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模板
前期物業的管理想要有一個保障就一定要簽好合同哦,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來參考一下服務合同,希望大家來多多參考哦
有關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甲方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購房人、業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預售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的同時,就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概述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定的《物業管理合同》生效時止的物業管理。
第二條 物業基本狀況
1.本物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所購房屋銷售預售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3.乙方所購房屋基本情況:
1型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四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三條 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裝置的定義
1.所謂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門內承重牆體、樑、柱、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廳門、樓梯間、抗震結構部位、走廊通道等。
2.共用設施裝置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通訊線路、照明、鍋爐、供熱線路、供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甲方的物業管理職責
1.甲方應當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並書面告知乙方
2.甲方應當建立健全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3.物業管理企業可委託專業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與服務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整體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4.不得佔用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或改變其使用功能;
5.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裝置維修養護等有償服務;
6.自本協議終止時起5日內,與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移交手續,物業管理移交手續須經業主委員會確認。
第五條 乙方的監督與保證
1.有權參加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2.有權監督甲方的物業管理服務行為,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向甲方提出意見和建議;
3.不得佔用、損壞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應事先通知甲方,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
4.轉讓房屋時,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讓方與甲方簽訂本協議;
5.對承租人、使用人及訪客等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等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6.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物業的給排水、通風、採光、維修、通行、衛生、環保等方面的相鄰關係,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甲方對共用裝置的管理
1.裝置圖紙、檔案資料齊全,裝置臺帳記錄清晰,管理完善,隨時查閱。
2.專業技術人員、維修操作人員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按要求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3.裝置良好,執行正常,有裝置執行記錄。有專門的保養檢修制度,無事故隱患。
4.小區內生活用水高壓水泵、水池、水箱有嚴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衛生許可證和操作人員健康許可證。水質檢驗合格。
5.電梯按規定時間執行,電梯廂清潔衛生,通風、照明良好。
6.電梯有專業隊伍維修保養,安全執行和維修養護規章制度健全,執行養護有記錄。
7.負責鍋爐供暖的,嚴格遵守鍋爐供暖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正常,並有執行記錄。供暖期間,居室內溫度應為18℃,不低於16℃。
第七條 甲方對共用設施的管理
1.小區內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完好,並按原設計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設施裝置齊全,執行正常。
3.道路暢通,路面平坦無損壞。
4.汙水排放暢通,溝道無積水。
5.危險部位標誌明顯,有防範措施。
第八條 甲方對綠化及養護的管理
1.公共綠地、庭院綠化佈局合理,花草、樹木、建築小品配置得當。
2.綠化有專人養護和管理,無損壞、踐踏現象,無病蟲害及枯死現象。對綠地、花木等定期澆水、施肥、除蟲、修剪、清除枯葉。
第九條 甲方對環境衛生的管理
1.由甲方組織清潔隊伍對小區內公共環境衛生及樓層公共部位衛生進行保潔;
2.公共部位清潔設施擺放整潔,設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潔設施,垃圾日產日清;
3.樓梯間、通道、走廊的地面、牆面和樓梯扶手、窗臺無灰塵,窗戶明亮。樓道內無亂堆亂放現象。裝置間清潔衛生,通風照明良好;
4.雪後及時掃淨小區內道路和樓間積雪;雨後及時清理汙水;
5.小區內馬路無攤點、市場,商業網點牌匾美觀整齊、管理有序;
6.小區內無違章臨時建築;
7.小區內無亂堆、亂放、亂貼、亂畫、亂刻和亂掛現象;
8.定期消殺“四害”。
第十條 甲方應採取的保安措施
1.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治安和公共秩序,為小區業主住戶創造一個安全、有序的生活、工作環境;
2.小區內實行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杜絕因管理責任造成的重大刑事案件;
3.值班人員有明顯標誌,熟悉轄區情況,工作規範,作風嚴謹,有值班巡邏記錄,各項管理措施落實;
4.甲方應禁止散發廣告、推銷產品和無身份證明等人員進入小區,對因管理責任造成的事故和損失應當負責。
第十一條 交通秩序與車輛停放
1.甲方應對車輛進出實行驗證、登記制度;
2.乙方的車輛需按規定線路行駛,進場後需按指定位置停放;
3.甲方派出的巡邏協防隊員負責疏通和維護區內交通秩序;
4.甲方應禁止載有有毒、有害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
5.在小區內因亂停、亂放等造成的人員及財產損失由車主自行負責。否則因故造成的車輛丟失、損壞等事故由肇事者負責。
第十二條 房屋裝飾裝修管理
甲乙雙方訂立《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乙方在裝飾裝修房屋時應當遵守。見附件:《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第十三條 甲方物業管理服務質量保證
1.基本要求
1服務與被服務雙方簽訂規範的物業服務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明確。
2承接專案時,對住宅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認真查驗,驗收手續齊全。
3管理人員、專業操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4有完善的物業管理方案,質量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管理服務人員佩戴標誌,行為規範,服務主動、熱情。
6公示8小時服務電話。報修按雙方約定時間到達現場,有報修、維修記錄。
7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公佈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8按合同約定規範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
9每年至少1次徵詢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意見,滿意率70%以上。
2.房屋管理
1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檢修記錄和保養記錄齊全。
2根據房屋實際使用年限,檢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狀況,需要維修,屬於小修範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於大、中修範圍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
3每週巡查1次小區房屋單元門、樓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等,定期維修養護。
4按照住宅裝飾裝修管理有關規定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制度。裝修前,依規定稽核業主使用人的裝修方案,告知裝修人有關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至少兩次巡查裝修施工現場,發現影響房屋外觀、危及房屋結構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線等損害公共利益現象的,及時勸阻並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5對違反規劃私搭亂建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行為及時勸阻,並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主管部門。
