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規劃條例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城市規劃是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統籌城市空間佈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那麼生活在湖北省的人們,那麼知道湖北省的城市規劃條例是什麼嗎?下面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的,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計劃,有秩序地規劃、建設、管理好城市,促進經濟繁榮、文化科學技術的發展,為城市人民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逐步把全省城市建設成為適應四個現代化需要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城市,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城市建設局和各市城建、房產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辦事機構,是全省和各市城市規劃、房地產、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工作的主管部門。

  第三條 城市轄區內的一切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農業社隊和城市居民,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省的市、鎮和工礦區。

  第二章 城市規劃管理

  第五條 城市規劃是建設城市和管理城市的依據。各城市都要編制城市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批。

  第六條 城市規劃經批准後,必須認真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改變,實施中如有原則性修改,必須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第七條 城市規劃範圍內的一切新建、擴建的工程專案,必須按照城市規劃的統一佈局,確定其建設位置。建設單位選址時,必須有城市規劃部門參加。定點和建設用地的確定,必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同意和批准。

  第八條 城市規劃範圍內的所有建設用地,均由城市規劃部門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買賣、出租、轉讓和變更使用性質。徵用土地許可證,統一由城市規劃部門簽發。對徵而未用、多徵少用超過二年的建設用地,城市規劃部門有權收回。

  對於被徵用的土地,按當地標準作出妥善安置、合理補償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拒徵,或索取額外代價。

  第九條 臨時佔用城市規劃範圍內的土地,必須報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到期應無條件退出。在臨時用地上,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築物或構築物。

  第十條 郵亭、商亭、臨時攤點和農副產品集貿市場須按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設定,不準違章佔道,並要保持場地清潔衛生。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範圍內人民公社進行各項建設及社員進行房屋建築,均應服從城市規劃,報城市規劃部門審批。並按國家徵地辦法辦理徵地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主幹道的交叉口,人、車流量大,公共建築***如電影院、劇院、體育館和大型商店、旅館、餐館等***必須嚴格按照詳細規劃進行建設。

  第十三條 城市要作好舊城改造規劃,嚴禁在房屋密集區“見縫插針”建房。住宅建設應考慮日照、通風、消防、環境等項要求。

  第三章 房地產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公有房地產***包括接管、沒收、改造、新建或購置的房屋***屬國家財產,由城市房管部門逐步實行統一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劃撥、轉讓,更不得強佔。房管部門經租的房屋,使用單位在搬遷、合併、撤除時,應無條件交房管部門處置。

  第十五條 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民用房屋在未統管前,各自管單位要執行當地房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制度,並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督。

  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房產,由集體單位自行管理,除向當地房管部門登記備案外,亦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 全市租金標準應逐步統一,做到“以租養房”。任何單位和個人租用公房一律按規定定期交納租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抗交或少交。租金標準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

  第十七條 城市轄區內的一切空地、街基、房基、池塘等均屬國家所有,不準買賣和私自佔用。集體所有制單位和私人用地,必須按規定定期向房管部門交納土地使用費。

  第十八條 用房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裝置,因使用不當而損壞要予修復賠償。確需拆除或改變時,報經房管部門核准後費用自理。使用者搬遷不得拆除和破壞新增裝置,單位新增的裝置,可按國家財產規定轉移。

  第十九條 因城市規劃和建設需要拆除房屋時,建設單位要按規定給予補償,並安排好拆遷戶的住房。拆遷戶應按期搬出,不得以任何藉口抗拒、拖延或索取額外代價。

  第二十條 城市居民私有房屋,業主憑證到房管部門登記,領取私有產權證,確認產權。私房的轉讓、贈與、交換、繼承和正當買賣,需報經房管部門驗證備案,不準私自交易、高價倒賣。

  第二十一條 自住有餘的少量私房允許出租,租金可略高於同等公房的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房主不得向住戶索取租金以外的財物,不得刁難住房。住戶應按期交納租金。

  第四章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橋涵、排水管渠、堤壩、隧道、路燈、供水、煤氣、交通、消防、人防、電力、電訊、熱力管線等設施以及河道、水庫、地下水資源都必須嚴加保護,不得擅自佔用毀壞。

