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對債務債權雙方的影響
摘要:2006年2月最新頒佈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將債務重組進行了新的定義,本文通過債務重組的不同形式對債務債權雙方的影響進行闡述分析,提出了在對待債務重組情況時的應採取的措施。
關鍵詞:債務重組債務債權
一、 引言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對債務重組的定義如下: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
從以上概念,我們可以看出,要形成債務重組,必須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債務人出現資金週轉問題以致無法按時按原條件償還債務;二是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價值償還。在債務重組中,債權方作出了讓步,在資產權益方面有虧損,而債務方卻獲得了相應的利益。這就產生了一些企業通過債務重組來獲得利益;同時,也意味著對一些本來無力償債的上市公司而言,一旦債務被部分豁免,上市公司就有可能獲得巨大的利益,可以大幅度地提升上市公司的每股收益水平。債務債權雙方為了各自共同的利益,也有可能會聯手操縱利潤,以扭虧為盈為目的進行債務重組處理。
二、債務重組的方式
1.以資產清償
①以低於債務的現金清償。
此時,債務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 XX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XX
營業外收入 XX
債權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XX
營業外支出 XX
貸:應收賬款 XX
此種情況往往適合於債務金額較小的債務重組。當以現金進行清償時,會增加債務公司的現金流出,同時也就增加了債權公司的現金流入。這種方式一般不會使債務債權雙方的流動比率發生很大的變動,因為這種方式基本上是按正常的還債方式進行,唯一不同的是所收回的現金少了。此種情況,但若為關聯企業,易造成企業虛增或虛減當期利潤,使得企業對外提供的資訊的真實性受到質疑。
②以低於債務的非現金清償,如存貨等清償。
當以存貨進行債務重組時,會增加債務企業的銷售收入。債務方對此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 XX
貸:主營業務收入 XX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XX
營業外收入 XX
而債權方則會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XX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XX
營業外支出 XX
貸:應收賬款 XX
這是一種很奇怪的現象,因為這個過程在實質上並無任何銷售行為的產生,卻因債務重組而確認了主營業務收入,對此無法真實地評價企業的銷售業績。經過了債務重組,增加了債務企業的銷售量,經營業績有所上升,實質上是降低了積壓的存貨,增加了庫存流動,使企業淨資產增加,降低了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提高了企業的速動比率,從而在財務成果上表現為好的一面。債務重組作為一種資金融通的手段,能很好地解決暫時的資金緊張問題,幫助債務方擺脫債務包袱,增強其營運能力,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使企業能儘快進入健康的發展軌道。
反之,對於債權企業而言,則是相當於購進了許多商品,增加了庫存,提高了資產負債率,降低了企業的速動比率。
2.債務轉為資本
若債務公司只是由於一時的資金週轉問題,而無法償還債務,其本身的企業發展是良好的,債權企業可以將債務轉為資本,作為債務公司的股東,待債務公司發展良好時,便可從中獲利。這樣,不僅解決了債務的追償問題,而且也給企業帶來了投資機會。對於此種情況,債權企業要認真分析債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市場規模及其未來的可能發展趨勢,同時考慮當時的經濟環境和法律環境。否則,債務企業經過一段時間的經營後,經營狀況沒有改善,不僅原有的債務不能得到追償,而且還要被債務公司所拖累,陷入更嚴重的債務危機,那就得不償失了。
債務方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 XX
貸:股本或實收資本 XX
資本公積 XX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XX
債權方的會計處理則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XX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XX
貸:應收賬款 XX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在不修改上述一、二種條件的情況下,採用其他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如減少債務償還金額、降低利率、延遲還款等。此種方法適用於企業急需拿回債務,或認為以後收回債務的可能性很小。減少償還金額對債權方來說是一大損失,但為了趁早或趁債務方還未倒閉破產,及時要回債務,這是必然之舉。對於債務方確實是有經濟困難的,通過降低利率,以保全其本金和部分低利息的收回,避免出現壞賬,以保全資本。對於延遲還款情況,如果債務方僅是一時的流動資金出現了問題,並非是企業的經營問題,採取此種情況,不僅可以拿回本金和利息,在一定的期限範圍內還是可以予以考慮的。相對於債務企業,無論是減少償還本金、減少利息還是延遲付款,這些都是有利於債務方的,可緩解債務方的短期償債能力。
4.以上三種方式的結合
當上述三種方式單一不能解決企業的債務問題時,可以將上述三種方法加以結合,以達到期望的目的。主要包括如下方式:
①以一部分資產償還債務,同時又以債務轉為資本償還另一部分債務;
②以一部分資產償還債務,同時又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方式償還債務;
③在修改其他債務的條件下,用債務轉為資本的方式償還債務;
④在修改其他債務的條件下,以資產償還債務和債務轉為資本的方式進行債務重組。
此種方法,並不能將債務全部清算,而只是部分地進行了清償。債務重組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債務債權方之間的問題,只是起到了一個緩衝作用。債務企業的經營狀況不一定會因為債務重組的實施而得到改善,其經濟發展狀況也未必能夠進入良好的經營狀態,債權企業的權益也依舊無法得到落實。因此,在進行債務重組時,債務債權方都必須謹慎而行。
三、結論
四種債務重組方式均可為債務方產生利潤,而債權方則會產生損失。對於非關聯方而言,債務重組會給債權方造成損失,而債務方則會因此而獲得相應的利潤。對於債權方應儘量避免債務重組,在日常經營活動中,要及時注意債權的管理,避免債務的無法收回或債務重組。而對於關聯方而言,債務重組也許是他們的“福音”,上市公司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繁多,通過債務重組方式可以增加利潤來達到目的顯得非常的容易,債務重組方式對關聯方實質上是一種操縱利潤的行為。主要可以歸結為以下四類:
①債務方將不良資產轉移給債權方;
②債權方明知是不良資產,也同意債務重組,虛增企業資產;
③債權方利用債務重組會產生損失的特點,故意轉移企業的利潤,逃避納稅。
④債務方轉移積壓的存貨,虛增企業的利潤。
我國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將債務重組基於公允價值的考慮,而在現實操作中,則存在諸多的操縱利潤的可能,我們不得不對此情況作出防範。債務重組到目前為止還有很多不健全之處,我們要對債務重組的經濟實質及其後果進行分析,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實時、有效地監督,以減少債務債權企業利用債務重組操縱利潤的空間。對此,企業和政府部門都應採取積極地應對措施,防患於未然。企業進行債務重組時,應加強各環節,選擇合適的重組方式,綜合運用多種債務重組方式,提高治理能力,健全企業的治理結構。國家政府則應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對債務重組進行嚴格把關;加強債務重組資訊的披露,提供準確、有價值的資訊,為決策者提供有用的資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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