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條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6日

  物業服務作為一種社會化、專業化、經營化的模式取代了傳統的房屋管理模式,成為物業服務行業的主要模式。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大家喜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物業管理採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

  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隻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

  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

  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

  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

  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

  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以上的業主提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經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應當於會議召開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

  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援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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