6各組團、棟、單元門、戶有明顯標誌。
3.共用設施裝置維修養護
1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依法應由專業部門負責的除外。
2建立共用設施裝置檔案裝置臺帳,設施裝置的執行、檢修等記錄齊全。
3操作維護人員嚴格執行設施裝置操作規程及保養規範;設施裝置執行正常。
4對共用設施裝置定期組織巡查,做好巡查記錄,需要維修,屬於小修範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於大、中修範圍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時編制維修、更新改造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與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或者更新改造。
5載人電梯早6點至晚12點正常執行。
6消防設施裝置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
7路燈、樓道燈完好率不低於8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裝置有明顯警示標誌和防範措施;對可能發生的各種突發裝置故障有應急方案。
4.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1小區24小時值勤。
2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3小時至少巡查1次。
3車輛停放有序。
4對火災、治安、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有應急預案,事發時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並協助採取相應措施。
5.保潔服務
1小區內設有垃圾收集點,生活垃圾每天清運1次。
2小區公共場所每日清掃1次;電梯廳、樓道每日清掃1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潔1次;路燈、樓道燈每半年清潔1次。
3區內公共雨、汙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雨、汙水井每半年檢查1次,並視檢查情況及時清掏;化糞池每季度檢查1次,每年清掏1次,發現異常及時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規定清洗,水質符合衛生要求。
6.綠化養護管理
1對草坪、花卉、綠籬、樹木定期進行修剪、養護。
2定期清除綠地雜草、雜物。
3預防花草、樹木病蟲害。
第十四條 費用標準
自乙方辦理入住手續當月起,物業管理服務費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乙方按下述標準向甲方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交納。
1.乙方交納費用時間:從開發公司通知的業主入住之日起,開始向甲方繳納管理費。
2.管理費標準:
住宅:__________________元/㎡/月;
商場商鋪:_________元/㎡/月;
辦公寫字樓:_________元/㎡/月;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出租物業的,需到甲方登記備案,否則物業管理服務費用仍由乙方交納;
4.乙方轉讓物業時,須交清轉讓之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5.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按照市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調整;
6.交納費用時間:每月_________日前交付。
第十五條 其他有償服務費用
車位使用管理服務費用及其它有償服務費:按物價局審批標準或者雙方協商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收支的公佈
甲方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每半年向業主、使用人公佈_________次物業管理服務費收支情況,每年_________月份向業主公佈全年維修基金利息收支情況。
第十七條 代收代繳收費服務
受有關部門或單位的委託,甲方可提供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熱費、房租等代收代繳收費服務代收代繳費用不屬於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收費標準執行政府規定。
第十八條 保險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保險由甲方代行辦理,保險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各自所佔有的房屋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乙方的家庭財產與人身安全的保險由乙方自行辦理;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突發事件的處理
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洩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甲方因採取緊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財產損失的,雙方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反協議,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乙方違反協議,使甲方未達到管理服務質量約定目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甲方違反協議,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亂收費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費用,退還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4.乙方違反協議,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交納有關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交併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_________交納違約金,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資訊、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二十二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四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二十五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七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二十八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樣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聯絡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資質等級: 資質證書編號:
住 所:
公司聯絡電話:
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 物業名稱的前期物業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所涉及的建築區劃以下簡稱本建築區劃基本情況 建築區劃名稱:
建築區劃型別: 住宅、別墅、商務寫字樓、醫院、學校、商業、工業、車站、碼頭、機場、其他物業型別
座落位置:成都市 區市、縣 路街道 段巷 號附 號;
四至範圍規劃平面圖:
東南西 北 佔地面積: 平方米;
總建築面積: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
物業構成見附件一,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見附件二。
第二條 乙方為本建築區劃配備的物業服務力量情況,詳見附件三。
第三條 甲方應於 具體時間向乙方提供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 平方米,位於 。
物業服務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四條 建築物專有部分損壞時,業主、使用人可以向乙方報修,也可以自行維修。經報修由乙方維修的,維修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承擔。
第五條 乙方提供的物業公共服務事項和質量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建築物共有部位及設施裝置的使用、管理和維護,詳見附件四;
二公共綠化的維護,詳見附件五;
三公共區域環境衛生的維護,詳見附件六;
四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詳見附件七;
五物業使用中禁止行為的告知、勸阻、報告,詳見附件八;
六物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的帳務管理,詳見附件九;
七物業服務檔案和物業檔案的保管,詳見附件十;
第六條 乙方承接本建築區劃的物業服務時,甲方應當配合乙方對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其相應檔案進行查驗,並按規定向乙方移交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業主名冊等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
甲、乙雙方對查驗、移交中發現的問題及相應解決辦法應採用書面方式予以確認。具體內容詳見附件十三。
第七條 乙方根據物業的使用性質和特點及下述約定,按房屋建築面積向業主收取物業公共服務費用。
