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標與索賠管理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4日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建設專案的投資日益增多,我國工程造價也從階段管理轉變為全過程管理。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篇一

  工程專案招投標與索賠管理

  摘要

  【摘要】本文筆者針對傳統工程專案招投標方法的不足,提出了工程專案招投標的改進方法,闡述了施工索賠的起因,並提出了完善合同份理的建議。

  內容

  【關鍵詞】工程專案投標施工索賠合同

  中圖分類號: TU72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引言

  評標方法的正確與否決定著一項招標工作的成敗。制定一個科學嚴密、合理公正、簡便易行的評標方法是工程招標成功的必要條件。評標方法出現一絲一毫的漏洞,都會給精明的投標人投機取巧的機會,導致決策失誤,還可能引起巨大的糾紛和矛盾,給招標人造成被動的局面或經濟損失,導致招標工作失敗。下面筆者介紹了幾種改進的投標方法。

  一、工程專案招投標的方法

  1、綜合評議法的改進――物元評標模型

  針對綜合評議法專家打分主觀隨意性強,極易產生腐敗現象的弊病,建立了物元評標模型,該模型摒棄了專家對評標因素打分的傳統做法,直接採用評標因素的原始資料,通過簡單關聯函式對投標單位給予相應的優度評價,從而為工程定標提供決策依據。

  物元分析方法是我國著名學者蔡文教授於1983年首創的一門介於數學和實驗之間的學科。它通過分析大里例項發現:人們在處理不相容問題時,必須將事物,特徵及相應的最值綜合在一起考慮,才能構思出解決不相容問題的方法,更貼切地描述客觀事物的變化規律,把解決矛盾問題的過程形式化。這種方法的主要思想是把事物用“事物,特徵,量值”三個要素來描述,並組成有序三元組的基本元,即物元。物元分析方法是研究物元及其變化規律,並用於解決現實世界中的不相容問題的有效方法。

  對於依據某一問題產生可拓集合中的物元,有時必須對其進行篩選評判,確定其所屬的類別,以便去偽存真,因此必須研究篩選的方法,即評價方法,這些方法在產品的構思,事物的歸類,策略的制定中都有重要的應用價值。

  2、低價中標法的改進一一經評審的最低價法

  經評審的最低價法是指商務標最優報價是經評審的合理低報價,即投標人能夠滿足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檔案規定評標價格調整方法,對所有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以及投標檔案的商務部分作必要的價格調整後,經評審的合理最低投標價為最優報價。它適用於具有通用技術、效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效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專案。

  這種評標辦法不保證最低報價一定是最優報價,評標辦法都有一定的評審規定來限制低於企業個別成本的報價中標,一般業主規定中標價不得低於業主指定市場最低成本價,或規定最低報價低於次低報價的百分比大於招標檔案的規定,則該最低標為廢標,而次低標為最優報價。

  在參與此類工程專案投標時,投標單位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技術、裝置、勞動力狀態及管理水平綜合定價,而不可為了中標盲目壓低投標報價,造成中標後虧本施工。投標單位要認真閱讀、反覆研究招標檔案,充分了解工程全面情況,優化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根據本單位的管理水平,測算出工程施工的成本價保本價,最低標中標的投標最終報價以不低於成本價為原則。在投標階段投標單位還要對投標競爭對手的實力進行分析。要分析該投標單位是否採用了先進技術確實可以降低造價或有自己的廉價建材採購基地,能保證得到低於市場價的建築材料,或是在管理上有什麼獨到的方法。同時瞭解企業是否出於競爭的長遠考慮,在一些非主要工程上讓利承包,以便提高企業知名度和佔領市場,為今後在競爭中獲利打下基礎。

  二、索賠管理

  施工索賠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根據法律、合同規定及慣例,並非對由於合同一方自身的過錯和疏忽,而是屬於應由合同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所造成,且實際發生了的損失,從而向合同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

  施工索賠是伴隨工程風險而產生的一種對損失的補償手段,有風險就會有索賠。施工索賠是一種正當的權利要求,是業主、工程師和承包商之間的、大盤發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業務,是一種以法律和合同為依據的、合情合理的行為。

  工程專案建設過程中,建設工期長,結構複雜,加上地質條件的變化、外界的干擾等不確定因素影響,經常使工程施工無法按照預定的計劃實施,產生一系列的索賠,綜合各類索賠事件的起因,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因素:

  1、不可預見因素

  不可預見因素包括如下內容:

  1地質條件與合同檔案中的不一致:

  2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力因素地展、清坡、颱風、洪水或火山活動,人力因素叛亂、恐怖主義、革命、暴動等和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嚴寒、雨季、高溫、雷電等。

  3第三方干擾。第三方干擾包括其他承包商的千擾,指定分包商或供應商的違約,以及其他部門的延誤運輸延誤、郵路延誤、海關清關延誤等。

  2、合同變更及缺陷

  合同執行過程中,業主/工程師對合同範圍內的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1設計變更:設計變更是施工過程中的常見的現象。在招投標階段,設計圖紙往往不夠深化,在施工過程中,工程師會指示做區域性的改動。尤其是大型土木建築過程,由於規模大、施工週期長,以及受天時地質等條件的影響,施工中發生變更是不可避免的。工程變更往往直接導致索賠。

