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規定有沒有年終獎發放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現在已經是年底了,很多的職工都想要領導年終獎吧,那運營的年終獎怎麼規定?有年終獎發放的嗎?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運營是否有年終獎發放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運營是否有年終獎發放

  獎金是用人單位根據企業效益為嘉獎突出的貢獻和業績而發放的特殊的薪資。獎金髮放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即單位可以自行決定發不發獎金,發獎金的條件和標準。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發放工資,但沒有規定必須發放獎金。

  年終獎一般是由單位對員工進行考核後發放的,如果單位對其考核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條件,那自然可以不發放其獎金,如果員工離職了,由於未對其進行考核,也就不發放年終獎,畢竟發放獎金是單位自己的事情。

  在以下情況下,員工有權要求單位發放獎金,而不論其是否即將或者已經離開單位。

  1、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獎金的具體計算辦法的。

  2、根據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獎金,且有具體金額或者計算獎金的方法。

  3、單位已經對員工做出了對其發放獎金以及具體獎勵辦法決定的。如果單位藉口反悔,員工則可以依法要求單位發放獎金。

  年終獎是工資還是福利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年終獎”到底是什麼,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而言,需要結合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內部關於薪酬的規章制度等內容進行綜合判斷。

  如果勞動者在入職用人單位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年終獎”的給付方式及數額,例如,有企業在勞動合同中就明確約定了,每年年底最後一個月向勞動者支付雙薪,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年終獎”;也有部分勞動合同,約定了依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績效及考勤等綜合考核結果,確定“年終獎”的具體數額;亦有部分勞動合同對以上兩種“年終獎”的約定兼而有之。那麼,無論用人單位採取以上哪種形式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年終獎”,此時的“年終獎”應當視為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就是工資。有些用人單位雖未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年終獎”,但按照用人單位的慣例,每年都發放“年終獎”,那麼此時該“年終獎”也應當被視為工資。

  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於“年終獎”隻字未提,而是根據該年用人單位的整體盈利等情況決定“年終獎”是否發放、發放數額及發放物件,或者有些用人單位在舉辦的年會上,設定一些抽獎等環節,用獎品作為“年終獎”發放給勞動者,這種“年終獎”就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臨時性。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發放的“年終獎”就是一種物質獎勵,屬於福利。

  年終獎被拖欠維權辦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足額、按時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因此,作為工資的“年終獎”被拖欠時,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維權。勞動者也可以選擇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該用人單位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在該仲裁裁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維權要及時。

  對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通過以上規定可以得知,如果與用人單位因拖欠“年終獎”發生勞動爭議得不到解決,最遲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勞動仲裁,否則合法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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