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樣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30日

  運輸一般分為運輸和配送。關於運輸和配送的區分,有許多不同的觀點,可以這樣來說,所有物品的移動都是運輸,而配送則專指短距離、小批量的運輸。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運輸合同,歡迎參考閱讀。

  運輸合同範文一

  甲方:

  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運輸由拉薩到 ,經甲乙雙方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貨物名稱: 實際噸位:

  2、結算方式:

  3、乙方裝貨後必須按期保質保量保證把貨物送到甲方所指定的地點卸貨,如在承運途中造成缺件、少數和損壞、汙爛、雨淋等現象乙方必須照價賠償給甲方。

  4、如在承運途中發生意外,如翻車、撞車、車輛拋錨、滑坡、公路中斷等現象,乙方必須及時與甲方取得聯絡,延長交貨時間,如不按期交貨,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5、甲方接到貨後,如果沒有發生協議的3、4兩條條約。甲方應及時卸貨,不得推延卸貨時間,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難乙方。造成一切後果由甲方負責。壓車費每天按 元計算。

  6、甲方卸貨後如果沒有發生該協議的3、4、5三條條約時,甲方必須按協議規定付清乙方全部運費,不得延誤,如延誤一天,按壓車一天論罰。

  7、乙方承運危險,貴重貨物時,行車手續必須齊全,並在保險公司辦理貨物保險手續方可執行,如乙方隱瞞事實,造成後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擔。

  8、甲方如果隱瞞乙方承運禁用品如海洛因、大煙等物品,及走私物品,如香菸、藥材等無合法手續,造成的扣車壓車及經濟損失,均由甲方賠償。

  9、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有效,雙方發生糾紛不能協商處理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未盡事宜,另行商議。

  10、合同簽訂地點: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經辦人: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範文二

  承運方:

  託運方: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託運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1. 每次託運的託運地點、裝貨地點、聯絡人、裝貨/託運時間、貨物資料包括貨品名稱、包裝、數量、重量、價值、費用等詳細資料見依每次的有效託運單為準,本合同不再另立明,但託運運單上的資訊一經雙方簽字確定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託運方對託運單上相關資訊之準確性負責,但其託運單需經雙方正式籤核確定方可生效。

  3. 本合同原則上具有長期合作關係,雙方需履行本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而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事項,可另外口頭說明,雙方口頭作出認可,亦可另文立字說明。

  4. 承運方需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把貨物運輸到目的地。貨物託運後,託運方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託運時,有權向承運方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方,並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方所需費用。

  5. 託運方需在裝車前將出口檔案、託運貨品相關資訊交由承運方確定。

  6. 託運方若因提供的託運資訊如所報貨品名、數量、重量等不符,而導致當地政府扣留或處罰時,該責任均由託運方負責,同時承運方車輛依上述原因被阻,暫時不能營業所造成的損失均由託運方依實際時間賠償給承運方。

  7. 託運方應依照約定時間裝卸貨物,承運方車輛到達託運方兩小時內需裝卸完畢,若超時或多地點裝卸按照承運方訂定的價目另計附加費,所以隨道費、過渡、過橋費用均由託運方支付。

  8. 運輸途中,一些自然災難如風水火險、機件故障等意外均由託運方負責;但因車輛故障或司機駕駛所造成的意外需由承運方負責。

  9. 若因報關檔案不齊備、逾期、裝卸超時,託運方必須按實際時間支付承運方運貨及過夜費,關場停車費。

  10. 若因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匿名危險貨物,錯報重貨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斷裂、貨物摔損、吊機傾翻、爆炸、腐燭等事故,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4. 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致使其它貨物或運輸工具、機械裝置被汙染腐蝕、損壞, 造成人身傷亡的,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託運方專用線或在港、站公用線、專用線自裝的貨物,在到站卸貨時,發現貨物損壞、缺少,在車輛施封完好或無異狀的情況下,託運方應賠償收貨人的損失。 若因託運方攜帶違禁品,違反當地法規,而引致車輛及司機被扣留或處罰時,託運人必須賠償一切損失,直至該事件完滿解決為止。 鳳崗→鹽田海關和時間全程約1~1.5小時安全抵達,特殊情況需繞道而行及延長運輸時間的,需得到託運方跟車員的同意方可,否則承運方需承擔因此帶來的全部風險。