1、住宅建築區劃內:
住宅用房: 元/月·平方米; 其中:綠化養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 環境衛生維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秩序維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 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裝置日常執行和維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 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元/月·平方米; 管理人員費用: 元/月·平方米; 辦公費用: 元/月·平方米;固定資產折舊費: 元/月·平方米; 費用: 元/月·平方米;費用:元/月·平方米。
非住宅用房: 元/月·平方米; 其中:綠化養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 環境衛生維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秩序維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 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裝置日常執行和維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 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元/月·平方米; 管理人員費用: 元/月·平方米; 辦公費用: 元/月·平方米;固定資產折舊費: 元/月·平方米; 費用: 元/月·平方米;費用:/月·平方米;用: 元/月·平方米; 費用: 元/月·平方米; 費用: 元/月·平方米。
集中供熱、供暖等系統的執行與維護費、建築物附屬設施裝置按規定需強制檢測的費用,依據其實際支出,由業主在上述物業服務費用外合理分攤,具體費用標準由相關業主與乙方另行約定。
在本合同期內,業主擅自將住宅用房改為非住宅用房的,該房屋應分攤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為 元/月·平方米。
2、別墅建築區劃內:
住宅用房: 元/月·平方米; 其中:綠化養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 環境衛生維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秩序維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 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裝置日常執行和維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 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元/月·平方米; 管理人員費用: 元/月·平方米; 辦公費用: 元/月·平方米;固定資產折舊費: 元/月·平方米; 費用: 元/月·平方米;費用:/月·平方米; 用: 元/月·平方米; 費用: 元/月·平方米; 費用: 元/月·平方米。
非住宅用房:元/月·平方米; 其中:綠化養護費用:/月·平方米; 環境衛生維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秩序維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 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裝置日常執行和維護費用:元/月·平方米; 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月·平方米; 管理人員費用: 元/月·平方米; 辦公費用: 元/月·平方米;固定資產折舊費: 元/月·平方米; 費用: 元/月·平方米;費用:/月·平方米;用: 元/月·平方米; 費用: 元/月·平方米; 費用: 元/月·平方米。在本合同期內,業主擅自將住宅用房改為非住宅用房的,該房屋應分攤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為 元/月·平方米。
3、 建築區劃內:
非住宅用房: 元/月·平方米;其中:綠化養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 環境衛生維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秩序維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 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裝置日常執行和維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 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元/月·平方米; 管理人員費用: 元/月·平方米; 辦公費用: 元/月·平方米;固定資產折舊費: 元/月·平方米; 費用: 元/月·平方米;費用:/月·平方米;用: 元/月·平方米; 費用: 元/月·平方米; 費用: 元/月·平方米。
住宅別墅除外用房: 元/月·平方米; 其中:綠化養護費用: 元/月·平方米; 元/月·平方米;元/月·平方米; 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裝置日常執行和維護費用:元/月·平方米; 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月·平方米; 管理人員費用: 元/月·平方米; 辦公費用: 元/月·平方米;固定資產折舊費: 元/月·平方米; 費用: 元/月·平方米;費用:元/月·平方米。
在本合同期內,業主擅自將住宅用房改為非住宅用房的,該房屋應分攤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為 元/月·平方米。
本條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不含物業保修期滿後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中列支,並按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比例分攤。
第八條 物業買受人自物業首次交付使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的約定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首次交付使用之日前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甲方繳納。
第九條 按照價格法相關規定,依據上年度成都市物價指數標準及物業服務質量的年平均業主滿意度情況,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可以相應上浮或下調;具體調整比例由業主與乙方另行約定。
第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按下述第 種計費方式確定物業服務費用:
一包乾制。由業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擔。
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第七條約定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下述第 種方式提取酬金,其餘全部用於本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
1、每 月/年在應收的物業服務費用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年在應收的物業服務費用中提取 元的酬金。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按 年/季/月交納,業主應在 每次繳費的具體時間履行交納義務。 業主逾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違約金的支付約定如下: 。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費用實行酬金制方式計費的,乙方應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年度計劃和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每年 月 日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並接受 審計監督。
對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有爭議的,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方式解決:
第十三條 本建築區劃內按規劃配建的停車場庫、位,由乙方進行管理和維護的,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範設定相關標識,並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停車場庫的照明、消防、環境衛生等工作。具體內容詳見附件十一。
第十四條 停車場庫收費分別採取以下方式:
一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庫,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機動車車位 元/個·月、車庫機動車車位 元/個·月、露天非機動車車位 元/個·月、車庫非機動車車位/個·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費用。
乙方按以下第 種方式提取報酬:
1、按 元/月;
2、按費用收入 %/月。
乙方提取上述報酬後所剩下的停車場庫的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二機動車停車場庫屬於甲方所有的,應當首先滿足本建築區劃內的業主、使用人停車需要;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車位 元/個·月、車庫車位 元/個·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費用。
委託乙方管理的,乙方按以下第 種方式提取報酬:
三機動車停車場庫的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由業主購置的,車位承租使用人應按露天車位 元/個·月、車庫車位 元/個·月的標準向乙方交納費用。
