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制度實施落實的怎麼樣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2日

  帶薪年休假是由勞動法規定的,但是還是有很多的職工是沒有休過年假的,那實施落實的情況是怎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帶薪年休假制度實施落實的情況

  帶薪年休假在披上了法律保護的外衣後,似乎仍然是一個美麗的泡影,這項基本權利對於私營企業的員工來說仍然是“紙上的福利”。據人社部最近的一項調查稱,目前帶薪休假的落實率僅有50%。許多網友稱,這個調查結果在意料之中,有的甚至認為50%的落實率比自己料想中的還要好。

  事實上,帶薪休假法律上早有明文規定。《勞動法》於1995年就明確了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提出保障職工休假權利;2008年頒發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也已做出明確規定。為啥帶薪休假至今仍是“紙上的福利”?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私營企業自身性質決定的。私營企業是以逐利為目的,企業是以最少的成本實現最大的利潤,企業員工吃緊,實行帶薪休假,無疑會增加企業成本,這是私營企業無法承受之重。

  ***二***私營企業員工處於弱勢地位。私營企業崗位是一個蘿蔔一個坑,企業員工擔心休假後自己的崗位被別的同事頂替,從而影響前途。也有一部分員工是因為職業性質決定想休不敢休,如銷售、快遞、物流等崗位,員工薪酬主要按計件提成,沒有底薪或底薪很少,對於這部分員工來說想休假就沒有工資,為了維持生計他們很少請假,更不敢奢求帶薪休假。

  ***三***勞動監察與執法的缺位,是造成帶薪年休假制度無法落實的重要原因。企業的天職是逐利,而保障職工權益則是政府的天職。可是現實社會中,企業的利潤某種意義上也是地方上的政績,很多時候遷就企業就是維護政績,從而對企業缺乏勞動監察。目前法律法規對於企業不落實帶薪休假缺乏足夠有效的罰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裡明確了年假沒休時,企業要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可賠償多少卻沒有標準,造成職工維權困難。

  帶薪年休假應該怎麼休

  休息權是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有關部門反覆研究後認為,年休假天數應當與中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按照國家有關職工年休假制度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對於從其他單位新進入現用人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指該職工在原單位與現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合併計算。對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覆函》***人社廳函[2009]149號***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

  關於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覆函》也特別作了明確說明: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因此,職工必須有記載自己工作時間的檔案材料,才能向現單位申請休帶薪年假。

  帶薪年休假制度實施的案例

  小李是公司的人力資源專員,近期,公司因經濟效益不好要裁7名員工。在計算經濟補償及有關費用時,小李犯了難,這7個人,公司都沒有安排休年假,要不要給這些人發未休年假的工資呢?應該怎麼發?

  分析:公司應該給這7人發未休年假工資。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計算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這裡所指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平均工資。

  新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2個月才可享年假

  2009年3月1日,小王應聘到某公司工作,因父親生病,小王想休5天年假以便照顧父親。小王向公司提出申請,人事部告訴他:“因為他是3月1日才來公司工作的,所以只能休4天的年假。”小王辯解道:“我已經工作2年了,按照國家規定,就應該休5天年假。”小王和公司的說法誰對?

  分析:公司的說法對。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第三條規定為職工連續工作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小王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折算方法為:***365-31-28***÷365×5=4.19,因此小王只能享受4天的年休假。

  休帶薪年假不可以佔用法定休息日

  小張在某公司工作5年了,不久前,他向公司申請休今年的年休假。很快,公司就同意了他的申請,並安排他在7月15日~7月19日休假。小張對照日曆一看,不樂意了,18、19號正好是週六週日。小張要求公司調換休假時間被公司拒絕了。公司這樣做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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