  第二條 承運方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1. 向託運方、收貨方收取運雜費用。如果收貨方不交或不按時交納規定的各種運雜費用,承運方對其貨物有扣壓權。查不到收貨人或收貨人拒絕提取貨物,承運方應及時與託運方聯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保管並有權收取保管費用,對於超過規定期限仍無法交付的貨物,承運方有權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 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的變質、無非法品的混入、無掉包、無貨物被盜竊等,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在貨物到達以後,按規定的期限,負責保管。承運方要確保貨運到時包裝完好,除海關查車之外,不可拆開所承運的物品,如有違背本協議後果由承運方負全部責任。貨物數量由雙方當面點清,交承運方後由承運方負責。承運方必須按託運方之要求,按時將貨物交給託運方所指定的收貨人,並辦好交接手續及籤回具有收貨人簽章的收貨單據並交回給託運方。若承運方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應賠償付託運方40%的違約金。承運方如將貨物錯運到收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收貨地點或接貨人。如果貨物逾期達到、承運方應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運輸過程中貨物遺失、短缺、變質、汙染、損壞、被掉包、被盜竊、混入非法品或誤時等,承運方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託運方。

  在全程運輸中,除①不可抗力;②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 ③貨物的合理損耗;④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四項原因造成貨物破損、誤時、受潮、短缺、摺痕等不良之經濟損失,承運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外,其它因素均由承運方負責賠償,並以此車作為抵押。

  10. 承運期間除自然災難之外,其它的因車輛故障、司機駕駛等因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以及其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均由承運方承擔,與託運方無關。

  11. 承運方必須符合C-TPAT最低保安要求。

  12. 承運方須對所聘請的僱員做出背景調查與核實,確保所聘請的僱員具有高誠信度,與罪犯、恐怖分子、或其它不良分子無任何聯絡。

  13. 承運方司機在入廠前,必須配合工廠對其身份、車輛、相關檔案的檢查,若有任何疑問,託運方有權盤問、拒絕入內,或通報公安機關部門處理。

  14. 承運方必須給予司機相關保安安全方面的知識培訓,在運輸途間不得無故停頓、逗留或向外界人員接觸;務必確保貨物自出發點到抵達點期間無任何短缺、損壞、非法品的混入、掉包、被盜竊等情況的發生,否則依運輸合同規定追究責任。

  15. 承運方司機在運輸前及運輸途中,不得有任何不良行為,如喝酒、鬥毆等情況。

  16. 字樓一樓業務辦公室,休息時間大約:1-3小時,就餐地點:工廠職員餐廳。

  17. 承運方在承運期間,若發現有任何可疑情況,要及時通報承運方與託運方公司負責人。

  18. 承運方依託運方櫃紙負責取櫃和取船務封條,並負責核實與保管船務封條直至香港碼頭結關封條交櫃。

  第三條 裝車數量若有誤或不祥的,實數以清單為準。

  第四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由託運方和承運方各執一份。 3. 4. 5. 6. 7. 8. 9.

  承運方代表簽章: 託運方代表簽章:

  負責人/職務: 負責人/職務:

  聯絡方式: 聯絡方式:

  地址: 地址:

  日期: 日期:

  運輸合同範文三

  合同編號: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雙方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與今後每次運輸交易的關係事項

  一、 本合同簽訂後,與今後具體發生的每次交易中的託運書、貨運單、提貨單、各種簽收單證及函件等,共同規範甲乙雙方的運輸交易行為。

  二、每次交易中的貨物、包裝、裝車起運地、目的地、到貨期限、收貨人、運輸方式、運輸工具、運輸路線、運輸價格、送貨費用和保價運輸等,在每次交易中商定且體現在託運單據及資料中。

  三、運輸價格以乙方對外統一公佈的價目表及其變動表為基礎,由甲乙雙方發生交易時商定,並以甲乙雙方代表簽名或蓋備案章的託運單或貨運單等資料為準。

  第二條 託運事項

  一、乙方可在甲方指定的地點裝運貨物。乙方在甲方工廠裝運時,服從甲方廠區內的統一管理但不接受甲方按自已的制度進行的處罰。甲方有權對乙方代表或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改進意見或合理地要求更換代表及工作人員。

  二、甲方應將託運貨物的品名、性質、重量、包裝、瑕疵含夾帶禁運品、危險品的等真實情況如實告知乙方,並根據運輸需要,提供相關政府部門的證明檔案、裝運單據等。否則,乙方知道後將拒絕承運;因未拆包裝等原因而未發現的,可以在發現時任意處置並及時通知甲方,且要求甲方承擔該票次貨值10% —50%的違約金,乙方因此受損超過違約金的部分也由甲方承擔。

