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籤勞動合同
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未同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會與勞動者約定過一段時間後再與勞動者補籤合同,而且所籤的合同期限會包含前段未籤合同的時間。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文章,歡迎參考閱讀。
一、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該法條的立法精神是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後即簽訂合同,這樣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該規定為法律規定的強制要求,對用人單位來說無免責理由,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的,無論後來補籤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間,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工資。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對《勞動合同法》第82條做了補充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還要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應將“2倍工資”和“補籤合同”視作是用人單位承擔的並列責任。
實踐中,勞動者被要求時,可以要求註明補籤合同的實際日期,這樣可以證明這份合同是事後補訂的,以便勞動者在日後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可見,用人單位事後的方式並不能掩蓋其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是不能免除其支付2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的。
二、要注意什麼
1、勞動合同內容合法。
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勞動合同一般包括必備條款及約定條款。必備條款缺失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什麼是必備條款呢?《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為: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約定條款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背勞動合同部分失效。比如試用期的規定,保密協定,培訓協議等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勞動合同雙方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比如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在校學生,軍隊現役人員等不能與企業簽定正式勞動合同。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也不能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必須合法經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等。違法的企業,比如製毒工廠,勞動合同當然無效,有些公司不具備勞動用工權,也無權訂立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採用書面形式。有些企業沒簽書面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講有事實勞動合同的法律保護,對於企業來講則是違法行為,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僅僅是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在保護企業的權益。
4、勞動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達。任何一方以威脅、欺詐等手段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這裡要特別留意,勞動合同一定要勞動者本人簽字才生效,有些企業將勞動合同交給員工回去填寫再自己交上來,風險極大,有些不會寫字的員工,你就是讓他照著畫,也要將自己的名字畫出來並按上手印,別人代簽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哪些合同是有效合同,哪些是無效合同,哪些是部分有效合同,可以參考一下。
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勞動合同條款雖不違法但卻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有損害社會公德的內容及公民基本自由和權利同樣無效。比如:有些公司要求員工不允許產生辦公室戀情,一經發現給予解僱處理。有集體合同的企業,勞動合同內容不能與集體合同相沖突,在法律效力上集體合同是高於勞動合同的。比如集體合同規定員工基本工資為1500元,勞動合同簽定的基本工資就必須等於或高於1500元,否則該條款無效。
三、有什麼要注意的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從用日之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一條同樣適用於勞動合同的續定。也就是勞動合同的續定也應自到期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沒簽定勞動合同的後果,《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
後果主要有兩個,一是公司需要多支付員工一倍的工資。二是勞動合同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要在原來發放了工資的基礎上再發放相同數量的工資。比如某人入職9個月沒簽勞動合同,這9個月他的工資總額為18000元每個月2000元,如果這9個月企業沒有給他籤勞動合同,則公司從第2個月到第九個月要多支付給其16000元8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最後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工滿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的補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企業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企業與員工風險很大。如果公司有數十上百甚至上千人,很容易成為群體勞資事故,要特別謹慎。之前最好諮詢勞動相關律師或資深的hr人員,提前預測風險,事先做好預案,防患於未然。
變更勞動合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