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式是怎樣的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2日

  隨著汽車數量的不斷增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也在不斷增加,但人們對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式並不是很清楚,所以今天我們就來看一看如何在交通事故發生以後怎麼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式是如何的。以下就是小編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式,以供參考。

  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式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的規定,事故發生後,基本的處理流程如下:

  現場勘查

  1.發生交通事故後,無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或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可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撤離現場。對事實、成因有爭議的,必須保護好現場,並迅速打122,報告交警。車輛有保險的,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到現場。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並快速處置現場。

  3.進行現場勘查包括現場訪問、攝影、製圖、丈量、勘驗等系列工作。

  4.現場勘查記錄經複核無誤後,應要求當事人或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當事人預約事故處理時間。

  7.事後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鑑定。

  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必要時召集當事人到交通事故處理中心舉行聽證。

  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後,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公佈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佈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賠償調解

  收集與損害賠償相關的證明、票據、各種資料。

  在收到認定書後10日內各方一致書面申請公安調解調解成功後,製作《調解書》,並分別送交當事人。調解未成功或未向公安機關申請調解、逾期申請、對事故認定、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途徑解決

  1、收到責任認定書後,在交警給出的時間內不予起訴的,也沒有達成調解意見的,交警將肇事車輛放車。

  2、收到責任認定書後,受害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同時要全保全查封對方車輛,以保證將來的執行。特別是傷情較重,需要住院治療一段時間的,或者手術治療的。

  3、法院立案後,向交警部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車輛。

  4、法院開庭,可能構成需要傷殘鑑定的,向法院提交鑑定申請。

  5、鑑定結果出來後,或者治療基本結束後,法庭開庭審理,判決。

  6、受害人申請執行。

  交通事故處理注意事項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不服責任認定時的救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機構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其在接到事故報警後,處理流程一般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首先是現場調查、取證;

  其次是檢驗、鑑定,即對涉案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速度、痕跡、物品甚至是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鑑定,在該階段出於鑑定需要,一般會對事故車輛進行扣押,扣押期限截止鑑定報告出具後5日;

  最後,根據上述證據及相應鑑定報告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如事故雙方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規定,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且複核以一次為限。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或者對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複核不服時,不得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相應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可依照《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73條規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開交通事故證據材料,同時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59條要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質詢。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涉訴時的管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因交通事故屬侵權行為,因此,侵權行為地對交通事故也具有管轄權。

  被告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三交通事故賠償範圍

  國務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95條第二款規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專案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依據這一規定,對於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確定賠償的範圍及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與《道路交通安全法》與《實施條例》於同日施行,故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和標準,可適用《解釋》的有關規定。

  簡言之,造成財產損失時,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時,其賠償專案和賠償標準依據《侵權責任法》及《解釋》的相關規定處理,主要包括下列幾項:

  1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係數×賠償年限;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司法實踐中需由鑑定部門出具鑑定意見或者由假肢公司出具相應證明。

  2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3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參見2007年財政部制定的《關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住院天數;

  4醫療費,據實結算;

  5誤工費=誤工收入×誤工時間;

  誤工收入的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6護理費,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7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另:還應有交通費、住宿費、直接財產損失費、車輛停運損失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四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及流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作為一項強制保險和對第三人的救濟,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幾乎必然涉及,這裡簡單進行介紹:

  發生事故後在什麼情況下才能進行索賠,只要在保險責任範圍以內,沒有除外責任的、合理的費用,均應由保險機構進行賠償。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中,只區分有責任和無責任兩種情形,而不計責任大小或者比例。即:只要事故責任認定書確認了投保人負有事故責任,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一般為12.2萬元,其中醫療費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限額為2000元,其它人身損害賠償限額為11萬元,保險公司應全額賠償事故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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