加班為週末加班。(加班登記表需每星期彙總一次,並提交人事管理,以便考勤作業)。加班人員如有用餐情況,應扣除吃飯時間0.5H,相關部門應做好統計。

5.2.3 本週加班登記表需於次周星期二AM10:00前提交至人事管理處彙總。如未按時提交,造

成人員加班差異,責任由其部門主管自行承擔。

5.2.4 人事管理考勤負責人將根據每天打卡記錄核對提報的實際加班時數,各部門不得隨意補

辦及虛報加班時數,一經查處,虛報加班時數之部門人事管理將一律不核算其虛報加班

時數,直接呈報總經理並追究其部門主管督導不力之責。

5.2.5 如若出現以下兩種加班情況,公司將不予核算加班費用:A.由於正常工作任務未按要求

及時完成而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利用公休日、節假日完成的;B.未經批准擅自加班或未辦

理加班審批手續行為。

5.3倒班

5.3.1凡涉及倒班的部門,相應部門主管應於每週一PM14:00前提交本星期的倒班計劃於人事管理處,倒班計劃(附件三)需按統一格式書寫,人事管理將根據上班人員班次情況和考勤

數據做出倒班天數,並稽核人員出勤狀況。

5.3.2如臨時調班(未按倒班報告出勤),部門主管須提前4小時向人事管理說明情況,並在倒班報告上註明實際出勤狀況並簽字確認。如未提前說明班次更改情況,造成出勤差異,責任由部門主管自行承擔。

5.3.3 倒班津貼:早班無倒班津貼;中班補貼10元/日:;夜班補貼20元/日。(當日未出滿勤8H者,不核發當日倒班津貼)。

5.3.4 倒班津貼嚴格按照部門主管簽字確認的倒班計劃核發,實際倒班與計劃不一致,造成倒班

金額差異,其責任由部門主管自行承擔。

5.4 調休

調休流程圖(附件四)

5.4.1調休是指:以加班時數換取休息時間的行為,調休以1小時為最小單位,不允許先調休再

以加班時數衝抵。(可保留上月加班時數用於當月調休,但必須在上月28日前提出書面申

請,例:某某員工7月初需調休8H,6月28日寫聯絡函保留6月份加班8H在7月初調休,

由其部門主管核准交於人事管理,人事管理將從對6月加班時數減去8H不計加班費用,

如7月因本人不休息,將視作自動放棄,且不核算加班費。)

5.4.2一般員工調休需提前2小時在部門主管處領取【調休單】(附件五)填寫,註明調休日期及具體時間段,並於當日PM17:00遞至人事管理核查存檔;部門主管進行調休需提前1天至人事管理處領取調休單填寫,呈總經理籤核後於當日PM17:00遞至人事管理核查存檔。。如蘇總外出出差不在公司需提前一天以短信或電話形式進行辦理,並將蘇總批示之短信轉發給人事管理主管。並於次日9:00前將調休單遞至總經理室進行呈遞籤核。否則人事管理則視當天未出勤之主管為“曠工”。

5.4.3公司因生產狀況不飽和,無相關工作任務的可以安排彈性休假,部門主管必須將休假安排及人員名單提前遞至人事管理,以便於人事管理做考勤依據,將休假時數列入本月考勤報表。未按規定及時提交休假報告的部門,凡未出勤的人員,人事管理一律按曠工計入當月考勤中,因出勤導致的薪資差異由部門主管承擔。

5.5 休假

5.5.1 國家法定節假日為:

A.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B.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C.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D.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E.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F.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G.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5.2 本公司員工假期分為7類:有薪年假、事假、病假、工傷假、產假、喪假、婚假。請假流程圖(附件六)。

5.5.2.1 有薪年假:凡連續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在不同單位的工作年限可做年資累計,

