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政策論文
民族政策是一國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處理民族問題、促進各民族團結和諧發展的根本保障。我國實行的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推薦的,希望大家喜歡!
篇一
《淺析中國民族政策》
摘 要:中國是一個由56個民族組成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其中漢族人口占絕大多數,其他少數民族人口雖然佔全國人口總數的比重不大,但民族卻有55個之多。中國各民族在歷史上“經過接觸、混雜、聯結和融合,同時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個你來我去,我去你來;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個性的多元統一體”——中華民族。作為一種多元一體結構的多民族國家,在國家建設過程中,中國自然面臨著國家整合與少數民族發展如何有機統一的問題。這個問題既關係到國家的現代化發展,也關係到國家的內在和諧,更關係到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解決這個問題,自然離不開正確的民族政策的支援。
關鍵詞:民族 多民族國家 民族政策
中圖分類號:D633.0 文獻標識碼:A
1民族的定義
民族是在一定的歷史發展階段形成的穩定的人們共同體。民族作為一種社會人們共同體,一般在歷史淵源、生產方式、語言、文化、風俗習慣以及心理認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特徵。民族作為客觀實體,有它自己的基本構成方式和存在形式,有它自身的整體素質。
對民族的概念或者說定義,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以及《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等著作中,分別論述了民族的地域、經濟生活和語言等要素。斯大林在繼承了馬克思、恩格斯、列寧關於民族的論述的基礎上,於1913年在《馬克思主義與民族問題》這篇文章中提出了自己的民族定義:“民族是人民在歷史上形成的一個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於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共同體。”
斯大林的定義儘管一直是我們認識和處理國內民族問題的主要理論依據之一。但是因為其沒有充分考慮民族產生和發展歷史過程的複雜性,沒有充分反映民族的社會內容和社會結構。所以,這一定義並不完全適用於像我國這樣有幾千年文化傳統和民族交往歷史的國家的民族情況。
考慮到這一情況,我國於2005年對民族的內涵進行了全新概括,即民族是在一定的歷史發展階段形成的穩定的人們共同體。
2 聯邦制與單一制:從民族自決到民族自治
馬克思主義關於民族理論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民族自決權。馬克思在談到波蘭民族問題的時候曾指出:“必須在運用民族自決權原則的基礎上,並通過在民主和社會主義基礎上恢復波蘭的辦法,來消除俄國在歐洲的影響。”列寧曾經指出:“所謂民族自決,就是民族脫離異族集體的國家分離,就是成立獨立的民族國家。”
但我們必須指出的是,在列寧主義創立的時代,西方帝國主義列強完成了對世界的瓜分,民族自決自然成為了殖民地、半殖民地國家和地區的民族尋求解放,國家尋求獨立的旗幟和綱領,並且在民族獨立和解放運動中確實發揮了十分巨大的作用。但由此也帶來了一個在多民族國家建設過程中難以迴避的問題:民族獨立與解放,必求民族自決,必求建立民族國家,實現一族一國之理想。而如此一來,必然產生多民族國家的民族自決與國家統一之間的矛盾。那是否馬克思主義就是一定支援民族分離呢?
對於這個問題,馬克思主義其實已經做出瞭解答,“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所主張和倡導的民族自決原則主要是針對被壓迫、特別是背異族壓迫的民族而言的,絕不是不加區分地適用於一切民族,特別是同一個國內的各民族。”列寧指出:“只有民族壓迫和民族衝突使共同生活完全不堪忍受,並且阻礙一切經濟關係時,他們才會贊成分離。”說明列寧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不分場合的贊同民族分離。
而對於如何將民族自決與民族國家的建設和整合有機統一起來,中國作為一個多民族國家,中國共產黨在思考中國民族問題,探索中國國家建設和整合的時候,也經歷了猶豫和選擇。因為馬克思與恩格斯是推崇集中統一的民主共和國的形式的,恩格斯曾經說過:“用什麼東西來代替現有的德國呢?在我看來,無產階級只能採取單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國的形式。”“馬克思和恩格斯明確反對聯邦制作為現代民族國家建設的普遍的政治形式,認為聯邦制僅僅是例外。”但幫助和指導中國革命的蘇聯所採取的國家形式卻恰恰是聯邦制。
所以中國共產黨最初的設想是:民族平等、自決與建立聯邦制國家相統一。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國共產黨在1922年《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中提出:“首先推翻一切軍閥,由人民統一中國本部,建立一個真正民主共和國;同時依經濟不同的原則,一方面免除軍閥勢力的膨脹,一方面又應尊重邊疆人民的自主,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聯合成為一種中華聯邦共和國”。從這裡可以看出,這裡的中華聯邦共和國,實際上是由集中的本部和自治邦聯合而成,而本部所採用的形式實際上是集中統一的,是符合單一制精神的。
到了1931年,在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中國共產黨開始提出“區域自治”,認為解決中國民族問題可以選擇兩種方式:聯邦制和區域自治。這裡的“區域自治”在精神上是符合聯邦制的,但它與聯邦制卻又有著可以說是本質上的區別。聯邦制下的自治,是基於民族本身的獨立自主原則建立的;但統一國家下的“區域自治”實際上是在集中統一的國家形式下,由國家讓渡出一部分權力空間,形成自治區,也就是說這種自治不是基於民族的“自身權力”,而是國家賦予的權力。所以,將“區域自治”引入構想後,原來的“中華聯邦共和國”的設想就開始動搖了。
直到抗日戰爭全面爆發後,中華民族面臨生死存亡的危機,中國共產黨開始深刻的意識到解決中國的下轉第6頁上接第3頁民族與國家問題,不僅要考慮民族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民族以及整個國家的統一和穩定。中國共產黨開始選擇全面地從民族自決走向民族自治,從聯邦制的制度設計走向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設計。此後,中國共產黨開始不僅從各個民族利益的角度考慮民族自決,而且從整個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的角度考慮民族自決,從而把實現民族自決與實現中華民族的大聯合結合起來。到1938年召開的擴大的六屆六中全會,中國共產黨開始放棄“聯邦制”的主張,而主張建立統一國家前提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 3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淺析
中國作為一個多民族國家,解決民族問題的方式除了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外,其實還有聯邦制和民族自決。但適合中國的只可能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因為作為一個歷史悠久的多民族國家,中國的傳統是中央集權制,國家的統一和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都需要一個集中統一的國家形式來保證,在這樣一種基於國家整合的需求下,極易導致國家分裂、民族分離的聯邦制和民族自決都不能被採用,只有基於集中統一的國家形式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才是適合中國的解決民族問題的最佳方案。
因此,通過國家讓渡權力劃定出自治區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無疑是最有利於中國的民族團結,最有利於在中國這樣的集中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和平實現民族融合到中華民族這個主體同時又使得各民族特質和個性得到最大限度的保留,從而在民族交往中可以盡情張揚自己民族的特質和個性時不用擔心其被別的民族同化,避免和減少民族無謂的痛苦和犧牲,從而實現國家的穩定和統一。
但是我們也應該注意到,雖然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理論上擁有非常明顯的優越性,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有著難以掌控的一面,直接表現在把握自治區的自治權程度的問題上:自治區自治權利過大,那麼民族自治就極有可能變為民族自決,而民族自決往往又可以與民族獨立畫等號,這是因為民族自決儘管在理論上與民族獨立是不同的概念,但在實際操作中,它們的分界線是非常模糊和難以掌控的;但若自治區自治權利過小,又會引起自治區少數民族的不滿,甚至引起自治區的。所以,如何把握好自治區的自治程度,是十分考驗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智慧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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