  2提高質量標準:在施工過程中,業主可能要提高工程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提高,勢必要增加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這勢必要引起承包商向業主進行索賠。

  3附加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業主有時可能要求承包商進行一些附加工程的建設,附加工程的建設費用承包商會向業主進行索賠。

  4加速施工:有些工程工期要求比較嚴格,有時業主會要求承包商加速施工,加速施工所引起費用的增加,承包商也會向業主進行素賠。

  5合同缺陷:合同缺陷常表現為以下情況:合同條款用語含糊,不準確;合同條款存在漏洞,條款之間存在前後矛盾的現象:合同雙方對某些合同條款理解不一致等。

  三、完善合同份理的建議

  從以上對索賠原因因素進行的分析來看,合同方面的因素是引起索賠產生的主要因素,這就要求承包商在合同簽訂和施工過程中要加強合同管理。

  1在投標過程中要仔細地研究招標檔案和合同條款,對投標的單價做認真的分析,採取正確的投標策略。投標報價要儘量貼近實際,減少報價的風險。

  2注意合同的措辭,保證合同條款的完整性。由於合同條款的不完整,即合同條文不全面、不具體,合同條文之間有矛盾,對雙方的責權利關係表達不清楚等引起的索賠爭端己是屢見不鮮。

  3企業內部必須建立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培養一批精通合同業務的管理人才,這批人才應該熟悉《合同法》等與索賠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同時又熟悉現場施工,懂得概預算管理,是真正的複合型人才,他們要善於從工程承包全過程的每一個環節中發現問題、提出問題,要善於用法律手段來處理這些問題,使企業的索賠工作落到實處,真正承擔起熟練運用索賠手段來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重任。

  4利用現代化手段,建立合同管理系統。隨著經濟的發展,建築工程的規模日益龐大,合同條款也日益複雜,合同檔案的組成內容越來越完善。因此,迫切需要藉助計算機技術,建立合同管理系統。

  結束語

  為了招投標市場健康快速發展,我們對招投標機制中的評標方法,制度,投標人的投標決策研究都要加大力度,要有新的方法和思路。希望本文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期待其他新的方法和理念的出現。

  文獻

  [1]何增勤.工程專案投標策略.天津:天津大學出版社,2003. 71-82

  [2]吳福良,席酉民.中國建築工程招標應用最低價中標法的問題及對策.建築經濟.20019.

  篇二

  現行招投標工程的施工索賠問題分析

  摘要

  摘要:隨著我國建築市場的逐漸開放,建築行業的規範化、市場化也正在進一步深化,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越來越重視索賠工作,本文介紹了招標投標過程中締約過失的概念、性質、情形、索賠範圍及對招標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導致的索賠。

  內容

  關鍵詞:招投標;施工索賠;分析

  中圖分類號:TU74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施工索賠對合同雙方認真履行合同都有著良好的促進作用,已成為施工合同履行中有效的促進劑。開展施工索賠活動,保護建築企業切身利益,是企業獲得更好經濟效益的一種管理手段,也是一種符合法律的行為;尤其在中國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全面改革轉軌過程中,施工索賠已成為合同履行中誠信者的祕密武器。

  一、施工索賠的產生原因

  1、業主與監理工程師違約

  業主與監理工程師沒有按施工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施工場地、材料、裝置,沒有按規定支付款項;對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提出的有關問題久拖不定;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工作失誤,對承包商提出不正確的糾正等。

  2、不可預見的因素

  由於現代建築工程規模大、工期長、多專業交叉、技術複雜,受地下條件、社會環境、市場波動等影響。儘管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都力求把各種問題進行詳盡準確的說明,但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還是出現許多不可預見的因素造成的施工索賠。如在基礎施工中出現的地下古井、墓坑、斷層、溶洞及其他地下構築物等,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人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都是事先無法預見的。

  3、合同變更與合同缺陷

  設計方案變更,給承包商造成了材料的重複採購、人力的調整、機械的重新調配、工期的延長。業主要求施工方法變更,造成了承包商預定的施工方案,材料準備及機械調配等費用的增加;合同條款規定用語含糊不清、難以分清雙方的責任和權益;合同條款中存在漏洞,合同條款之間存在矛盾,雙方對合同條款理解不一致,合同條文中所隱含的風險因素等。

  4、價格管理體系不完善

  由於我國正處在改革開放的發展階段,新的經濟法規、建設法規不斷出臺和漸進完善。價格管理逐步向市場調節過渡,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釋出的建築工程材料預算價格調整變化;國家對三材價差的有關處理規定,國家調整銀行貸款利率的規定調整;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種裝置、材料的通知,國家對有關材料關稅提高等,都會產生大小不一的索賠因素。

