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任審計論文範文
離任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一部分,是對因任期期滿、退休、調任、免職、 辭職等原因不再擔任本職務的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審查和客觀評價。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高校幹部離任審計
【摘要】目前高校幹部離任 經濟 責任 審計還沒有明確設立,尚處於認識上的盲區,本文從審計的物件、審計程式和審計 報告範圍等方面就高校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進行論述,並提出了具體操作方法。
為適應高校改革 發展 需要,規範學校的財務 管理和財務監督,應該對學校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高校近年來由於招生規模迅速擴大,資金執行量劇增,經濟風險也日益增大,特別是高校後勤 社會化,使高校國有資產向國有 企業 化轉型。高校幹部涉及經濟和經濟交往日益增多,因此,對幹部的經濟責任進行監督變得非常必要。經濟往來給高校管理者明確了經濟責任,因而對高校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就成為一種重要的審計型別。
筆者現就高校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問題提出以下觀點。
一、高校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物件
高校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物件是對誰進行審計,這是最基本的問題。不是每個與經濟有關係的幹部離任都要進行審計。“離任”就一般情況來講,有三種類型:一是準備任用到更高的位置去擔任領導職務;二是 自然 年齡到期;三是要調離現任的 工作崗位。三類審計不論屬哪一類,都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在現任位置離任;二是有經濟責任。有一定的責任,就賦予了相應的權力。有經濟權力就有經濟責任。對每個部門行政正職來講,不論那些業務,他們都有最後決策權,因此是審計物件之一;對每個部門行政副職來講,都有權力,但不一定都有經濟決策權,只有有經濟決策權的副職,才可能有經濟責任,才屬審計物件之一;對一些經濟部門,如財務、產業、基建等,只要是行政負責人,都有經濟責任,都是審計物件之一。概括起來講,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物件是每個部門行政正職、有經濟決策權的行政副職、平常業務以經濟往來為主的部門行政領導。
二、高校行政領導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程式
對內部審計而言,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式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實施階段的前半部分、審計終結階段一般不存在分歧。分歧較大的是形成審計報告初稿後是先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還是先提交本單位主管領導。審計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條規定:“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交審計組或審計機關”。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些單位根據離任審計過程中發生的具體情況,制定為先報主管領導,再交有關部門和被審計人。
按這樣的程式執行,可能有利於單位行政領導,但給審計帶來了較大風險。至於審計過程,特別是經濟業務往來較多的 現代審計,不可能把每個事項都準確審計到。審計不到的地方,並不能說明被審計部門就不存在一點問題。被審計部門也應該逐步認識到,審計報告“初稿”或者“徵求意見稿”,只是審計組對所能審計範圍內的結果性報告。也可能有這樣的情況:被審計部門存在的有些問題在本次審計中沒有被發現,也可能在審計“初稿”中提出的問題因被審計者提供的資料不全,經徵求意見後,確認為合理的,可不在報告中反映。對前一種結果,被審計者不能因此對委託審計的部門或單位主管領導橫加指責。對後一種結果,如果先不徵求被審計者意見,就給審計帶來了潛在的風險,這種風險最終將可能給單位行政領導帶來 法律 責任。審計過程本身就存在風險,風險是不可能避免,但為了減少風險,內部審計在提交審計報告“初稿”前,應按審計法對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程式的要求,先徵求被審計部門意見,再提交給委託部門或單位主管領導。
三、行政領導幹部離任 經濟 責任 審計 報告的範圍
行政領導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否需要審計意見和建議,這是實際審計中較難處理的問題。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不同於一般財務收支審計報告。離任審計的前提一般是受託審計,審計部門只對幹部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作客觀、公正的審查,出具結果性審計報告。但往往有些委託部門或單位主管領導要求審計部門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對於部門行政領導的評價,不是審計部門的職權範圍,審計部門也不好作出評價性結論。所以,筆者認為行政領導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一般不提出具體審計意見和建議。
對於單位內部 企業 化 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即使要評價其在經濟管理中的業績,也應當採用審查法,將審計結果與主管部門的標準和要求相比、與其在任期間經濟目標相比、與同行業公認的原則相比。通過相比較,評價其在任期間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任期目標完成程度、在同行業所處位置,最終達到審計報告能給委託部門和單位主管領導提供聘用被審計者一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依據性報告。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對內部審計部門來講,遇到的實際問題還可能很多,單位主管領導對內部審計的要求也可能不一致。內部審計要擺好自己的位置,減少審計風險,樹立審計獨立監督、客觀公正的良好形象。
四、高校領導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操作
