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規定
晚婚晚育作為我國控制人口快速增長的重要措施之一,已在全國範圍內大力提倡,而且已在延緩人口出生高峰、降低人口出生率方面取得明顯效果。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閱讀!
伴隨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正式落地。為與新法規定相適應,多地加快修訂本地區計生條例。目前,廣東、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廣西等6省份新條例已出爐,晚婚晚育假均已取消,而產假及陪產假則做了相應延長,其中,廣西的陪產假已增至25天之多。此外,北京、山東、吉林、山西等地也醞釀出了各自的計生條例修正案草案。
未來,各地婚假、產假如何休?陪產假、護理假增加多少?何種情況下可安排再生育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
晚婚假——6省份已修法取消
按照以往規定,符合晚婚年齡的夫婦,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天數,各地晚婚假天數從7天到近30天不等。但新修訂的計生法中取消了相關鼓勵晚婚的條款。隨後多地也相繼取消了晚婚假。
去年底,廣東省率先通過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其中明確取消晚婚假。隨後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廣西這五個省份的新計生條例也相繼出爐,並都明確了不再保留晚婚假。
除了上述6個地區,早前,北京、上海兩市的衛計委也均明確表態稱,從今年起將取消晚婚假。目前,這兩地正在醞釀新的計生條例。
此外,吉林方面也正就《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其中“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一條被刪除。山東省也擬取消原有的14天晚婚假。
不過目前多數省份的新計生條例尚未出爐,不少地區仍在按照現行計生條例落實晚婚假,例如,黑龍江、福建、重慶等地表態稱晚婚假依舊可休。
產假新規定2016年
新計生法還取消了相關鼓勵晚育的條款,但同時指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於是,各地的產假怎麼休,就成了外界關注的焦點。
目前,廣東的新計生條例中已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獎勵假。也就是說,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關規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產假。另外,天津、浙江、湖北三地的新計生條例中也已明確延長產假30日。
在已出臺新計生條例的省份中,安徽的產假延長天數最多,達到60天,其次是廣西,達到了50天。
另外,北京早前公佈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中明確,取消現行計生條例中規定的30天晚育假,修改為女職工符合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如草案通過,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將享受到國家規定產假98天加上30天獎勵假,為128天,與此前的產假天數相同。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明確,符合法律和該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吉林方面也在就“延長產假60天”在網上徵求意見。
陪產假——增加5到15天不等 廣西陪產假達25天
在已出臺或者正在醞釀新計生條例的地區中,男性的陪產假、護理假獎勵也都做出了相應調整。
例如,廣東的新計生條例中明確,將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廣西則將陪產假天數從原本的10天增加至25天,成為已出臺新計生條例省份中陪產假最多的。
安徽除了明確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外,還規定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北京方面,現行的計生條例中並沒有單獨明確配偶陪產假,但是此次修正案草案送審稿中也強調,除增加產假30天外,配偶也將享受陪產假15天。
此外,山東、吉林兩地也擬給予或增加男方護理假獎勵。其中吉林省擬將男方的護理假由7天增加至15天。山東省也擬給予男方護理假7日,同時其修正案草案中還強調,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再生育——各地政策差異多
新計生法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指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情形。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中新網記者注意到,針對再生育情況,各地也制定出了相應的政策方案,但差異較多。
例如,北京的草案送審稿中規定了可要求再生育的三種情況,包括: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 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後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鑑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廣西的新計生條例中對再婚夫妻再生育做出明確規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未生育過的,這三類情形經批准均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另外,廣西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情形還包括,“夫妻雙方定居在國境線5公里以內的鄉村且連續居住10年以上,已生育兩個子女的”,等等。
吉林的修正案草案中,除對再婚或生育殘疾子女夫妻的再生育情況進行規定外,還明確了另外兩種可再生育情況,包括“居住在邊境縣市、區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以及“居住在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朝鮮族,有兩個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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