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制度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18日

  現代經濟學理論認為,企業本質上是“一種資源配置的機制”,其能夠實現整個社會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降低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下面是小編為你帶來的,歡迎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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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經理崗位責任

  1、對公司保健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責任,保證公司執行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2、對公司經營保健食品的質量和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執行負全面領導責任。

  3、負責簽發保健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質量檔案,負責處理重大質量事故。

  二、保健食品安全負責人崗位責任

  1、負責公司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

  2、負責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及各項政策在公司內部的貫徹實施,負責質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質量檔案的制定。

  3、負責定期組織對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4、負責對保健食品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批,對公司購進的保健食品質量有裁決權。5、負責公司員工的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

  三、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員崗位責任

  1、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員應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嚴格遵守公司的質量和衛生管理的規章制度,承擔保健食品質量管理方面的具體工作,並對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2、負責保健食品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初審及安全資訊的收集。

  3、負責督導驗收員按法定標準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對保健食品的購進、銷售退回進行逐批進行驗收。

  4、負責督查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衛生工作,保持內外環境整潔,保證各種設施、裝置安全有效,做好在庫品種的養護與保管工作,發現可能影響保健食品質量的問題時應立即解決,或向保健食品安全負責人報告。

  5、負責會同辦公室每年安排公司全體人員的健康體檢工作。

  6、負責會同系統管理員保證公司微機管理系統的穩定執行。

  四、保健食品購銷人員崗位責任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

  2、採購人員應根據公司的計劃按需進貨、擇優採購,嚴禁從證照不全的公司或廠家進貨。

  3、對購進的保健食品應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認真檢查供貨單位的《衛生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還應提供《保健品GMP》,保健食品的《批准證書》、《檢驗報告書》和《合格證》;

  4、銷售人員應確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質期內,負責收集保健食品在銷售中的質量資訊,發現不良反應,應立即停止銷售,同時向保健食品安全負責人報告。

  5、銷售保健食品時應正確介紹保健作用、適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儲存方法和注意事項等內容,不得誇大宣傳保健作用,嚴禁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6、應保持保健食品區清潔衛生,嚴格按照保健食品的理化性質及儲藏條件進行養護、儲藏,做好保健食品儲藏場所的溫溼度檢測和記錄,定期檢查在庫保健食品的外觀性狀,如發現問題立即停止出售,同時向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員報告。

  7、購銷人員做好出售和到貨檢查,嚴格按照保健食品外包裝上的儲運要求進行運輸,注意運輸過程中的溫溼度變化,保證運輸過程中保健食品的質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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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綱。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不同崗位的員工提供不同的薪資。並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五、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六、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七、 本規則是勞動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員工違反本規章制度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員工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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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各類投資理財行為,促進投資理財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等,參照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下發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制度》,結合全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及分支機構,從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業務是指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融資諮詢、投資顧問、資金中介等行為。

  本制度所稱投資理財類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投資理財類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夥制企業。

  第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誠實守信的經營原則,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第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密,不得利用客戶提供的資訊從事任何與業務無關或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由各級政府實施屬地管理。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範處置的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市政府成立市投資理財類業務監管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級聯席會議,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政策制訂和督導檢查工作;市金融辦、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銀監分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市金融辦為牽頭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的聯絡和排程。

  各縣市、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的聯席會議以下簡稱縣級聯席會議,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管理與服務。

  第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建立行業自律組織,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督促會員單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依法合規經營,並自覺接受市級聯席會議的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註冊資本。

  三主要負責人應具備金融、信貸、擔保、投資或理財從業經歷。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其實收資本金必須為貨幣資金,並且一次性繳付。

  第十二條企業法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三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法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30%。

  第十三條自然人投資入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犯罪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二堅持股東本地化原則,本轄區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60%,原則上不吸收市外股東入股。

  三有持續出資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和投資理財從業經歷,熟悉國家、省市有關投資理財行業的各項規定。

  第十四條設立投資理財類公司,應向工商部門提交下列檔案、資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投資理財類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等事項。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

  五法人股東的企業信用報告,個人股東的個人信用報告、資金來源證明;法人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基本情況。

  七營業場所證明材料。

  八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資料。

  第十五條工商部門收到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申請後,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上述條件的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並及時告知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

  第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工商部門批准後,提交聯席會議重新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住所。

  四調整業務範圍。

  五變更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

  六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

  七分立或者合併。

  八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七條市轄區內投資理財類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在市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需按新設立公司的要求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工商部門提交檔案資料。原則上不允許市轄區外投資理財類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有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嚴重危害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由工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解散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債務清償計劃及時償還有關債務。縣級聯席會議監督其清算過程。

  第三章業務範圍

  第二十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以自有資金對外投資。

  二融資諮詢業務。

  三投資顧問業務。

  四資金中介業務。

  五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二十一條投資理財類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

  二發放貸款。

  三受託發放貸款。

  四受託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活動。

  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配備或聘請經濟、金融、法律、技術等方面具有相關資格的專業人才。

  第二十四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要求,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所收取的各種費用,可根據專案的風險程度,與當事人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當事人應當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建立業務關係,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各方承擔責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條投資理財類公司與債權人應當建立債務人相關資訊的交換機制,加強對債務人的信用輔導和監督,共同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每季度將公司治理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資本金構成及運用情況、業務開展情況等資訊報送至當地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級聯席會議對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起草有關規章、制度和監督管理制度。

  二負責全市投資理財類公司資訊統計工作。

  三指導全市投資理財類行業自律組織建設。

  第三十條明確市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市金融辦負責搞好組織協調;市工商局負責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市公安局負責受理有關部門移交和群眾舉報的涉嫌犯罪線索,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會監管分局負責對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理財業務活動的監管,及時向聯席會議反饋有關監測情況。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負責加強對投資理財類公司經營活動的監管,其中對有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工商局負責監管和查處;對無合法手續的投資理財類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由市公安局負責查處。

  第三十一條各縣市、區,經濟開發區聯席會議負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風險防範與處置,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稽核備案投資理財類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設定業務範圍。

  二負責對投資理財類公司負責人、高階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

  三負責本轄區投資理財類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報告和應急管理,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市級聯席會議報告本轄區投資理財類行業的重大風險事件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二條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按照《企業年度檢驗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工商部門報送經營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合法合規報告等檔案和資料;提交的各類檔案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工商部門稽核後抄送縣級聯席會議其他部門。

  第三十三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有權要求投資理財類公司提供專項資料,或約見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就有關情況進行說明或進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條縣級聯席會議根據監管需要,每半年對轄內投資理財類公司現場檢查一次,投資理財類公司應當予以配合,並按要求提供有關檔案、資料。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向投資理財類公司出示檢查通知書和相關證件。

  第三十五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發生風險案件,金額可能達到其淨資產5%以上的投資損失,以及主要負責人和其他高管人員涉及嚴重違法、違規等重大事件時,縣級聯席會議應當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向市級聯席會議報告。

  第三十六條投資理財類公司的經營活動涉嫌違規經營的,由相關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符合立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邀請檢察機關介入偵查。

  第三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涉嫌職務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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