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資產轉讓合同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5日

  資產轉讓本身是一種買賣行為,轉讓資產的公司的資產總額不發生變化,股東地位也不受影響。那麼簽訂需要注意什麼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甲方受讓方: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泰證券民生石嘴山銀行定向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吳萬善

  辦公地址:南京市中山東路90號 經辦人:王媛媛

  聯絡電話:025—84736305 傳真:025-84579753

  郵寄地址: 南京市中山東路90號華泰證券大廈806室 郵編:210002

  乙方出讓方: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復

  辦公地址:南京市淮海路50號 郵政編碼:210005 經辦人: 張祥

  聯絡電話:025-84551001 傳真:025-84544190

  甲方擬以其支配資金購買乙方持有的商業匯票資產,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轉讓標的

  1.1本合同項下乙方向甲方轉讓標的為乙方所貼現/轉貼現的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資產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統稱“轉讓標的”,具體票據見本合同附件1《票據資產轉讓清單》。

  1.2《票據資產轉讓清單》列示了各票據的票面金額、到期日、付款人名稱等事項。《票據資產轉讓清單》附每張轉讓票據的影印件。

  1.3《票據資產轉讓清單》應由甲、乙雙方共同確認。

  1.4乙方轉讓票據共 529 份,票面總金額合計為大寫人民幣 肆億伍仟陸佰壹拾貳萬捌仟零陸拾肆元捌角伍分 小寫¥ 456,128,064.85元 。

  1.5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甲乙雙方約定,甲方支付轉讓價款後,轉讓標的所對應的票據資產權利即不可撤銷的轉讓給甲方,甲方受讓票據資產後委託乙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對該票據資產進行保管和託收。

  第二條 轉讓價格、利率及計息方式

  本合同項下轉讓標的所對應的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肆億肆仟玖佰玖拾叄萬伍仟貳佰捌拾元捌角伍分 ,小寫¥ 449,935,280.85 元 。

  公式:轉讓價格=∑票面金額-票面金額×轉讓期限×轉讓利率÷360。其中:

  轉讓利率:年利率 5 %,按360天/年計算。 轉讓期限:轉讓期限=票據止息日-資產轉讓日 票據資產轉讓日: 2012 年 10 月 26 日 第三條 轉讓價款的支付和轉讓標的之移轉

  3.1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應於 2012 年 10 月 26 日將轉讓價款劃付至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戶 名: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據中心 賬 號:01070125640000011 開戶銀行名稱: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號:313301008887

  3.2甲方受讓票據資產後,委託乙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對轉讓標的進行託收。具體約定請見《票據資產服務合同》編號:華泰-SZS002號。

  第四條 甲方權利義務

  4.1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轉讓價款。

  4.2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與轉讓標的有關的資料。

  4.3在轉讓標的所對應的票據資產權利不可撤銷的轉讓給甲方後,甲方依據本合同不可撤銷地享有票據資產項下的所有權利並承擔相應風險。

  4.4甲方已受讓票據資產發生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甲方有權於票據到期日當日起任一工作日就該票據資產向乙方進行追索,乙方應於收到甲方追索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清償,清償的金額為尚未收到相應款項的票據的面額總和。甲方委託第三人行使追索權的,乙方對此表示認可,不得以此提出任何抗辯。 4.5票據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或死亡、逃匿的,甲方有權對乙方、擔保人、出票人、背書人及匯票其他債務人立即行使追索權或追償權。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三個工作日之內將所涉票據款項足額劃入甲方賬戶。所涉票據款項按照以計算方式劃付:應付款項=∑票面金額-票據金額*剩餘天數*轉讓利率/360 其中,剩餘天數=票據止息日-票款劃付日 轉讓利率見本合同第二條。

  4.6法律法規規定的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乙方權利義務

  5.1按照本合同約定取得轉讓價款。

  5.2向甲方提供與轉讓標的有關的資料,並保證相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合法。

  5.3確保向甲方轉讓的票據資產的真實、有效、合法,如票據資產存在任何有違乙方承諾與保證的情形,則乙方對該票據資產可能存在的一切瑕疵和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4向甲方轉讓的票據資產發生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等無法收到票款的情形時,乙方應於收到甲方追索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清償,清償的金額為尚未收到相應款項的票據的面額總和。甲方委託第三人行使追索權的,乙方對此表示認可,不得以此提出任何抗辯。 5.5 在甲方的追索得到乙方完全清償後,乙方有權獲得相應票據項下的所有票據權利。

  5.6法律法規規定的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承諾與保證 6.1甲方的承諾與保證:

  6.1.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和金融許可證。 6.1.2甲方保證以合法支配的資金認購轉讓標的。