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如何客觀、準確、具體地對領導幹部任期內經濟事項進行評價,一直是困擾審計人員的關鍵問題,特別是在 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有效以及內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等評價方面,缺乏一個較為系統的評價體系,沒有量化界定,審計人員難以操作。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
一上級審計機關應加緊制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具體量化的評價指標體系,便於審計人員實際操作,以利提高審計質量
二審計人員在審計時要掌握好以下七個原則
1.權責對應原則——只能在權責對應的關係中實施評價。
2.相關性原則——與經濟責任相關聯的事情、問題,並且可以支援經濟責任事項的可以評價,否則不予評價。
3.適時性原則——評價被審計物件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保質保量地完成了各項經濟指標和任務。
4.重要性原則——對經濟責任的履行有重要影響的經濟事項要進行重點評價。
5.客觀公正原則——即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對各種事項都要客觀分析,查詢原因,分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按照事項本來面目說明問題。
6.實事求是的原則——肯定成績,指出問題都要做到既不誇大,也不縮小。
7.全面性原則——全面地看待被審計物件的功過是非,做到成績說夠,問題講透,功過分明。不能以偏概全,要通過比較功勞的大小和問題的輕重來評價其人。
篇2
試析離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摘要】 隨著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日臻完善,領導幹部離任 審計成為一道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式,這對深化體制改革,科學考察幹部,加強幹部 管理,提高幹部素質,增強責任意識,維護 經濟秩序,推進依法行政,強化權力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併為 組織部門選擇、任免幹部提供了依據。但是,從現行操作的實際情況來看,離任審計中存在的“審得太遲”、“結果太晚”等監督滯後問題,審計的方式和方法需要改進和完善。
【關鍵詞】 離任; 審計; 問題; 建議
離任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一部分,是對因任期期滿、退休、調任、免職、 辭職等原因不再擔任本職務的領導幹部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進行審查和客觀評價。隨著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日臻完善,領導幹部離任審計成為一道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式,這對深化體制改革,科學考察班,加強幹部管理,提高幹部素質,增強責任意識,維護經濟秩序,推進依法行政,強化權力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併為組織部門選擇、任免幹部提供了依據。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離任審計中存在的“審得太遲”、“結果太晚”等監督滯後問題,審計的方式和方法需要改進和完善。
一、離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離任審計 工作缺乏 計劃性
依照有關規定,離任審計必須根據幹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和黨委的意見,由組織部門向內部審計機構提出對領導幹部進行離任審計的委託建議後,內部審計機構才能依法實施審計,因而是一項非經常性的受託審計,不能由內部審計機構自行安排計劃或設定審計範圍,這必將形成審計業務的不確定性和被動性。在實際工作中,由於與有關部門缺乏相關的溝通協調機制,形成了離任時間與審計時間難以銜接,尤其是部門中層幹部及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變動較大時,大量幹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專案“撞車”,審計任務過於集中,審計資源過度透支,加大了審計實施的難度,使審計質量無法保證。
二內部審計力量薄弱,離任審計質量與要求存在差異性
由於離任審計工作沒有成熟的 經驗可資借鑑,同時大多數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知識結構單一、老化,政策水平、業務能力偏低,缺乏積極探索,勇於創新的精神,工作中仍沿襲傳統的審計方法,“就賬論賬”成為普遍存在的問題。
1.缺少對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過程和實施結果、內部管理與風險控制等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缺少對領導幹部科學決策、依法決策、民主決策以及管理控制的能力及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2.由於缺乏部門之間的溝通 聯絡,缺少召開座談會、設意見箱等相應的制度,資訊渠道閉塞,對深入揭露領導幹部違反廉政規定的問題很難有所突破。
3.審計人員缺乏綜合分析能力,不能夠針對經濟責任審計查出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進行綜合分析,沒有抓住重點,充分發揮離任審計的服務作用。
三離任審計專案開展存在滯後性
離任審計的根本目的在於正確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職責情況,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和選拔使用幹部提供依據,也是實施對權力制約和監督的一項重要措施。按規定,應先審計,後離任,未經審計不得離任,這樣才能發揮真正意義上的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但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對大多數領導幹部執行的是“先離任、後審計”。這種做法的不利影響主要表現為:
1.離任審計事實上成為一種事後行為,這種“馬後炮”,喪失了經濟責任審計應有的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的作用,審計的時效性差,難以防患於未然。
