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對經理人股票期權激勵效應的影響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8日

  美國是運用股票期權最早的國家,同時股票期權也是其實施最廣泛的激勵方式,基於稅收動因的經理人股票期權的研究證據主要基於美國的制度背景。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稅收對經理人股票期權激勵效應的影響相關論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論文摘要]

        股票期權的實施某種程度上是追求稅收利益最大化的結果。稅收因素因為決定實施股票期權的企業和經理人的現金收入,而影響企業授予經理人股票期權的行為,以及經理人持有行權所得股票的時間、股利政策和盈餘管理等。稅收的行為調節既可能促進股票期權的激勵效應,也可能抵消其激勵作用。因此,如何協調巨集觀層面的稅收政策制定與微觀層面委託代理問題的緩解是未來應該關注的問題。

  [論文關鍵詞]

       稅收;股票期權;激勵效應

  【論文正文】


稅收對經理人股票期權激勵效應的影響
 

  一、股票期權的稅收決定觀

  與現金報酬不同的是,股票期權不構成經理人現時的收入,它在納稅義務產生的時間和稅收負擔方面都與現金報酬存在差異。股票期權和現金報酬在會計處理和稅收政策上的差異,導致企業不同的會計利潤和稅收利益。

  長期以來,對股票期權運用於高管薪酬的動因存在兩種解釋:即激勵動因和稅收動因。基於“合約觀”的股票期權激勵動因,認為經理人股票期權是由代表股東利益的董事會決定並授予的,其目的是解決管理者與股東之間在時間視野、風險偏好方面的目標差異,引導經理人的行為更多地服從股東的利益;而基於稅收動因的股票期權實施,其目的則是實現企業和經理人綜合稅收利益的最大化。

  美國是運用股票期權最早的國家,同時股票期權也是其實施最廣泛的激勵方式,基於稅收動因的經理人股票期權的研究證據主要基於美國的制度背景。美國1950年的稅收法案,針對滿足規定條件的限制性股票期權,可將出售行權所得股票的全部或部分收入按資本利得納稅。當時個人一般收入最高累進稅率達到91%,而資本利得稅為25%,限制性股票期權對企業抵稅作用不存在差別,對個人的稅收利益影響巨大。Long基於美國1950稅收法案對股票期權授予行為的影響,考察股票期權的授予是出於激勵動因還是稅收動因,結果發現,在其考察的98個樣本企業中,有39家在隨後的三年內實施了限制性股票期權,還有41家在隨後的九年之內實施了限制性股票期權,原先實施股票期權的6家企業中有5家企業改為限制性股票期權。其研究結果認為,在企業稅收成本一定的條件下,經理人稅後利益最大化是企業選擇股票期權的內在動因。美國1969年出臺的稅改,逐年降低個人一般收入最高累進稅率,從當年及1970年的70%降低為1971年的60%,最終降至1972年的50%。

  Hire和Long研究了美國1969年的稅改法案對企業授予股票期權行為的影響,在其考察的財富500強最大的100家企業中,截止1969年有86家實行合格股票期權,1969年的稅改逐步使一般個人收入的最高累進稅率與資本利得稅率之間的差距縮小,導致合格股票期權對經理人的稅收利益逐漸減少;相比之下,不合格股票期權抵稅作用所帶來的綜合稅收利益大於合格股票期權。截止到1972年,上述86家企業的94%,即總數達到81家企業,在隨後的幾年間從原來的合格股票期權轉為不合格股票期權。美國1986年的稅改使公司所得稅最高累進稅率高於個人一般收入的最高累進稅率,資本利得稅率與個人一般收入所適用的稅率相等,導致公司放棄股票期權作為稅前費用扣除的代價更大,同時個人從合格股票期權獲得資本利得稅所帶來的稅收利益基本消失。

  這一稅收利益格局的改變,直接導致授予不合格股票期權的公司遠遠超過授予合格股票期權的公司數量,而在20世紀80年代初,僅授予合格股票期權的公司數多於僅授予不合格股票期權的公司。1993年旨在限制高管薪酬的稅改法案,針對CE0及以下薪酬最高的四位高管,其薪酬超過100萬美元的部分不能在企業稅前抵扣,但對符合薪酬制訂程式並以業績為基礎的報酬不受上述限制。在這一政策驅動下,隨後的幾年裡,大量的公司改變薪酬結構,降低工資在薪酬總額中的比例,提高以業績為基礎的報酬,而股票期權在新的稅收法案下成為滿足企業稅前抵扣條件的最佳選擇,正是因為這一稅收政策,導致上世紀90年代以業績為基礎的股票期權的大量實施。

  儘管稅收動因無法完全解釋股票期權實施和變化,但從美國曆次稅改法案無不伴隨企業對經理人薪酬計劃的調整過程來看,稅收政策對經理人薪酬結構具有決定性的影響,股票期權的實施很大程度上是對經理人和企業稅收利益權衡的結果。
 

  二、股票期權的稅收利益及經理人行為

  股票期權被授予之後,因其涉稅種類和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不同,而關及個人及企業的不同利益。個人因持有股票期權而帶來的收人來源於行權所得股票實際的賣出價與行權價之間的差額,以及持有行權所得股票期間公司派發的紅利所得。股票期權涉及的稅種包含了個人薪金收入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和紅利所得稅。對企業而言,股票期權作為經理人薪酬的一部分,其能否在稅前扣除,直接關係到企業稅後所得。從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來看,股票期權涉稅的三個關鍵時間點為:期權授予日、行權日以及行權所得股票賣出日。個人納稅義務發生在行權日和股票賣出日;對企業而言,涉稅義務多發生在股票期權的授予日和行權日。個人薪金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紅利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之間的差異及其變動決定企業和個人稅後利益,影響企業與個人的行為。
 