第十五條 停車人對車輛停放有保管要求的,由停車人與乙方另行約定。 第十六條 本建築區劃內下列共有部分委託乙方經營的,其經營收費約定如下:
一網球場:
二游泳池:
三電梯轎廂:
上述經營收入扣除乙方經營成本後,收益按下列約定分配:
乙方應當就上述共有部分的經營所得收入單獨列帳,並至少每半年在建築區劃內書面公告經營所得收入的收支情況。經營所得收入扣除乙方經營成本、收益後,其剩下收益歸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所有。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費計費方式採用本合同第十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約定的,物業服務費中按實結算的部分年終結餘或不足的處理方式:
一年度結算結餘部分,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處理:
1、轉入下年繼續使用;
2、直接納入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1、由業主於次年第一個月底之前,按照其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追加補足;
第十八條 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乙方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乙方應當將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等在建築區劃內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佈,並每 個月定期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佈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 本建築區劃內,乙方、業主應按照規定向供水、供電、供氣、資訊、環衛等專業單位交納水、電、氣、資訊、環衛等有關費用。業主自用的,由上述專業單位向業主收取;乙方使用的,由上述專業單位向乙方收取;部分業主共同使用的,由相關業主分攤;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的,由全體業主分攤。
乙方接受供水、供電、供氣、資訊、環衛等專業單位的委託代收水、電、氣、資訊、環衛等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協助業主配合有關部門、單位作好建築區劃內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管理、犬隻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甲方相關的權利義務:
一負責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和提供《房屋使用說明書》,並將其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
二在銷售物業前,應在其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中向業主明示物業裝飾裝修中的注意事項、禁止事項等事項;
三授權乙方對業主、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依照《臨時管理規約》的約定進行勸阻、制止;
四保證本建築區劃內的附屬設施裝置符合《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交付使用條件;並完善本建築區劃內的其他配套設施裝置,包括物業的安全防範和消防設施、標識系統、環衛處理系統等;
五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交存、補存新建住宅物業保脩金,繳存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
六按照法定的保修期限、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七當業主、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時,協助乙方催收。
八協助乙方做好物業服務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九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約定內容所進行的物業服務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二十二條 乙方相關的權利義務:
一負責本建築區劃內的日常物業服務工作,並配備本合同第二條所列物業服務力量履行本合同;
二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開展各項物業服務活動,但不得侵害業主、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或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用,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解決拖欠物業服務費用的問題;
四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辦事制度、辦事紀律、收費專案和標準”等資訊公開制度。
五接受業主的監督,定期向業主報告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及時向業主公告本建築區劃內的重大物業服務事項;採取酬金制計費方式的,應當每 個月在本建築區劃內公佈一次按實結算專案的物業服務資金收支帳目;
六結合本建築區劃的實際情況,編制物業服務方案、年度服務計劃、年度維修養護計劃等;
七可選聘專業公司承擔本建築區劃內的 、 的專項服務,但不得將本建築區劃內的整體服務責任轉讓給第三方,並對專業公司的服務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八協助有關部門制止違法、違規的行為;
九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業主,並按規定與業主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十不得擅自佔用和改變本建築區劃內共有部分的用途;如需在本建築區劃內改、擴建或完善配套專案,應與甲方協商並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後,報有關部門批准方可實施;
十一本合同依法解除、協商解除、單方解除或者期滿終止時,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退出本建築區劃的物業服務,並按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辦理移交手續和專案退出手續;
十二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本合同期限未滿,但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本合同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 日,業主大會尚未設立的,甲、乙雙方應就延長本合同期限達成協議;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的,乙方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後 日內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 日內,甲、乙雙方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終止、解除時,乙方應將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業主名冊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及時完整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尚未選舉產生的,移交給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社群居民委員會代管;並按照《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移交和專案退出手續。
乙方逾期不按約定、規定辦理移交工作、退出專案的,由乙方向全體業主每日支付違約金 元,並從本合同第三十四條約定的履約保證金中予以抵扣。
第二十七條 在物業服務中發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擔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服務中斷的;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建築物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三因維修養護建築物共有部分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附屬設施裝置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四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資訊、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附屬設施裝置執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八條 乙方的物業服務達不到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服務事項和質量的,應以本合同第七條第 項約定收取的物業服務費用為基數向全體業主或相應業主支付 元的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甲方、業主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對超出標準的部分,業主有權拒絕支付;已經支付的,業主有權要求乙方 倍返還。
第三十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繼續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其他情形,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服務事項和質量的,甲方應依法解除本合同;乙方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或物業服務費用應當返還給相應業主、使用人;造成業主、使用人經濟損失的,乙方應予經濟賠償。
