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強制拆遷強制拆遷的規定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07日

  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那麼你對強制拆遷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什麼是強制拆遷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強制拆遷的發展背景

  隨著中國國民經濟的迅速增長和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城市拆遷房屋數量急劇增加,拆遷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無法迴避的一個話題,而由此引發的矛盾拆遷不斷升級。作為拆遷矛盾引發的最重要一環,就是強制拆遷。始於20世紀九十年代的大規模城市房屋拆遷,至今已走過十幾個年頭,拆遷己經成為人們這個社會進步、城市發展的必經途徑之一。究其原因,一是城市原有的格局已經很難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若要謀求更大的發展空間,就必須通過拆遷實現城市空間的延伸和功能的重新佈局。二是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自身的居住、生活環境也提出更高要求。三是由於城市改造,城市中許多地方己成為舊城區,同時由於城市的快速擴張,原來的城市郊區村被納入城區範圍而成為“城中村”,要實現城市建設格局的和諧統一,也要求對這部分房屋進行拆遷。現實中,或者被拆遷人不滿安置補償的標準過低、或者被拆遷人故意借拆遷的機會漫天要價,常常使得拆遷工作難以順利進行。然而,拆遷的整體格局是建立在公共利益的架構上,由國家權力支配的,因此也是一種不可逆轉的趨勢,於是強制拆遷制度也就與拆遷制度本身相伴相形

  強制拆遷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 條之規定,土地徵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經全國人代會會修改後已於2007年8月30日由胡錦濤主席第七十二號令公佈施行。這也是法律規定,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因此從時間點上講。《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失效時間,應當是胡錦濤主席令第七十二號令的公佈施行的時間,2007年8月30日。國務院於2001年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因與新公佈施行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規定不一致。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法律規定如: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九條因而失效,這已是非常明確地被廢止了,應該停止執行了。在全國人代會公報上公佈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國人民公佈施行了。

  隨著<物權法>的實施,在拆遷計劃的過程中,將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慮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不到萬不得已時,是不能強制拆遷的。

  強制拆遷的緊急通知

  一、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增強緊迫感和危機感。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往往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大局,是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也是矛盾多發的領域。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和幹警必須站在依法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和國家政權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將此作為堅持群眾觀點、貫徹群眾路線的重要載體,以更加嚴格執法的信念、更加嚴謹審慎的態度、更加務實細緻的方法,依法慎重處理好每一起強制執行案件,堅決反對和抵制以“服務大局”為名、行危害大局之實的一切錯誤觀點和行為,堅決防止因強制執行違法或不當而導致矛盾激化、引發惡性事件。

  二、必須嚴格審查執行依據的合法性。對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徵地拆遷具體行政行為的,必須嚴把立案關、審查關,堅持依法審查原則,不得背離公正、中立立場而遷就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條件以及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申請,一律退回申請機關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補償安置不到位或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合法但確有明顯不合理及不宜執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執行裁定。

  三、必須嚴格控制訴訟中的先予執行。對涉及徵地拆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凡是被執行人尚未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已經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准許,確需先予執行的,必須報上一級法院批准。

  四、必須慎用強制手段,確保萬無一失。對當事人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行為確定義務的案件,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注意聽取當事人和各方面意見,多做協調化解工作,盡力促成當事人自動履行。凡最終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務必要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制定詳細工作預案。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當事人以自殺相威脅等極端行為、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等惡性事件的,一般應當停止執行或首先要確保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並建議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協調、維穩工作,確保執行活動安全穩妥依法進行。

  五、必須加強上級法院的監督指導。上級法院要切實履行監督指導職責,增強工作協同性,及時發現和糾正下級法院存在的各種問題。下級法院要主動爭取上級法院的指導和支援,充分發揮執行工作統一管理的優勢。凡涉及徵地拆遷的強制執行案件,相關法院在執行前必須報上一級法院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

  六、進一步優化執行工作司法環境。鑑於目前有關征地拆遷的具體強制執行模式尚待有關國家機關協商後確定,各級人民法院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爭取各方理解和支援。凡涉及徵地拆遷需要強制執行的案件,必須事前向地方黨委報告,並在黨委統一領導、協調和政府的配合下進行。同時,積極探索“裁執分離”即由法院審查、政府組織實施的模式,以更好地發揮黨委、政府的政治、資源和手段優勢,共同為有效化解矛盾營造良好環境。

  七、嚴格重大資訊報告制度。凡在執行中發生影響社會穩定重大事件的,有關法院必須迅速向當地黨委和上級法院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做到資訊準確、反應靈敏。對不具備交付執行條件的案件,凡遇到來自有關方面的壓力和不當干擾的,必須及時向上級法院和有關機關報告,堅決防止盲目服從、草率行事、不計後果的情況發生。

  八、明確責任,嚴肅追究違法失職行為。凡是因工作失誤、執法不規範或者濫用強制手段、隨意動用法院警力實施強制執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嚴重損失等惡性後果以及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或者對重大資訊隱瞞不服、歪曲事實,造成影響社會穩定等負面效果持續擴大的,要嚴肅追究有關法院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並予以曝光通報。

強制拆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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