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範本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8日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那麼對於標準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你是怎樣理解的?以下是在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標準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範文,感謝您的欣賞。

  標準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範文一

  發包人:

  設計人: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檔案簽訂: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准檔案。

  第二條 本合同設計專案的內容: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費等見下表。

  第三條 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及檔案

  第四條 設計人應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檔案:

  第五條 本合同設計收費估算為 萬元人民幣。設計費支付進度詳見下表。

  說明:

  1.提交各階段設計檔案的同時支付各階段設計費。 2.在提交最後一部分施工圖的同時結清全部設計費, 不留尾款。

  3.實際設計費按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概算核 定,多退少補。實際設計費與估算設計費出現差額時, 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 第六條 雙方責任

  6.1發包人責任:

  6.1.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基礎資料及檔案,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檔案超過規定期限 15天以內,設計人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檔案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員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檔案的時間。

  6.1.2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專案、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

  在未簽訂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收費標準,相應支付設計費。

  6.1.3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檔案時,如果設計人能夠做到,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6.1.4發包人應為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件。

  6.l.5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檔案、資料圖紙、資料、計算軟體和專利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檔案不得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專案,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6.2設計人責任:

  6.2.1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並對其負責。

  6.2.2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

  6.2.3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

  6.2.4設計人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檔案。

  6.2.5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檔案後,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檔案,本年內專案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在一年內專案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但應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諮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6.2.6設計人應保護髮包人的智慧財產權,不得向第三人洩露、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並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賠。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7.2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檔案不審批或本合同專案停緩建,發包人均按7.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

  7.3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檔案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商定為實際損失的 %。

  7.4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檔案的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專案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 其他

  8.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8.2設計人為本合同專案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檔案份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 8.3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檔案中,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效能等技術指標,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的設計人員配合加工定貨時,所需要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4發包人委託設計人配合引進專案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員參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8.5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以外的工作服 務,另行支付費用。

  8.6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8.7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當事人又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8.8本合同一式份,發包人份,設計人 份。

  8.9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並在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定金後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後,按規定到專案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為必要時,到專案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簽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8.1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約定事項:

  發包人名稱: 設計人名稱: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蓋章 備案號: 備案日期: 年 月 日

  標準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範文二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催化料車間4號庫

  工程地點:皇馬工業園一區

  工程內容:土建及鋼結構、不包括地坪、水電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

  資金來源:自籌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包工包料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2011年11月1日

  竣工日期:2012年4月30日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180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壹佰零柒零伍拾肆元人民幣$:1070054元

  六、組成合同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2011年10月26日

  合同訂立地點:新隆市場C區58號

  本合同雙方約定:鑑字蓋章後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月日:

  標準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範文三

  總包方全稱:

  分包方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施工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1、分包工程名稱:

  2、分包工程地點:

  3、分包工程內容:

  第二條:合同價款人民幣大寫 元¥: ,最終以結算定案值為準。

  第三條:合同工期

  根據總包合同要求,分包工程合同工期為 天。 年 月 日開工, 年 月 日竣工,如遇下列情況,由分包方及時與發包方辦理簽證,並由發包方出具工期順延證明,工期順延。

  1、因發包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約定時間內開工;

  2、發包方未能在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週內非總、分包方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工期延誤簽證或工期順延證明原件須及時交總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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