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應當在甲方通知的 日內與甲方作為招標人選聘或全體業主共同決定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完成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物業服務,導致業主、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賠償金可從本合同第三十四條約定的履約保證金中予以抵扣。具體內容詳見附件十二。
第三十二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服務事項和質量的,乙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合同;甲方應以本合同第七條第 項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為基數向乙方支付 元的違約金,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予經濟賠償。
第三十三條 甲方拒絕或拖延履行物業保修義務的,業主、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乙方維修,維修費用及造成的其他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四條 乙方應在本建築區劃內的物業首次交付使用之日起,向甲方交納履約保證金 元,作為乙方履行合同的保證。
本合同期間,乙方交納的履約保證金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被動用後,乙方應當自上述履約保證金被動用之日起15日內足額補存。
本合同期限屆滿後,甲方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將履約保證金本息餘額如數退還乙方。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服務事項和質量履行本合同,有違約行為發生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八條約定的違約金 元,從履約保證金中予以抵扣。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其他相關違約責任的約定: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的,甲、乙雙方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
一雙方協商解決;
二申請調解;
三調解不成的,採取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
1、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 第三十九條 補充協議及本合同的附件均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四十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由甲方或乙方抄送一份樣本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物業在五城區含高新區的,向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物業在五城區含高新區外的,向物業所在地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表達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絡電話: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絡電話:
資質等級:
證書編號: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聘用乙方為 注:物業名稱以下簡稱“物業”或“本物業”或“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狀況
物業名稱:
物業型別:多層公寓、小高層公寓、高層公寓、商業用房、辦公用房、車位庫、庫房、儲藏室、地下層。注:根據物業的實際情況填寫
座落位置:
四至 東 南 西 北
建築面積: 萬平方米
其中:住宅 平方米可細分多層、小高層、排屋、別墅等,辦公用房 平方米,商業用房 平方米,地下車位 個,其他物業 平方米。根據實際填寫 委託管理的物業構成專案由委託人另附,並作為合同附件。規劃平面圖見附件一,物業構成明細見附件二。
交付時間: 年 月 日前。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本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乙方本著對全體業主和使用人負責,參與前期介入,熟悉場地,掌握開發地塊的管網、線路佈置及設施裝置功能,對設計建設方案提出優化修改建議。本物業竣工後,乙方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查驗,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對竣工驗收資料、技術資料、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與甲方進行書面交接。
第四條 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二章 委託管理服務事項
第五條 房屋建築本體共用部位的維修、使用、管理,包括:樓蓋、屋頂、外牆面、承重結構、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按實際情況填寫,或以附件形式羅列明細;但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約定,相關業主對物業的共用部位或公共部位享有專有或獨佔使用權的,由相關業主負責該等部位的維修、養護、管理及清潔衛生,並承擔費用。
第六條 物業公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執行和管理,包括: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油煙排氣道、公共照明、高壓泵房、樓內消防設施裝置、中央監控裝置、建築物防雷設施。按實際情況填寫,或以附件形式羅列明細;但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乙方不需承擔義務的設施裝置或根據合同約定由專業單位維修、養護的設施裝置如電梯等除外。
第七條 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自行車棚、停車場。
第八條 公用綠地、花木、建築小品等的維護與管理等。
第九條 附屬配套建築及其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商業網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
第十條 公共環境衛生,包括公共場所、房屋公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 第十一條 交通與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二條 協助公安部門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車輛停放管理。
第十三條 管理與物業相關的竣工總平面圖,單位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第十四條 協助組織開展社群居委會文化體育娛樂活動。
第十五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裝置的維修、養護,在當事人提出委託時,乙方原則上接受委託,但收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業主自用部位屬保修範圍的由甲方承擔。
第十六條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針對具體行為並根據情節輕重採取規勸、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單個業主可委託乙方對其物業的專有部分提供維修養護等服務,服務內容和費用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十八條 其他委託事項:
1.在本物業保修期內代為保修的,費用由保修責任人承擔;
2.甲方要求乙方代為保修的,應另行簽訂委託維修協議,乙方收取相應管理費; 3. ;此條如有特殊約定的服務內容的應列明,反之應刪除。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第十九條 乙方提供的服務應達到約定的質量目標: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質量標準見附件三。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
1、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用收取,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相關規定;
2、本物業服務費標準如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多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小高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
商業用房: 元/月·平方米;
辦公用房: 元/月·平方米;
幼兒園: 元/月·平方米;
會所: 元/月·平方米;
地下車位: 元/月·個;
庫房: 元/月·個;
儲藏室: 元/月·個;
其他:。
物業服務費中未計入能耗共用設施裝置如:電梯、增壓水泵、中央空調、景觀水系等執行所需的能耗費用,能耗費用按各地政府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其擁有的物業建築面積交納,沒有建築面積的,按個交納。
3、物業服務費主要用於以下開支: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管理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8法定稅費;
