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員的心得體會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18日

  作為一名人民調解員,要充分發揮自身的工作優勢,有效地化解各類糾紛矛盾,以“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接下來就跟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關於吧!

   篇【1】

  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預防、排查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重要作用,凸顯人民調解在“大調解”體系中的基礎作用,實現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效銜接配合,今年以來,縣司法局多措並舉,狠抓人民調解工作,切實築牢“第一道防線”,使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高青經濟建設中彰顯了特殊職能。

  一、鞏固、健全和發展多種形式的人民調解組織,擴大人民調解工作的覆蓋面

  在進一步健全、規範和加強鎮、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基礎上,鞏固和發展了企事業單位的調解組織,同時在各鎮社群又建立了調解中心,做到了哪裡有人哪裡就有調解組織。形成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上下貫通、左右協調、依託基層、多方參與的人民調解工作網路新格局。

  二、加大培訓力度,提高調解員的業務素質

  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制定下發了人民調解員行為規範,同時狠抓了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把人民調解員培訓納入司法行政隊伍培訓規劃,認真組織崗位培訓和年度培訓,同時,加強對人民調解協議合法性、規範性的檢查指導,確保調解工作質量。

  三、加大指導力度,突出抓好工作規範和制度規範

  按照法律法規和司法部規章及人民調解工作改革的要求,指導基層調解組織儘快實現工作形式、工作內容、工作程式的規範化、制度化。以規範人民調解協議製作為突破口,著力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確保人民調解協議所具有的民事合同性質和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調解的公信力。

  四、有效發揮人民調解的獨特功能與作用,突出抓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進一步強化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調解預防矛盾糾紛、法制宣傳教育的功能,突出抓好矛盾糾紛的排查和調處兩個環節。通過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切實做到“三清”:對易發生糾紛的重點戶、重點人數底數清;對易激化糾紛的型別和主要環節的情況清;對社會難點、熱點、風險點和有關社情民意的情況清。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做到“應調盡調”.今年以來,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共排查出各類矛盾糾紛20XX起,調解成功20XX起,調解率達到100%,調解成功率達到97%。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了基層,消除在了萌芽狀態。

   篇【2】

  民事調解工作是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植於我國的傳統法律文化和司法實踐中,是我國一項重要的司法制度。一直以來,民事調解工作在定紛止爭,化解矛盾,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促進社會和諧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這次參加全省法院民事調解技能培訓班,學習了講課人員的調解經驗,頗有收穫,結合審判實務和本次培訓的具體內容,我就如何做好民事調解工作寫一點心得體會。

  一、統一認識、更新觀念,提高調解積極性。必須充分認識到調解工作的重要作用,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工作理念,避免因為對調解工作的作用、意義認識不足,而不夠重視調解工作,不願做細緻的調解工作。其實民事調解工作也是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以調解結案也符合訴訟公正的本質。調解自由度大,調解有利於化解矛盾,從根本上息訴止爭,調解可以減少執行壓力,調解可以減少當事人訴累,節約訴訟成本,可以說,調解是高質量的審判。當前,民事法官應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結合“人民法官為人民”和三項重點工作,提高調解積極性,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調解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願與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對於第一個原則,查明案件事實既是分清當事人之間是非責任的前提,又是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做好調解工作,正確解決糾紛的基礎和依據,但調解對事實的要求遠不如判決那樣嚴格,有些糾紛事實查得越清楚,是非分得越明確,當事人的矛盾就越深反而使糾紛難以得到解決。只要在程式和實體上不違法,對於該原則,法官不必過於追究。對於自願、合法原則,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但不得強迫或者威脅當事人接受或者作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調解方案,法官只能引導或者提出參考方案;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對於當事人的調解協議中具有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內容,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三、注重調解方式方法。培訓班講課人員介紹了“四部曲”、“望聞問切”、“五心”等調解方法,很有借鑑作用。民事調解工作要堅持能動司法,全程調解,可以形成法官助理、主審法官、審判長、庭長或主管院長多梯次的調解模式,在訴訟的各個環節如立案、送達、證據交換、庭前、開庭審理和庭後、宣判等階段,都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調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時機開展調解工作,盡最大的努力促進調解。調解前,調解人員應準確把握好案情焦點,對判決結果進行預測,把握調解方向,根據個案差異擬定調解方案,如應瞭解雙方當事人的社會家庭背景、文化程度和性格特點等;調解時,要緩解當事人的情緒,營造良好的調解氣氛,建立調解人員和雙方當事人的信任,催化調解意願,然後因勢利導,辨析法理、情理相融,讓當事人認清自己的責任是非以及面臨的訴訟成本和風險、衡平利益衝突,促進調解協議的形成,調解後應適時安撫當事人,消除當事人反悔的“隱患”。

   篇【3】

  當好一名人民調解員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一、熱愛本職工作,樂於當和事老。首先要具備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品德和作風,樂於奉獻,甘當鄰里糾紛社會矛盾的化解員、和事老,建立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面對困難不怕,面對邪惡不怕,無怨無悔。

  二、學習政策法律,依法依規調解。首先自己要學懂弄通法律和政策,使自己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能夠駕馭糾紛的本身,調解人員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會講法律和政策的基本道理,在矛盾糾紛的調解過程中要始終貫穿和體現法律的精神,遵循社會公德,依法依規調解糾紛。

  三、調查研究,掌握調解糾紛的切入點。深入實地調查研究,及時瞭解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發現糾紛苗頭,控制事態的擴大發展,杜絕和防止群體上訪事件、聚眾械鬥事件、民間糾紛轉刑案件及惡性案件的發生,掌握糾紛的起因、特徵、實質,以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性格,以此為依據,才能分清糾紛的是非,才能按照法律、法規、政策,對症下藥,解決好糾紛。掌握糾紛的發生全過程,用事實說話,用證據說話,要善於動老筋,善於思考問題,找準解決問題的切入點。

  四、運用方法和技巧化解矛盾。在調解不同型別的糾紛時,除了要運用不同的調解方法,還要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採用不同的調解技巧,包括語言技巧、方法技巧等,掌握糾紛當事人的心裡特徵,對症下藥,對糾紛當事人以誠相待,做耐心細緻的工作。只要我們對群眾的每一件求助都做到真心對待,為群眾著想,並以誠心換取群眾的知心和真心,群眾就會相信我們的調解組織,相信我們的調解人員,就能提高糾紛的調解成功率,同時也能防止糾紛激化和轉化,增強社會的穩定。把調解方法和調解技巧有機結合起來,有助於達到事半功倍,順利完成調解工作的目的。

  人民調解員是為人民群眾排隱患、解憂難、化干戈、息訴訟的,沒有名,沒有利,甚至也沒有人懂得它的涵義,但我們的人民調解人員還是在為著這一光榮的任務默默地奉獻著,他們只是希望為人民的平安、社會的穩定做一些工作,這就是人民調解員的心裡最真實的心願。但是,在調解工作中我們仍要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

  人民調解員,在做調解工作時,常常會遇到種種壓力,有時還會有威脅性的語言發生,也會有來自家人的埋怨,其艱辛可想而知。而這些因素在調解糾紛中發生,也會使糾紛調解工作受到一定的影響。但是隻要我們在調解工作中堅持公正、公平、公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辦事不徇私情,一心為人民服務,人民調解工作會在人民群眾中樹立很好的調解威望,人民調解組織在基層就會更好地解決糾紛和預防糾紛的發生,確實為保一方平安做出自己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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