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代會規章制度範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學校評議工作的重要組織形式,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供大家學習和參閱。

 

  職代會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揚民主,充分發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推進學校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㈠、團結教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各項工作任務。

  ㈡、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工作、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規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勵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方面的重大事項。

  ㈢、積極支援校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㈣、根據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幹部。

  ㈤、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援校長行使決策權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並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 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正式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以工會各分工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由教師、領導幹部、教輔人員及其他教職員工組成,其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校負責。學校全體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式,監督或撤換本校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根據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㈠、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㈡、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於學校決策的討論。

  ㈢、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

  幹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㈠、學習並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㈡、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在學校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㈢、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㈣、密切聯絡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㈤、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

  第十二條 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常任制。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並經校黨委審批後為有效。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通過的事項,非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於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校黨委批准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職工代表大會是幼兒園管理的基本制度,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法定基本形式。為使職代會職權落到實處,特制定如下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2、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經工會組織、五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或學校行政提議,可以增加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次數。

  3、職工代表大會屆期與基層工會委員會屆期同步,屆期期滿應當按時換屆。幼兒園進行重大改制、改組等,職代會可以提前進行換屆。

  4、職代會代表以班組或科室為選區,由職工直接產生。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換屆改選,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大會出現缺員時由原選區及時選舉遞補。

  5、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每次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職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6、職工代表大會就會議議程、學校工作報告等作出決議,可以採用舉手方式進行表決;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勞動關係的重要事項作出決議,應當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7、職代會的主要任務和基本職責是:聽取學校工作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以及工資分配、保險福利、安全工作、休息休假、崗位責任制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項的方案、規章和措施;檢查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情況;以及法律法規定的其他任務和職責。

  8、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工會主持召開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各專門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研究處理職工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職工代表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9、單位領導應當支援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責。屬於職工代表大會職責範圍內的重要事項,應當主動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責範圍內作出的決議和通過的事項,學校應當認真落實,沒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或廢止。

  10、認真落實向上級工會彙報制度,即職代會召開情況報告制度。

  職代會規章制度範例

  教代會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為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構建和諧校園,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實“黨組織保證監督、校長負責、教代會參與管理”的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織部分,是學校教職工參與學校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權利的機構。教代會必須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支援校長依法行使職權。校長要尊重、保護教代會和工會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發揮教代會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會的基本任務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教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團結和動員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群策群力,辦好學校。

  3.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是學校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工會是教代會的組織者、參加者,又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4.教代會的職權:

  1聽取學校領導的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等主要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和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的聘任、獎懲條例、分配改革的辦法和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3聽取學校財務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年度財經預算、決算情況,並提出審議意見。

  4評議和監督行政各級領導幹部,可以建議上級主管部門對他們予以表揚、嘉獎、晉升或批評、處分、免職。

  5.教代會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凡享有公民權利的在職職工,只要群眾擁護和信賴,有參與管理的能力,均可參選教代會代表。代表名額,教職工人數在六十人以上的學校,建立教代會制度。人數不足六十人的學校,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以下簡稱教大會,其性質、職權、工作程式與教代會相同。教職工人數在60-199人的學校代表的名額應占教職工總數的40%;200-399人的學校,代表的名額應占教職工總數的35%;400人以上的學校,代表的名額應占教職工總數的30%。

  代表構成。代表應體現代表性和群眾性。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二十,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應占適當比例。代表在學校內部調動崗位,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入部門代表組活動。代表調離本校或退離休後,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代表出現違法亂紀、嚴重失職、失去群眾信任,經原選區的教職工討論,獲選區教職工半數以上同意,由代表組向學校工會提出撤消代表資格的書面申請,經校工會討論後作出決定。代表出現缺額、需要補選的,經校工會同意,由原選區按選舉程式進行補選。

  教代會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單位黨、政、工、團領導也可擴大到中層主要負責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響的民主黨派人士、離退休教職工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會提名,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批准,但總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6.教代會代表的權利:

  1有權按教代會規定程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

  2有權就大會的各項議程發表意見並參加表決;

  3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有權對有關行政部門落實教代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

  5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7.教代會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並模範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在建設優良校風、學風中起帶頭作用;

  3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貫徹教代會決議,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4密切聯絡群眾,聽取和反映廣大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

  8.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有重大事項,經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會議。到期改選,換屆改選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代表大會一次以上。每年召開教代會必須有2/3以上代表參加方為有效。大會選舉和表決,須經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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