9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10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11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4、空置房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業主未住的空置房,由業主按上述標準全額向乙方交納,納入物業管理範圍,未銷售的空置房由房屋開發商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按上述標準全額向乙方交納。
5、業主出租其擁有的物業,其應當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費的交納,業主與物業使用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業主應將此約定送乙方備案並負連帶繳納責任;
6、業主轉讓物業時,須交清轉讓之前該業主應承擔的各項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7、房屋交付前,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物業服務的,另行簽訂服務協議。
第二十一條 車位使用費不得高於物價部門的現行標準,由車位使用人按下列標準向乙方交納:
1.露天車位: 元/月;
2.地下車庫: 元/月;
3.外來臨時停車: 元/車·次
具體名稱為車位使用費或車位停泊管理費以各地政府檔案為準
第二十二條 乙方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委託對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裝置的維修、養護及其它物業服務地費用,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第二十三條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公共場地的維修、養護費用:
1、保修期內屬保修範圍內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公共場地的維修、養護費用由甲方承擔;
2、不屬保修範圍內的維修養護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的建築面積或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承擔;
3、保修期滿後,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規定許可的物業維修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按規定續籌。
第五章 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管理商業用房,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業主共有的場地以及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設施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設施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的游泳池、網球場等。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由乙方經營管理。上述各項物業的經營管理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外,其餘收入作為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專項用於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配套設施經營虧損的彌補。歸全體業主共有的該部分收入由乙方代管。
第二十五條 業主共有的車庫車位的經營管理,使用人應按照物業所在地的相關規定向乙方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上述停車費扣除必要的支出成本外,其餘收益歸全體物業買受人共有,專項用於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更新、改造和養護,配套設施經營虧損的彌補。歸全體業主共有的該部分收入由乙方代管。
第二十六條 甲方所有的車庫車位的經營管理
甲方所有的車庫車位的經營管理
1、甲方所有車庫車位委託乙方經營管理的,乙方應按下列標準向使用人收取停車費,但法律或政策對停車費收費標準作調整的,則乙方收取的停車費作相應調整。
1地下車庫車位: 元/次; 元/小時; 元/日; 元/月。
2地上車庫車位: 元/次; 元/小時; 元/日; 元/月。
2、上述停車費中的 %作為乙方必要的成本和收益,其餘歸甲方所有。
3、甲方所有的停車場地的車庫車位,不委託乙方經營管理的,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自行使用、保留、空置或自行出租,均按本合同第二十條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前期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 乙方將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述及的各項物業的經營管理收支帳目單獨列帳,每6個月將詳細情況報告甲方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乙方應每 個月將本合同第二十六條述及的物業的經營管理收支帳目的詳細情況報告甲方。注:如甲方所有的車庫車位分成比例未作約定的,此條款則不需要。
第二十八條 乙方根據物業服務的需要,有權將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述及的各項物業出租或委託專業公司或其他公司進行經營管理。為了全體業主的利益,乙方將各項物業出租或委託上述公司進行經營管理的期限可以約定為本合同期滿或終止後的一個合理期限。
第二十九條 對於甲方已經移交的物業管理用房或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其他財產、設施,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乙方從有利於全體業主利益考慮,可以決定該等財產、設施的使用、經營和管理等事項,而無需再行徵得全體業主同意,但乙方應在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將該決定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乙方對本合同條款下的車輛管理僅指對車輛行駛、停放秩序的管理,並不承擔對車輛的保管義務。
第三十一條 乙方不提供對業主、物業使用人、訪客代為泊車的服務,乙方禁止乙方員工代為泊車。
第六章 物業維修經費
第三十二條 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和統籌均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及當地相關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七章 物業承接驗收
第三十三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配合乙方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查驗,甲方應承擔解決查驗時發現問題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於本合同簽訂後承接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甲乙雙方應進行查驗並簽訂確認書,作為界定各自在開發建設和物業管理方承擔責任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物業區域內附屬配套設施、道路、地下停車庫、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物業管理用房、共用設施裝置清單;
3、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技術資料以及各類公共裝置等有關維保合同書影印件;
4、已購房業主姓名和聯絡電話、所購房屋位置和麵積;
5、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6、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六條 甲方保證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國家規定的驗收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保養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八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七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由乙方制定,經甲方確認後生效。乙方根據規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務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給予配合。
第三十八條 乙方可採取勸告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乙方應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
第四十條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甲方、業主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徵得乙方的同意並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乙方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乙方與裝飾裝修房屋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簽訂書面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就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裝修管理服務費用等事項進行約定,並事先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用房產權屬全體業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為提供物業服務方便由乙方使用的物業管理用房,乙方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九章 雙方權利義務