  三、貨物包裝應符合安全運輸要求,否則乙方可拒絕運輸並由甲方承擔可能由此產生的損失。乙方不得擅自改動甲方包裝,甲方對自己的包裝承擔責任。甲方委託乙方包裝的,應支付包裝物料及人工費,包裝責任由乙方承擔;但如甲方要求乙方降低包裝標準而導致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對運輸業利潤的低利率與高風險等特點,及相關法律對承運人責任限制及免責條款有足夠的瞭解。為化解風險,應向乙方申請辦理保價運輸。航空、汽運的保價費均為貨值的0.3%。

  五、實行保價運輸後,當乙方得知發生了保價責任範圍內的事故後,乙方應在3小時內通知甲方,甲方應根據乙方要求的期限向乙方提交相關的證據資料,協助乙方辦理賠償事宜。

  六、甲方在辦理託運手續時,如不如約申辦保價運輸並交納保價費給乙方的,一旦發生包括已報案的盜、搶、騙而致貨物毀損、滅失在內的非不可抗力事故的,如乙方應承擔責任時,空運按貨物損失部分20元/公斤,汽運按貨物損失部分運費的2至4倍賠償給甲方。

  第三條 運輸事項

  一、乙方具有法律規定的承運資質,否則,由此導致甲方貨損和延時交貨的,承擔賠償責任。

  二、甲方有權瞭解貨物的在途、到達及提貨情況。可能延時或貨損時,乙方應主動通知。

  三、乙方應在每次具體交易中約定的到貨期限到達目的地並將貨物交給甲方在託運憑證上指定的合格收貨人。無故延期的,甲方可以按每延期一日,少付10%的運費給乙方,但最多少付本票次運費。若運輸途中,遇到惡劣天氣,交警、運政等相關部門多次長時間檢查車輛,修路,全國性節假日,突發性機械大故障,交通事故以及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延期的,乙方首先應及時通知甲方,然後儘快縮短延誤的時間。但以上情況不是乙方人為過錯,因而不承擔延期責任。收貨人延時收貨或不收貨的,乙方不承擔延時責任。

  四、乙方應將託運貨物安全運至目的地並交給合格收貨人,否則,造成甲方貨損的,按第二條

  第五款、第六款賠償。但若收貨人得到乙方通知後五日內不提貨的,乙方不承擔未及時、安全交貨所造成的各項損失。

  五、乙方接受甲方變更運輸目的地和收貨人的合理的且乙方能夠接受的書面申請不接受口頭申請,除非乙方因運輸工具、運輸路線、運輸時間等方面不能滿足甲方的變更要求。但因變更增加的運雜費,甲方應在變更申請書中承諾支付並辦理相關手續,否則,乙方不接受變更申請。

  六、因乙方原因誤達目的地或誤交不合格收貨人的,由乙方自行糾正並承擔增加的運雜費。造成延時交貨或貨物損失的,由乙方按本合同的相關條款予以賠償。

  七、發生應由乙方負責賠償的事件時,乙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或雙方商定的方案對甲方進行賠償,但甲方不得以此延期或拒絕支付已到付款期的運雜費給乙方。

  第四條 目的地收貨人簽收貨物等事項

  一、收貨人得到通知後超過五日不領取貨物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收取相應保管費。收貨人、託運人超過十五日不領取貨物的,乙方有權處置貨物包括丟棄、變賣。變賣後,扣除變賣費用及本次或累計所欠運雜費後的多餘部分,返還給甲方。甲方在十五日內棄貨的,應向乙方提交書面棄貨通知。無論甲方主動棄貨還是乙方處置貨物,甲方均應如約支付運雜費。當約定收貨人支付運雜費即運雜費到付,但收貨人卻不予支付或不提貨時,運雜費應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二、甲方指定的收貨單位提貨代表不持委託書、身份證或持不合格的委託書、身份證要求提貨的,乙方有權拒絕且不承擔相關責任。甲方有義務要求收貨人提供合格的委託書和身份證等資料。

  三、由於貨物的性質和長途運輸的振動、裝卸,甲方允許乙方交貨時的貨損、貨差率為 %。

  四、甲方以要求乙方返回甲方的銷售送貨單、收貨人簽收的提單或其它收貨憑證作為支付運雜費條件的,乙方只要能提交以上足以證明甲方指定的收貨人已經收貨的任意一種資料的,甲方就應

  當支付全部運雜費給乙方。

  五、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不得向甲方業務人員行賄,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此舉不影響支付已經發生的全部運雜費。甲方也不得把乙方給予的優惠運價向第三方透露。