  第二十三條 不準在城市道路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修建臨時性建築和堆放物品需報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不準侵佔城市堤壩、水源、溝渠的防護地帶。不準私自啟用消防栓。不準在城市道路上衝洗沙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出口,不準在地下管線上部挖土、建房和進行爆破作業。不準擅自拆除、改裝、接通城市的各種公用管線。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不得隨意佔用、挖掘損壞,因施工作業或其它原因需要臨進佔用或挖掘破損道路時,要報經城建管理部門批准。並按照規定繳納佔地費或破路費。佔用或破損道路單位在施工作業完工後必須立即清理場地,報城建部門檢查驗收。破損的,由城建部門組織及時修復。

  第二十五條 各種車輛要按公安部門和城建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行駛,按指定的地點停放。履帶車及其它對城市道路有破壞作用的車輛通過城市道路、橋涵前,必須報經公安部門和城建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要求採取保護路面的措施。對道路、橋涵有損壞時,要按規定繳納賠償費。

  第五章 園林綠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 城市中的所有單位和居民,都有綠化城市,保護園林綠化設施的責任。城市園林綠地不得侵佔。園林綠地,名勝古蹟保護地帶不得改作它用。非法侵佔的必須限期退出。

  第二十七條 城市行道樹、苗圃、公園和公共綠地的樹木、草地,由城建園林部門統一管理。防護林帶、防浪林、居住區和單位內部的樹木,要貫徹“誰造誰有”的政策,但不得任意砍伐毀壞。移植、更新和砍伐,需經城建園林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公共綠地和風景區內,不準開採砂石、開荒種地、傾倒汙物、毀損花卉、踐踏草坪;不準放牧、狩獵、燒荒、埋屍;不準攀折樹枝刮剝樹皮、倚樹搭棚等有損風景和花木生長的行為。

  第六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內不準亂倒垃圾、糞便、汙水等有害城市環境衛生的廢物和廢水。垃圾要及時清運。環衛構築物和設施要保持經常完好。不準在城市各類建築物和設施上隨意張貼塗寫。主次幹道上的暫設工程要注意整潔美觀,拆除時做到工完場淨。

  第三十條 城市公共廁所由環境衛生部門統一管理,糞便要及時清運,日常保潔工作由專業保潔隊伍和群眾保潔員負責。

  第七章 違章處理

  第三十一條 凡未按規定審查批准和不按規定辦的,均視為違章。

  第三十二條 各市規劃管理部門對本市轄區內的各項建設工程,應經常進行監督檢查。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人員,持證有權進入市內各建設單位,檢查和制止一切違反城市規劃和建設的行為,並有權對違法單位和個人提出批評和控告。各街辦事處、人民公社、派出所及居委會對本轄區內的違章行為均有權檢查和制止。居民群眾有權監督和檢舉。

  第三十三條 凡違章事件,一經發現,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立即阻止,然後區別情況予以處理:

  1.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違章單位作出書面檢討,並申請補辦審批手續。

  2.不符合城市規劃的,限期糾正或全部拆除。對違章工程,通知銀行或建行停止撥款。

  3.因違章所引起的一切損失,由違章單位或施工單位負擔。

  4.違章情節嚴重並抗拒處理者,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四條 對模範地執行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法令、堅持原則、同違章違法行為作堅決鬥爭,使國家免受重大損失,事蹟突出的單位或個人,按貢獻大小,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第三十五條 各級城市建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法令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汙受賄的,按照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拒不執行本條例,破壞城市建設、園林、綠地、名勝古蹟、水源、風景保護區和城市人防工程,損壞公共財產,擾亂城市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違章建築和強佔、搶佔公房拒不聽從處理,擅自佔用、買賣、出租、轉讓城市建設用地或變更土地用途,阻礙城市管理人員執行任務,或毆打管理人員者,按照情節輕重,給予教育、行政處分、經濟制裁,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訂本地區實施細則,並報省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過去釋出的有關城市建設管理的條例、規定,與本條例有牴觸的按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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