第四十三條 甲方權利義務
1、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負責制定《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並予以說明,要求物業買受人對《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甲方在物業買受人訂立的買賣合同中應包含本合同的內容,並要求物業買受人承諾在本物業具備入住條件後承繼本合同的相關權利、義務。協助乙方與業主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要求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共同遵守《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物業竣工交付使用時,負責向物業買受人提供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
2、審定乙方制定的物業管理方案;
3、檢查、監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4、承擔保修期內由於設施裝置質量問題產生的損失費用。
6、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報告;
7、甲方不得有利於物業銷售擅自向物業買受人承諾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否則,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補償。
8、在綜合竣工驗收合格後並在交付使用前 日一般為90日,具體根據專案前期介入時間而定向乙方按規定提供房屋總建面積千分之 計 平方米建面積的商業用房,由乙方按規定進行經營,其經營收入用於物業管理經費及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養護。
9、在綜合竣工驗收合格後並在交付使用前 日一般為90日,具體根據專案前期介入時間而定向乙方按規定提供房屋總建築面積千分之 計 平方米建築面積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和公共活動用房,和員工宿舍 平方米及員工食堂 平方米宿舍和食堂根據與開發公司洽談內容而定,由乙方無償使用;有些專案不提供宿舍,可由開發商直接補貼費用,若面積等無法確定的,則可刪除。
10、在物業管理交接驗收前 日一般為30日,需根據專案實際來定,負責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物業區域內附屬配套設施、道路、地下停車庫、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物業管理用房、共用設施裝置清單;
3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技術資料以及各類公共裝置等有關維保合同書影印件;
4已購房業主姓名和聯絡電話、所購房屋位置和麵積;
5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6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11、完善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套設施和配套工程,包括物業的標識系統、公共垃圾桶、垃圾中轉站、垃圾房等。
12、由於甲方在銷售過程中違反對業主的承諾或違反原規劃設計而導致業主拒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甲方必須承擔償付責任;
13、協調、處理乙方在前期介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和發現的問題。解決在綜合驗收時提出的各項遺留問題,在規定時間內必須整改完成;
14、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文體活動;
15、已竣工並集中交付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前期物業服務費由甲方全額交納,但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約定由物業買受人承擔和交納的除外;
16、負責協助乙方辦理前期物業服務費審批或備案手續。如果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前期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低於本合同約定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甲方補足,直至本合同期滿。此條款主要針對外接樓盤,可放在補充協議。
17、補償乙方前期開辦費,標準為按建築面積 元/平方米計算,浙江一般為6-12元/平方米,各地區根據地方行情擬定合計金額為________元。支付辦法為業主交房前一月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18、為了保證物業服務企業和樓盤的品質的形象,小區物業管理用房由甲方進行裝修後交付給乙方使用。如是外接樓盤,可由雙方進行協商。
19、不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約定所進行的物業管理服務和經營活動。
20、在物業交付使用前 日,甲、乙雙方應共同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檢查驗收,甲方應保證交付使用的物業竣工驗收合格。
21、委託乙方管理的房屋、設施、裝置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要求;在保修責任內,如存在質量問題,由甲方承擔保修責任。
22、指定專人負責跟蹤、協調、處理房地產開發建設中的遺留問題。
23、物業管理區域外的設施裝置的管理,管理費用另行支付。
24、甲方單獨所有的配套設施如會所或其他單個業主所有的配套設施由乙方管理的,物業服務費用經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後確定。
25、甲方開發建設的市政配套設施應按相關規定移交給市政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
26、如果物業交付期間甲方尚有建設行為的,甲方應當向乙方另行支付管理費用,直到建設完成,如果因此產生的業主投訴由甲方負責處理。注:如果不存在這種情況,可刪除
27、根據政府規定需乙方協助參與前期分戶驗收的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注:此條內容根據專案當地規定填寫或修改,如當地未要求物業公司參與一房一驗,可刪除
28、本物業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後,甲方應當及時向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申請。
29、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四十四條 乙方權利義務
1、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本物業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本合同的有關權利、義務。
2、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招標書或協議方案及本合同的約定,制定本物業管理方案,自主開展物業經營管理服務活動;但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便利獲取不當利益。
3、結合本物業情況,制定年度開支預算,測算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4、對專案設計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議;
5、配備有資質的工作人員參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除錯、驗收和交接,並制定合理的工程維保計劃;
6、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臨時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報告甲方或業委會、提請有關部門處理以及其他合法方式進行處理。
7、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
8、負責編制房屋及其附屬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裝置、綠化等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保修期滿期後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經雙方議定後由乙方組織實施; 9、以《業主手冊》或其他適當方式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提示物業使用的有關事項,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訂立書面裝修管理協議,告知有關注意事項和禁止行為,並負責監督。
10、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向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公佈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收支帳目和商業用房及其他共用設施裝置和場地的經營性收入;並應將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11、負責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經甲方審定後組織實施;
12、對本物業的公共設施不得擅自佔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或改善配套專案,須與甲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後報有關部門批准方可實施;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3、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本物業的管理檔案,並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