提交原單位出示的年限證明後,按年資累計核算年假天數,如未提供此證明的員工,

將按進入本公司的工作時間作為休假基準。

5.5.2.1.1在安排員工年休時,應結合實際生產需要,在生產淡季與高溫氣候,合理安排員

工休年休假。員工年休假需提前一天向部門主管提出申請,經主管同意後至人事

管理處領取【請假單】(附件七)填寫,並依請假流程辦理相關手續。

5.5.2.1.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A、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B、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C、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D、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E、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5.2.1.3 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員工,每一自然年可申請年休假(含累計年資),當年

可休年假天數 = 可申請年假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的合計自然天數 ÷ 365天

× 可享受的年假天數(折算後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例如:王某,入職日

期為2009年1月16日,故2010年1月16日至12月31日期間可休年假天數為

(365-15)天÷ 365天 × 5天 = 4.8天,則2010年實際可休年假天數為4天;

王某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可享受年假天數為 365天÷ 365天 ×

5天 = 5天,則2011年實際可休年假天數為5天。

5.5.2.1.4 所有年假必須於本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號前休完。部門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員工休年休假的,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部門主管需以簽呈的形式並附書面報告說明未休完年假的人數、原因以及針對此現象應採取的對策,呈總經理籤核後遞交人事管理,人事管理將以此對剩餘年假天數進行核算並按三倍的日工資計入薪資中。如公司安排員工休年假,員工因個人原因未在本年度休完者,則算作自動放棄,不核算三倍日工資。

5.5.2.1.5 如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員工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休年假將以正常日工資

標準發放,A.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B.請事假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

但不足20天的。

5.5.2.2 事假:

5.5.2.2.1事假在給假期間不給薪(薪資扣除包含基本底薪、各項補貼及獎金),全年請事假

累計不得超過112H(14天)。

5.5.2.2.2 請假說明:員工請假1小時以上2天以內(含2天)需提前1天至人事管理處領取並填寫【請假單】,經部門主管簽字確認後方可生效,並於當日PM16:00前將【請假單】提交至人事管理處;請假3天以上(含3天)需至人事管理領取、填寫【請假單】,經部部門主管籤核後遞至人事管理,由人事管理呈總經理籤核後方可生效。如遇緊急情況,本人不能親自辦理請假手續,需第一時間通知部門主管由部門主管代為辦理。另部門主管請假必須提前1天至人事管理處領取、填寫【請假單】,遞交人事管理呈總經理籤核後方可生效。

5.5.2.2.3 如未及時按以上流程辦理請假手續者,人事部將按曠工論處,記入異常考勤,事

後不得補辦請假手續 。

5.5.2.3 病假: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經醫療機構診斷需要治療或建議休息的,可請病假。

5.5.2.3.1一般員工請病假2天以下(含2天),需至人事管理處領取、填寫【請假單】,呈部

門主管籤核,返人事管理存查。一般員工請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至人事管

理領取、填寫【請假單】,呈部門主管籤核後遞交人事管理,由人事管理呈總經理

核准。部門主管請病假1小時以上(含1小時),需提前1天至人事管理處領取、填寫【請假單】,呈總經理核准,返人事管理存查。

5.5.2.3.2休假後上班第一天,須將市級或以上醫院開具的建議病假單、病歷本或檢查單交於

人事管理核實後,方可生效。無任何病假說明經部門主管批准之假期按事假論處;

未辦理任何病假手續且未被批准而缺勤者,則按曠工論處。

A.未住院者:全年合計不得超過30日。

B.住院者:根據其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共工作年限,可請3個月-24個月病

假: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

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

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

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5.5.2.3.3員工病假期間遇有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和公休假日(星期

六、日)時,算作病假時間內,不可順延。

5.5.2.3.4市級以上醫療機構:重慶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永川醫院、西南醫院、大坪醫院、新橋

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三二四醫院、武警重慶總隊醫院/重慶市第一人民醫院/重慶

市中醫院/等。

5.5.2.4 工傷假: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及工作範圍內,員工遵守所有安全規定的情況下,因工

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損害,以及罹患職業病的意外事故。

5.5.2.4.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

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5.2.4.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

位後舊傷復發的

5.5.2.4.3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A.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B. 醉酒導致傷亡的;