  6.2乙方的承諾與保證。

  6.2.1票據真實、合法、有效,記載事項完整,背書連續,沒有被偽造、變造的簽章,不存在任何瑕疵。

  6.2.2乙方真實享有票據權利;且該票據權利將不會遭致任何票據債務人抵銷、反訴、抗辯、賠償損失或作其他扣減。

  6.2.3票據為乙方背書受讓的,乙方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 6.2.4票據上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轉讓的情形。

  6.2.5乙方保證此前並未將票據資產或其對應的票據轉讓/質押給任何第三方,並保證將票據資產依據本協議轉讓與甲方後,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以背書或任何其他方式將本協議項下之票據資產或其對應的票據再行轉讓或變相轉讓與任何第三方含法律處分和實物處分,也不得設臵任何權利限制。

  6.2.6票據上不存在優先於甲方的票據權利;不存在被利害關係人申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權機關採取查封、凍結等保全或執行措施的情形。如發生甲方受讓的本合同項下的票據因掛失止付、公示催告、被有權機關採取保全、執行措施原因而不能得到票據款項,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所涉票據款項足額劃入甲方賬戶。所涉票據款項計算方式見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款。

  6.2.7票據沒有超過票據權利的行使期限,且未被拒絕付款。

  6.2.8 票據上不存在不合法或不真實、截止至票據資產轉讓日,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披露的瑕疵、已有或可預見的潛在爭議或糾紛、或任何其他影響甲方票據權利完全實現的情形。

  6.2.9票據資產轉讓給甲方後,除根據本合同規定或甲方另有書面授權外,乙方無權再對該票據資產進行任何處分,包括但不限於: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轉讓該票據資產。

  6.2.10乙方對本協議項下的票據的要式性和文義性、業務資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已進行了稽核和查詢,並已按規定向付款人查實承兌情況,對票據的信用狀況進行了評估,對貼現的票據的貿易背景及相應資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全部責任。

  6.2.11 法律、法規規定的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如本合同當事人違反本合的約定,包括事實與本合同當事人做出的承諾和保證不符的,守約方有權請求違約方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7.2若因法律法規或政策方面的原因導致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被宣佈無效、被撤銷等情形,甲方應按原狀向乙方返還票據資產;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款所列明的計算方式向甲方進行支付相應款項。

  7.3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四款、第四條第五款、第六條第二款第6項的約定向甲方進行清償或支付,則從票據止息日或乙方應付款日的下一日開始,乙方應按照其應向甲方清償或支付的金額按每日0.5‰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7.4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條規定,在轉讓價款支付日付款,則從轉讓價款支付日的下一日開始,甲方應按照其應向乙方清償金額每日0.5‰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7.5在本合同生效期間,守約方給予違約方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權益或權利,均不損害、影響或限制守約方依有關法律規定和本合同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不應視為守約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違約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第八條 期間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九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簽章並蓋公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簽章並蓋公章後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貳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票據資產轉讓清單》 本頁以下無正文

  以下為簽署頁

  甲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簽署日期:年

  範文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辦公地址:

  經辦人:

  聯絡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辦公地址:

  經辦人:

  聯絡電話:

  甲方設立“資產管理計劃”,以委託資金購買乙方的票據資產。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合作意願,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轉讓標的

  1.1本合同項下乙方向甲方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轉讓標的為乙方依據本合同附件《票據資產轉讓清單》所列票據項下的一切權益以下簡稱“票據資產”,相關票據均為乙方已貼現轉貼現的未到期的商業匯票以下簡稱“標的票據”。

  1.2《票據資產轉讓清單》內容包括轉讓標的對應的各票據的票面金額、到期日、付款人名稱、轉讓價款等事項。

  1.3《票據資產轉讓清單》由甲乙雙方以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形式共同確認。

  1.4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向甲方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轉讓標的所對應票據的票面總金額由每期《票據資產轉讓清單》確認,具體詳見附件一《票據資產轉讓清單》。

  1.5甲方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受讓的系票據資產,甲乙雙方約定,甲方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支付轉讓價款後,轉讓標的所對應的票據資產權利即不可撤銷的轉讓給甲方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

  第二條轉讓價款

  本合同項下轉讓標的所對應的轉讓價款由每期《票據資產轉讓清單》確認,具體詳見附件一《票據資產轉讓清單》。

  第三條轉讓標的之移轉和轉讓價款的支付

  3.1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支付的轉讓價款當日將《票據資產轉讓清單》項下標的票據所對應的所有原始權利憑證包括但不限於標的票據本身移交給資產管理計劃的託管人或甲方與資產管理計劃的託管人共同指定的票據資產服務方。

  3.2甲方應當在本合同生效後,於甲乙雙方約定日前向資產管理計劃的託管人發出劃款指令,由資產管理計劃的託管人將轉讓價款劃付至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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