14、接受業主、使用人、甲方和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等的監督,不斷完善管理服務,定期向甲方報告本合同的履行情況;
15、開展對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年度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予以整改。
16、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乙方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17、對於甲方明確約定給單個業主專用的綠地、露臺及其他單個業主享有專用權的部位,告知有關保養、維護、清潔事宜,並負責監督。
18、本合同終止時且業主大會未成立前,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甲方提供的全部經營性商業用房、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全部檔案資料;移交時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則向業主委員會移交。
19、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章 委託管理服務期限
第四十五條 委託管理期限定為 年。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日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已生效的,本合同自然終止。或前期物業服務期限自 年 月 日或物業交付之日起至第一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並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之日止。
本合同期限屆滿,本物業已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甲方應當促使本物業成立業主大會、產生業主委員會。自本合同期限屆滿之日起,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並按有關規定辦理移交,乙方終止本合同的,應提前三個月通知甲方。
本合同期限屆滿,但本物業尚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本合同自動延續至本物業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之日。此後,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乙方終止本合同的,應提前三個月通知甲方。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無法律依據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應支付對方人民幣 萬元的違約金;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給予經濟賠償。
第四十七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使乙方未完成約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第四十八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章的約定,未能達到約定的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並達到合同約定;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四十九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約定,逾期支付前期物業服務費的,乙方有權要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支付,並按應付金額每日千分之 支付違約金注:違約金具體支付比例,應結合當地相關規定填寫!。對於欠費不交納的,乙方可向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遲延交納物業服務費的,乙方有權直接在屬於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收入中支取;乙方直接在屬於業主共有的經營性收入中支取的,業主委員會或其他業主可以向遲延交納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追償。
第五十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和業主有權督促和要求乙方清退所有費用,並按多收金額每日千分之支付違約金。
第五十一條 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損害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配套設施,應向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因房屋建築質量、裝置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並作善後處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擔責任並負責善後處理。產生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關主管部門的鑑定為準。
第五十三條 甲方不得因有利於物業銷售擅自向物業買受人承諾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否則,由甲方向乙方作出補償。
第五十四條 雙方約定因為下列事由所導致的損害,不論其為直接或間接,均構成對乙方的免責事由,即乙方均不負賠償責任:
1、因天災、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夠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行為或政策法規變動等所導致的損害。
2、在本物業內發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於暴動、搶劫、破壞、爆炸、火災等事由所導致的損害,但因乙方故意或過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甲方、業主或第三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或業主、使用人違反本合同、臨時管理規約和其它物業管理服務規定所導致的一切相關損害。
4、非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義務,業主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之火災、盜竊等治安、刑事案件所導致的損害。
5、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損失的。
6、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需要而且事先已經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7、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裝置執行障礙造成損失的,如若因乙方不作為造成連續發生不能正常供水、供電等的不在此列。 8、乙方書面建議改善自用、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設施或改進管理措施,而甲方未採納所導致的損害。
9、自業主遲延給付服務費用至清償日期間含票據未兌現部分產生的任何損害。 10、因本物業區域內車輛被竊、被破壞或車內財物被竊而產生的相關損失,但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義務而導致以上事故者除外。
11、甲方或業主、物業使用人未經乙方同意,擅自委託乙方員工提供服務所導致的任何損害如代為泊車等。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車輛毀損、滅失,財物被盜等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事件的,由責任方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該損失是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以當年物業服務費總額的1%為限;單戶賠償不超過該戶當年應繳物業服務費的10%。比例僅作參考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在物業交付使用前 日內,甲方應按照乙方制定的共用設施裝置系統接管驗收規程配合乙方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查驗,查驗中發現的問題甲方應及時予以解決。對於查驗中的問題含工程遺留問題等及解決辦法等,甲乙雙方在《物業承接驗收確認書》予以明確。
第五十六條 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洩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甲方、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積極配合乙方對上述災害發生時所採取的緊急避險措施。
第五十七條 甲乙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件共 頁,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報轄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本物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六十二條 合同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 天一般為30天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六十三條 小區交房後納入乙方管理,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並經授權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代表人:
乙方簽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標準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