2.有些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未開展,組織人事部門的任命檔案已經下達,即使審計發現問題,但由於人已調離,並已上任新職,形成離任與離任審計不相聯絡的局面,無法真正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貫穿於監督管理中,審歸審,用歸用,未審先用,審計成果的轉化作用無從體現。同時也影響了審計人員的積極性。
3.審計建議難以落實,有些單位對審計監督不夠重視,前任遺留問題讓後任去處理,繼任者積極性無法調動,措施也不會得力,往往新官不理舊賬,審計成果的利用、轉化率較低,審計查出的有些違紀、違規問題帶有普遍性,而有關部門對共性問題很少處理或處理不到位,削弱了審計效果,如招待費超標問題、挪用專款問題等,導致經濟責任審計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建議
一建立協調溝通機制,加強管理指導
開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到組織、紀委、審計等部門,也就離不開部門間的互相配合、互相協調、互相溝通、互遞資訊,應當在計劃、實施、考核、監督和查處等方面統籌安排,幹部組織人事部門要把內部審計機構報送的審計結果 報告,寫進幹部考察材料,歸入幹部實績檔案,在可行的前提下,列入幹部任前公示,作為考察、管理、推選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對經審計政績突出、廉政勤政的,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或提拔重用;對有問題的,視情況由組織出面談話提醒,或予以誡勉;對因工作失誤造成嚴重損失或有經濟問題的,予以調整職務或免職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紀檢監察部門要把運用審計結果與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的 熱點問題結合起來,將審計結果歸入幹部廉政檔案,作為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情況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要分析研究離任審計中發現的一些普遍性、苗頭性問題,為從體制上、機制上尋求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提供依據,促進成果轉化。
二完善內審機構,提高內審人員素質
建立健全內審機構並保持其應有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是內審機構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基礎。國有企業應制定內部審計工作的章程,對內部審計的機構設定、職能、權利、責任以及工作範圍等予以明確規定,並且鼓勵審計人員積極通過多形式、多渠道學習相關業務知識和技能,使內審人員瞭解掌握 會計、審計、經營、管理、法律、基建專案、 計算機技術等方面的知識,不斷提高分析、判斷問題的實際能力,增強內審人員的綜合素質。
三改進工作方法,提高離任審計工作質量
1.分類選擇審計時機。
依照規定,離任審計要堅持先審計後離任,其精神實質就是為了使審計與任用幹部統一起來,讓審計更好地為任用幹部提供依據、搞好服務。根據現實情況,應在把握法規精神實質的前提下,堅持客觀靈活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分類選擇審計時機。凡擬提拔或擬調往重要領導崗位的,應堅持“先審後離”,增強幹部的責任感,也使其能夠積極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審出了問題,也能及時下結論和處理,避免給 社會上造成“走過場”的感覺,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幹部使用的重大失誤,提高組織威信。離崗、離職、退休或免職又不再安排新的領導崗位的,因其社會影響不大,為了使幹部所在的原單位能儘快地開展正常工作,視情況可以採取“先離後審”。
2.積極推行“任中 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幹部所任職務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的審計監督,它沒有必須在離任時才能審計的限制,先離後審、先審後離的矛盾也不突出,任中、任終都可以審,有利於分解 工作量,避免突擊性,從而使得審計部門有充裕的時間來澄清問題,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內適當安排“任中審計”,內部審計機構也可以根據委託,將經濟責任審計專案在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內分期實施。
3.將正常審計與離任審計有機結合。
內部審計機構在開展日常的財務收支審計、內控制度審計、專項審計等各類常規審計專案時,要注意收集和儲存審計相關的資料,做到一次審計滿足多種需要。在實施離任審計時,要充分利用以往檢查和審計的成果,避免重複監督,提高審計的工作效率。
4.突出審計重點。
離任審計要在加強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所在部門單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同時,重點加強對工程建設、物資採購、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過程和實施結果等方面的經濟責任審計,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遵守財經法紀和廉政規定等方面的審計,促進提高領導幹部執行政策的能力和自我約束能力。
不論是“離任審計”還是“任中審計”,“審”不過是一種手段而已,“用”才是真正的目的。只有逐步建立起以任中審計為主,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和其他財務收支審計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審計新機制,讓“任中審計”成為一種常態和慣例,才能使離任的幹部不交馬虎賬,上任的幹部不接糊塗班;只有做到“審而必究、審而必改、審而必用”,才能真正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為 組織人事部門提供用人依據,為領導巨集觀決策提供服務。
【參考文獻】
[1] 中天恆 會計師事務所.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精要與案例[M].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6.
[2] 伯繼民.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務[M].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8.
建設專案審計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