  5、合同中斷、解除

  在實際工作中,任何事物的發展都不可能象人們預先想象的那樣完善、順利。由於國家政策的變化,不可抗力以及雙方之外的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的情況時有發生,必然帶來了合同的中斷;合同履行過程,雙方在工作合作中不協調,致使矛盾激化,都有可能導致合同的解除。這些,必然對施工工程雙方產生經濟的損失。發生索賠,再所難免。

  三、招標投標中締約過失的索賠範圍

  其一,招標方過錯。因為招標人的過錯而造成施工招標無效結果的,招標人應當承擔所有投標人因參加投標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或者費用開支。這個費用的範圍比較廣泛,包括了人工費、資料費、差旅費等各方面的開支,如果投標人因參加投標,卻又喪失了承包其他工程專案的的機會,這裡就可能存在一個可預期的利潤收益損失,有過錯的招標人還應該對該專案的損失作出賠償。其二,標方過錯,由於投標人的過錯而造成工招標無效結果的,應當由該投標人賠償招標人因為重新組織工招標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損失。

  四、招標投標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的索賠

  1、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行賄或者賬外給付回扣的行為。這是指在建設工程招標中,投標人為了中標,在投標檔案之外私下承諾向招標人及其主要負責人、經辦人員提供報酬或者其他好處的行為。2弄虛作假、隱瞞自身真實情況的行為。這是指投標方為了獲得招標方對其資質、實力的更大信任,為了實現順利中標而實施的偽造各種證書或者證明檔案,偽造各種檔案、技術資料等一系列帶有欺騙性質的行為。3串通投標的行為。這是建設工程招標中最為常見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招標人和個別投標人之間串通,排擠其他投標人的行為以及投標人之間互相串通,共同欺詐招標人,迫使招標人在串通投標者預謀的範圍內高價定標的行為。4非法獲取標底祕密的行為。標底是確定中標人的重要依據。按照法律規定,標底一經審定,直到開標時方可啟封公佈。知悉標底的人均有保密義務,而非法獲取標底祕密本身即構成違法,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5詆譭競爭對手的行為。詆譭競爭對手是通過故意捏造和散佈有損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虛假資訊,以達到使該競爭對手無法參與投標,或者在競標中處於劣勢這一目的的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6通過非法手段獲知對手投標檔案的行為。在建設工程招標中,投標檔案的報價、工期、技術措施等內容對於競標成功與否有著重要意義,屬於建築行業中通常認為的商業祕密範疇。投標檔案包括了該投標人在其資質條件、技術、人員素質等方面的資訊,未經許可擅自公開和獲取對手投標檔案的行為,有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祕密罪。7行政權力的不當干預。這裡主要是指建築市場上存在著的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現象。當地政府排擠和限制外地施工企業,本部門、本系統的企業排擠和限制外部門、外系統的企業參與投標的問題十分常見。行政權力的不當干預,很大程度上是個別投標人利用其與有關行政機關的各種聯絡積極努力的種結果。這一行為嚴重干擾了建築市場的良性競爭。

  2、不正當競爭行為索賠的法律依據

  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法律上已經被明令禁止。建設工程招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行行為一旦發生,將有可能使其他競爭者失去本應該獲得的中標機會,從而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這是承擔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責任的基礎。根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等具體情況的不同,應該追究不正當競爭者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在這裡,我們要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損失提出索賠,就必須以有關民事法律責任為基礎。

  3、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索賠範圍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因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引發的索賠也是一項正當的權利要求,它是遭受損失的正當競爭者通過某種合法手段彌補其損失的重要途徑。索賠的提出必須以民事法律責任的存在為基礎,索賠過程本身也是追究不正當競爭者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建設工程索賠是合同為主要依據,並且以工期、費用補償等為主要索賠要求。與此不同的是,招標投標中的不正當競爭者承擔的是一種侵權民事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因而不能以一份尚未汀立的合同為索賠依據。因此,這裡的索賠也就不能受到建設工程合同中關於工期、費用補償索賠型別條款的約束。也正因為如此,我們可以將針對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提出的索賠理解為對遭受侵害的民事權利的一種救濟方式。接照民法的基本理論,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索賠作為一種彌補損失的正當權利要求,以經濟損失賠償為主的索賠要求肯定是必不可少的。這些賠償要求的具體內容一般包括:一是因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導致的實際財產損失,如投標人蔘加投標所發生的費用;是受害者因為調查行為人侵害其合法權益而發生的合理費用;三是受害者依法可得的利益損失,即未中標的受害人通過承包施工專案奉應獲得的利潤收入。如果有證據證明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受害人本應中標而未中標的唯一原因,則行為人就應當對該可得的利益損失做出賠償。

  結束語

  隨著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建築施工企業的生產方式和組織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以工程專案合同管理為核心的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體制已基本形成。建築施工企業普遍實行專案管理負責制和專案成本核算制,索賠管理作為一門應用科學,實踐中將得到不斷髮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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