  第五條 運雜費的支付事項

  一、上一自然月的運雜費,在本月5日前,由甲乙雙方對帳確認如果雙方通過傳真及其它簡易方式不能確認對帳數目,或雖已確認但甲方不按時付款的,則甲方代表應在對帳單或帳款確認函上簽名或蓋財務專用章等工商備案章。雙方確認後,乙方向甲方開具運輸業統一發票甲方不要求開票的除外。但開票之前,甲方已收上次發票而未付款的,則應支付上次發票款後再要求乙方開票。甲方代表應在發票簽收單上簽名或蓋備案章,並於收到發票後 日內最遲不得超過本月 號支付現金、交付支票出票日期不得超過此日期或通過銀行辦理支付手續。因甲方也有載明運雜費的憑證聯,通過統計後再與乙方核實,應明知付款數額,應主動對帳並按期付款。

  二、當一個自然月內運費每當達到 萬元時,甲方不按上款時間和方式付款,而應在每當達到此數額之日起三日內付清此數額的運雜費。該月餘下不足 萬元與上行空格內的數額相同的部分,按上一款對帳後下月支付。本款對帳、開票程式以及付款方式按上一款。

  三、當一個自然月的全部運雜費不足 萬元時,則於該月的下一個月3號前付清該月全部款項。從下一月起,改按每7天口頭或書面對帳,並於7天滿期之日起兩日內付清。開票程式以及付款方式按上一款。

  四、甲方不按時確認乙方的對帳數額,則乙方可按託運書、貨運單、提單以及收貨人各種簽收憑證等能夠證明運雜費數額的資料,向甲方收取運雜費。

  五、甲方收到乙方發票後,如果乙方主張並未實際收到甲方的付款,則甲方應提供乙方開具的收款收據或銀行出具的付款憑證,來證明已實際支付了發票上的金額給乙方。

  六、如果乙方收款代表上門收取甲方運雜費時,每次均須持三日內有效的收款委託書原件或公函原件,否則,甲方應拒絕支付。超過壹仟元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收款代表支付現金。甲方違反本款約定,乙方無須舉證證明自已未實際收到付款,則可主張甲方沒有對乙方履行付款義務。

  七、甲方延期付款,應支付每日延期額的0.5%的違約金給乙方。

  第六條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及解除情形

  一、本合同為長期合同,對簽訂本合同之日起發生的運輸交易均有效。

  二、發生下列情況時,雙方均可解除本合同但已經發生的交易應受本合同調整:

  1、根本性違約。如乙方未及時、安全地履行運輸義務,未將貨物如約交給合格的收貨人或拒絕履行雙方約定的賠償義務和商定的賠付數額;甲方未如期如量支付約定的運雜費。

  2、在實際合作中,由於運輸價格、運力、到貨期限、運輸線路、保價運輸、待運貨物的性質是否適應運輸等無法達成一致的。

  三、解除合同應提前10天書面通知對方,但下列情況例外:

  1、雙方屆時同意立即解除的。

  2、甲方要求乙方賠償損失且在10天內達不成協議的。

  3、甲方拖延、拒絕對帳或拖延、拒絕支付運雜費達到10天的。

  四、解除合同時,未到付款期的運雜費視為已到期。乙方提出解約的,解約之日起15日內支付;甲方提出解約的,解約之日起三日內支付。

  第七條 附則

  一、簽定本合同時,甲乙雙方應提交已蓋公章的業務代表的授權委託書、身份證影印件、雙方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和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影印件給對方。

  二、受託人作為業務代表,任何一人均有權在託運書、貨運單、出倉單、對帳單、帳款確認函、發票簽收單、各種來往檔案、函件上簽名但乙方的收款代表,在實際收款時由乙方臨時書面委託;甲方代表需分工的,應在委託書中表明。變更代表應向對方及時提交書面變更通知,或重新遞交委託書。姓名須列印在委託書上。如果手寫,則須在姓名上蓋章,否則不對姓名真實性提出異議。

  三、本合同的所有空格,在提交各方審批前均需列印填好。任何手寫改動的文字不論文字上是否蓋章均無效。確需改動的,應另籤補充協議或重籤合同。

  四、本合同之爭議,由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五、本合同正文一式兩份,每份共四頁,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八條 其它約定 此條非必備。增加內容必須列印,不增加的刪掉此條,不留空白,否則,此條不產生效力。

  甲方: 乙方: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權簽名人: 授權簽名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地址: 地址:

  簽約日期:二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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