C.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與工作無關發生鬥毆導致傷亡的;

  D.自殘或者自殺的;

E.上下班途中因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的。(按交通事故責任書及交通法

執行)

5.5.2.4.4 工傷假需部門主管書面提報簽呈及說明工傷休假期限,並附市級或以上醫療機構開

具的休假證明,如《病歷》、《病情證明書》等,呈總經理核准後可發予底薪。

5.5.2.5 產假:

5.5.2.5.1女性員工可享受產假98天,女性滿23週歲後懷孕並生育(提供醫院證明)的為晚育,

若為晚育,可增加20天;若為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

5.4.2.5.2 女性員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須持醫保定點醫院的建議休假單、病歷本和檢查

單申請,公司將給予15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流產的,須持醫保定點醫院的建議

病假單、病歷本和檢查單申請,公司將給予42天的產假。

5.5.2.5.3 哺乳假:有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公司在上班時間內每天給予兩次哺乳(含人

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

加30分鐘。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時間均算

作在內。(可申請至嬰兒滿一週歲為止)

5.5.2.5.4 護理假:晚育者產假期間,公司男員工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但必須提供妻子病假證明(市級以上醫院)、小孩出生證明及結婚證複印件方可申請。

5.5.2.5.5 休假手續:由員工本人親自領取、填寫【請假單】並呈部門主管籤核後遞至人事管

理處送呈總經理核准。申請時需出示醫院就醫病歷或檢查證明。本人因身體原因無

法親自辦理時,可由部門主管代為辦理。

5.5.2.6 喪假:

5.5.2.6.1 公司員工(不含試用期員工)的親屬死亡需要辦理喪事的,員工須提前申請,經過部

門主管批准後,可享受喪假。如遇緊急情況,可用電話向部門主管申請,由部門主管

代為辦理請假手續。請假時須持死亡親屬的死亡證明覆印件以及可以證明死亡親屬和

自己關係的證件原件。喪假必須於辦喪事時一次使用。

5.5.2.6.2喪假標準:A、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給予5天的喪假。員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B、員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給予2天喪假。員工在批准的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員工自理。

5.5.2.7 婚假:

5.5.2.7.1 公司員工(不含試用期員工)結婚可申請婚假,婚假須提前申請。女的滿23週歲,男的滿25週歲結婚屬於晚婚。未達到晚婚標準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達到晚婚標

準的可享受13天法定婚假。再婚員工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5.5.2.7.2 員工請婚假需將本人結婚證複印件提交至人事管理處並領取【請假單】填寫呈部門

主管籤核,並於當日PM17:00將請假單返至人事管理處,由人事管理呈總經理籤核。

員工請婚假應當在登記結婚日期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

的將視為自動放棄,婚假包含節假日和週末,不可順延。

5.5.2.8 請假規定:

5.5.2.8.1員工請假時,應於事前1天提出請假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呈部門主管籤核並辦理相關請假手續,送交人事管理作業。

5.5.2.8.2遇疾或緊急事故三天以內(含三天)假期委託同事、家屬、親友以電話形式委託部

門主管代為辦理,部門主管必須在當日上班前到人事管理辦理相關請假手續,因部

門主管原因延誤為其下屬員工辦理請假手續,其責任由部門主管自行承擔。

5.5.2.8.3三天以上請假(事假除外)必須有市級醫療機構開具的證明,並由本人或其部門主管

最遲須於次日AM10:00前到人事管理辦理請假手續,不得由同事代為辦理,否則以

曠職(工)論。

5.5.2.8.4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擅離職守,假期已滿仍未銷假、續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工)論,並於當月薪資中依規定計扣薪資,嚴重者將開除處理。

5.5.2.8.5婚假、喪假、產假等申請以“日”為最小單位,事假、調休以“1小時”為最小單位。

(婚、產假之申請人必須於公司試用期滿,並於事實發生一週內提出申請,否則視

為自動放棄;婚、產假為連續請假一次休完,如遇節假日均包含在內。)

