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暫行辦法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5日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資金扶持方式,著力解決創業期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推動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緩解創業期中小企業融資難題,支援中小企業自主創新,完善創業發展環境,依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並參照《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關於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試行創業風險投資的若干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主要用於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向創業期中小企業投資。

  第三條 引導基金資金主要來源於北京市用於扶持產業發展的各項資金及其它政府性資金,引導基金收益和其它社會資金。

  第四條 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重點投資於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關產業政策、產業投資導向的創業期科技型、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五條 引導基金的宗旨是創新政府資金扶持方式、通過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放大效應,引導民間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並鼓勵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的投資。引導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負責引導基金使用的決策、監督和管理;引導基金試點期間,委託北京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代表政府作為引導基金的名義出資代表;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通過設立或公開選擇的方式確定;公開選定境內商業銀行,作為引導基金的資金託管銀行。

  第二章 引導基金的支援方式

  第七條 引導基金以參股支援方式引導創業投資機構共同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由引導基金參股的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參股創投企業”主要向創業期中小企業投資。

  第八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作為發起人發起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時,可以申請引導基金的股權投資:

  一實收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二有明確的投資領域;

  三至少有3名具備5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階管理人員;

  四至少有3個對中小企業投資的成功案例,即投資所形成的股權年平均收益率不低於20%,或股權轉讓收入高於原始投資20%以上;

  五管理和運作規範,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式和風險控制機制;

  六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七承諾出資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重點投資於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關產業政策、產業投資導向的創業期科技型、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九條 引導基金股權投資的評審決策程式如下:

  一公開徵集。受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委託,基金管理機構面向社會公開徵集引導基金合作創業投資機構。

  二機構申報。擬合作的創業投資機構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合作設立參股創投企業的投資方案。

  三專家評審。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組織專家建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對上述投資方案進行評審。

  四社會公示。經專家評審通過的創業投資機構,在有關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2周。對公示中發現問題的機構,引導基金不予合作。

  五政府決策。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確定創業投資機構,審定投資方案,並告知基金管理機構。

  六實施方案。由基金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審定通過的投資方案。

  第十條 引導基金的出資比例最高不超過參股創投企業實收資本的30%,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第十一條 參股創投企業經營期限最長為10年。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的閒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和購買國債。

  第十三條 根據參股創投企業投資專案運作情況,引導基金在參股創投企業中的投資收益,可安排一定比例獎勵給其它股東,或者作為參股創投企業投資管理團隊的業績報酬,以引導、鼓勵其它股東繼續支援中小企業創業投資發展。

  第三章 引導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引導基金投資專案評審規程;

  二根據評審規程,設立專家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創業投資機構申報的擬與引導基金共同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方案,根據專家意見,研究確定引導基金合作物件,審定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方案;

  三委託、指導和監督基金管理機構對引導基金的管理工作;

  四牽頭設立監督管理委員會,協調和會商引導基金日常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引導基金投資專案評審規程,面向社會公開徵集引導基金合作創業投資機構;推薦專家參與對創業投資機構申報的擬與引導基金共同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方案的評審;組織實施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審定通過的投資方案;

  二向參股創投企業派駐經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認可的董事、監事人選;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參股創投企業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

  三管理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適時提出股權退出方案,報經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批准後,負責實施股權退出工作;

  四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對參股創投企業進行年度專項審計,監督參股創投企業的運作情況,定期向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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