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的特性和業務內容
保險代理是一種經濟行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的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人的保險業務。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
保險代理的特性
1.保險代理的當事人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的當事人只需具備代理行為所要求的行為能力,無須具備其他特殊資格。保險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必須是經合法批准成立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擔任保險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保險代理中的代理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均不得擔任保險代理中的代理人,因其不能達到保險代理所要求的認識及行為能力。除此之外,從事保險代理的單位或個人還必須具備特殊的資格條件,如領取營業執照、通過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等。
2.保險代理為委託代理和有償代理 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民事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和意定代理***即委託代理***兩種。我國《民法通則》將代理分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3種,而保險代理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授權從事保險業務的,因此,應屬於委託代理。另外,一般民事代理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而保險代理均為有償代理,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或佣金是保險代理人的基本權利。
3.保險代理的產生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中的委託代理,基於委託人單方授權即可成立,無須被委託人的承諾。代理權的授予方式除法律規定的以外,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而保險代理的成立,不僅需有保險人的單方授權行為,亦須經代理人的同意。因此,保險代理是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產生的,而且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人與代理人之間必須簽訂書面的《保險代理合同書》。
4.保險代理均為非全權代理
代理人能夠全權處理代理實務的,為全權代理;代理權受到限制的,為非全權代理。按照國際保險慣例,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總是受到限制的,因此,保險代理人均為非全權代理人。在一般情況下,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為招攬業務和收取保費,保險代理人代理權的限制為不得簽發保單,不得更改保險合同的條款。
5.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代理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僅需依照代理法的一般規定即可,且其代理一般情況下不對第三人負有任何義務。而保險代理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僅要遵循代理法的一般規定,還必須遵循保險代理合同的規定和保險特別法的規定,且保險代理人對客戶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如必須如實講解保險條款,不得進行錯誤陳述等。
6.保險代理須遵循國際慣例
為保護善意投保人的利益,保險代理形成兩則國際慣例:①保險代理人的知曉轉嫁,即保險代理人在業務範圍內所得知有關訂約的主要事項,雖未經轉告保險人,亦視為保險人已知悉;②保險代理人在業務範圍內所為之違法或欺詐行為,雖未經保險人指示或同意,亦有約束保險人的效力。而一般民事代理沒有這樣的規定。
保險代理的業務內容
根據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及《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的內容規定,不同型別的保險代理人業務範圍也有所不同,專業保險代理機構主要從事代理銷售保險產品、代理收取保險費、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代理相關業務的損失勘查和理賠;兼業保險代理人主要從事代理推銷保險產品及代理收取保險費的業務;對於個人保險代理人而言,主要負責代理推銷保險產品及代理收取保險費,財產保險公司的個人代理人只能從事代理家庭財產保險、個人所有的非經營用運輸工具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業務;人壽保險公司的個人保險代理人只能代理個人人身保險的業務。
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的內容,在我國,兼業代理人及個人代理人在從業過程中,不得出現下列行為: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公司;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對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作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宣傳;代理再保險業務;以代理人的名義簽發保單;挪用或侵佔保險費;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額外費用;兼做保險經紀業務及其他保險監管機關認定的有損於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根據我國《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的規定,保險代理機構在展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與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或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或個人發生保險代理業務往來;超出中國保監會核定的業務範圍和經營區域;超越授權範圍,損害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偽造、散佈虛假資訊,或利用其他手段損害同業的信譽;挪用、侵佔保險費;向客戶做不實宣傳,誤導客戶投保;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宣告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惡意欺詐保險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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