5.5.2.8.6以曠工論處的員工,由人事管理核實、提報,部門主管負責辦理、核准。

5.5.2.8.7如主管進行調休或請假需提前一天填寫“請假卡”呈蘇總簽字遞至人事管理進行考勤作業。如蘇總外出出差不在公司需提前一天以短信或電話形式進行請假,並將蘇總批示之短信轉發給人事管理主管。並於次日9:00前將請假卡遞至總經理室進行呈遞籤核。否則人事管理則視當天未出勤之主管為“曠工”。

如因緊急情況未能提前一天辦理請假手續者,須於請假當日9:00前以電話或短信形式與蘇總請假,並將蘇總之批示短信轉發至人事管理主管,否則人事管理則視當日未出勤之主管為“曠工”

5.5 遲到、早退、未打卡:

5.5.1 非工作原因,且事前未經領導同意或事後不能說明正當理由,在公司規定的上班時間(8:30)未能到崗者,視為遲到;在公司規定的下班時間(17:30)提前離崗者,視為早退;需倒班部門以班次時間為正常出勤基準。冬季遇大霧,高速路上封路造成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到崗,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但需提前與人事部門考勤人員說明原因,不視為遲到。

5.5.2 經人事管理核查,當月遲到、早退、未打卡一次者,將扣除當月出勤時數4H;當月遲到、

早退、未打卡兩次者,將扣除當月出勤時數8H(累計扣除時數為4H+8H=12H);當月遲到、早退、未打卡三次,取消全勤獎(累計扣除時數為4H+8H+全勤獎);當月有三次以上未打卡、遲到、早退的人員,當日按曠工計。遲到、早退、未打卡一律按違反考勤規定進行次數累計。

5.5.3因考勤機故障、識別錯誤、指紋無效等原因造成未打卡,員工本人應在12小時內親自到人

事管理說明原因,人事管理將予以解決,員工事後需至人事管理領取並填寫【未打卡補辦申

請單】(附件八),一般員工呈部門主管籤核即可,部門主管則需呈總經理籤核方可生效, 並

於當天下班前返人事管理存查,人事管理考勤負責人需簽字確認,否則將以正常未打卡論處。

5.5.4如因公外出造成未打卡者,需填寫【未打卡補辦申請單】,一般員工外出辦公須由部門主管

核准,部門主管外出辦公需總經理核准。並於當天下班前提交至人事管理處,未及時提交書

面說明者一律按正常未打卡論處。

5.6 曠工

5.6.1 曠工是指:正常工作時間內未經上級主管批准,無正當理由缺勤的人員視為曠工。

5.6.2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曠工:

5.6.2.1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批准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崗的;

5.6.2.2不服從合理的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的;

5.6.2.3遲到、早退超過2小時者,以曠工半日論;遲到、早退超過4小時者,以曠工一日論。

5.6.3經人事管理核實,連續曠工達3天(含)以上,視為自動離職,勞動關係解除,且當月薪資

不予發放。半年累計曠工6天或一年累計曠工12天,部門主管可提出申請,經工會同意,由

人事管理提報,呈總經理核准,根據公司關於曠工條款要求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並不支付任何補償。

5.6.4經人事管理核實,未經批准,無故缺勤,當月曠工半天,扣除當天薪資。當月曠工1天,扣

除3天薪資,取消當月全勤獎並記警告一次罰款50元,;當月累計曠工2天,扣除6天薪資

,並記小過一次罰款200元;當月累計曠工3天(含)以上,作解除勞動關係處理。

5.7 記錄:

5.7.1【加班登記表】(附件一)

5.7.2【倒班計劃】(附件二)

5.7.3【調休流程圖】(附件三)

5.7.4【調休單】(附件四)

5.7.5【請假流程圖】(附件五)

5.7.6【請假單】(附件六)

5.7.7【未打卡補辦申請單】(附件七)

5.8 實施:本辦法經總經理籤核後實施。原所有(含口頭)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即自行廢除,修改

增補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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