  一稅收利益與行權所得股票的持有時間

  經理人人力資本不可分離的特性,使經理人人力資本集中於其所就職的企業。基於分散風險的目的,經理人傾向於及時售出行權所得股票以分散其因資產集中而面臨的風險。這與股東希望通過授予股票期權的方式使經理人持有公司股權而關注公司長期利益的意圖存在背離。從成本與收益的角度看,當持有行權所得股票可以帶來更大收益時,經理人則傾向於延長持股時間。Smith和Huston的研究發現,在滿足合格股票期權條件下行權所獲得的股票並持有滿一年的比例高於不合格股票期權,且行權價與行權時的股票市場價格差別越大,經理人越傾向於延長持有行權所得股票的時間以獲得合格股票期權的稅收利益;此外,經理人行權後股票價格上升的幅度越大,為享有資本利得稅的好處,經理人越願意延長股票持有時間以滿足合格股票期權的持有條件。
 

  二稅收利益與財務報告成本

  在股票期權被強制要求費用化之前,股票期權成為一種對企業而言既不發生成本又不需要現金支出的激勵方式而被廣泛採用。對於股票期權能否作為企業稅前抵扣則有不同的規定。以美國為例,個人持有合格股票期權,只須在賣出行權所得股票時以賣出價與行權價之差繳納資本利得稅,這部分資本利得收入不能作為薪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個人持有不合格股票期權,在行權時以行權價和市價之差按薪金所得納稅,個人按一般薪酬納稅的那部分收入可作為企業薪金費用在稅前予以扣除。合格股票期權與不合格股票期權不同的稅收待遇給企業和個人帶來不同的稅收利益,其中資本利得稅與個人薪金收入所得稅率的差別越大前者通常小於後者,個人持有合格股票期權的稅收利益越大;個人一般薪金收入適用的所得稅率與企業所得稅率的差異越大,個人是否持有不合格股票期權對企業稅收利益的影響也
 

  二誘導經理人盈餘管理的行為

  已有研究表明,既定薪酬契約下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是經理人盈餘管理的動因之一。經理人股票期權收益取決於行權價與售出價之間的差額,這就決定了經理人具有通過盈餘管理手段影響行權價和售出價的動機。例如,為使行權價格降低,在股票期權授予日前的一段時間,經理人通常實施使收益下降的應計利潤以降低期權授予價格。Bergstresser的研究發現,CEO報酬中來自於股票期權報酬的比例越高,以操縱性應計利潤所表現的盈餘管理程度越顯著,在應計專案高的年份,同時伴隨出現CEO高比例的行權和出售行為。中國上市公司的經理人也存在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公告日前的三個季度操縱應急利潤進行向下的盈餘管理,或通過股票股利和公積金轉增的方式來降低行權價格。在我國當前的稅收制度下,行權價也是決定股票期權價值的重要因素,由於行權和出售兩個環節的納稅義務相差甚遠,這就容易導致經理人通過盈餘管理或擇時披露資訊的手段影響其在行權時的股價升幅,讓股價在未來出售時有更高的漲幅,以減輕行權環節的納稅義務,享受免徵資本利得稅帶來的稅收利益。
 

  三誘導經理人降低股利支付

  目前我國對個人股利收入實行10%的比例稅率,而對資本利得收入免徵所得稅的政策,具有對經理人減少股利支付,以提高資本利得,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的激勵作用。在股權分置的情況下,超額現金股利分配是我國上市公司大股東遂道挖掘的普遍方式,伴隨股權分置改革的完成,原來的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的利益實現方式趨於一致,上市公司現金股利支付水平呈下降趨勢。上市公司現金股利政策的變化,反映了在消除特殊的制度因素之後,上市公司現金股利支付存在典型的代理問題,而股票期權及其相應的稅收政策強化了經理人降低現金股利支付的行為,加劇了外部股東與經理人之間的代理問題。

  此外,對於企業而言,股票期權作為薪酬費用計入利潤表但不能在稅前抵扣,導致企業面臨高昂的財務報告成本卻無稅收利益可言。實證研究表明經理人具有高報利潤的動機,目前股票期權會計處理規則嚴重影響攤銷期間企業的利潤,極大影響公司的股價和投資者的認同度,企業通常會權衡財務報告成本與稅收利益的得失而行動,股票期權會計與稅務的不對稱處理,必將影響企業實施股票期權的積極性。在2006年底到2008年初的這段期間裡,我國共有六家上市公司提出對原來的股票期權激勵方案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方案具有的共同結果是使股票期權費用大幅下降,以避免對公司會計利潤產生太大的衝擊。

  四、結語

  經理人股票期權激勵方式的廣泛實施,某種程度上是受稅收利益的驅動。對已實施股票期權的企業和個人來說,稅收政策直接決定了雙方的現金流入,從而影響企業股票期權授予和經理人股票期權的激勵效應。稅收對持有股票期權的經理人行為的調節存在兩面性,其既可能緩解經理人的自利行為,提高股票期權的激勵效應,也可能加劇本已存在的代理問題,抵消股票期權的激勵作用。本文分析的結果表明,協調巨集觀層面基於調節作用的稅收政策制定與微觀層面委託代理問題的緩解是未來應該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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