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制度的財政論文
老年人口是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成效資訊的直接感受者。老年人口對社會養老政策的滿意度和支援率,應該成為衡量社會養老制度執行質量的主要標準,作為社會養老制度設計的重要依據。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關於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談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摘 要:農民工――城鎮化和工業化過程中出現的一個特殊群體,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制度,既維護了農民工應有的權益,也維護了社會公平、保障了人權。本文基於農民工的特殊身份,在對農民工養老保險現狀進行剖析的基礎上,分析農民工養老保險現存問題的原因,建立適應我國農民工的新型具有彈性的養老保險制度以解決農民工的養老問題。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新型構思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和工業化程序的加快,越來越多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市轉移,形成了社會轉型時期特殊的勞動群體――農民工,其隊伍的日益龐大使得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受到社會各界關注。由於農民工養老保險是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因此構建合理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對於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現實考量
一農民工的身份釐定。
農民工是指持有農村戶口卻在城鎮從事非農產業的勞動者。他們既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農村人,也不是純粹意義上的城鎮居民。他們是介於城鄉之間的邊緣群體。具有以下特徵:第一,身份雙重性。他們既非傳統意義上的城鎮居民,亦非農村居民。第二,流動性。其工作頻繁變動使得他們處在城市和農村的雙向流動過程中。第三,年輕化。據調查30歲以下人口占農民工總數51.14%,45歲以下的人口占農民工總數82.17%。第四,廉價性。農民工普遍較低的文化層次使其在城市獲取的工資收入水平遠低於城市居民。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現狀剖析。
1.參保率低。不管是因農民工收入低下、工作不穩定、企業不願承擔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繳費,還是農民工的“短視”等原因,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參保率或覆蓋率都無法保障其未來的老年生活。
2. 退保率高。由於農民工就業的流動性很強,轉移目標地不確定,同時現行城保制度規定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時只轉個人賬戶資金,不轉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統籌基金使得農民工在離開一個就業城市時選擇退保。
3. 跨地域轉移難。由於農民工流動性大和各地政策的差異性,很多外省農民工在參加了養老保險後,雖然在離開時可封存或一次性拿走“個人賬戶”部分,但養老保險關係卻難於與其他省份續接,這使得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異地轉移成為一大難題。
二、制約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因素
一制度設計的缺失。其一,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多樣化。在各地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施辦法中,繳費基數與比率存在區域性差異。其二,在《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關於“轉移接續”的規定中,對資金的“轉移接續”沒有個明確說法。在轉移過程中,由於規定模糊,出現社保部門轉出時只轉個人賬戶基金,不轉或少轉社會統籌賬戶基金的問題。其三,根據規定,“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參加了新農保的,由社保機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入戶籍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關待遇”。然而全國建立了新農保的區縣只佔到全國的1/10,因此,未參加者只能“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顯得很不合理。
二農民工就業特徵。一是農民工就業的季節性、流動性大。由於國家尚未實現社會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根據現行政策,農民工轉換工作城市和就業崗位時無法接續的養老保險關係對“遷移不定”的農民工而言是一種負擔,因此引發斷保、退保等問題出現。二是農民工工資低、經濟收入不穩定。農民工就業主要是在勞動密集型企業和第三產業,其勞動簡單、收入報酬不多、可支配的收入數量少,既要維持自己的城市生活,又要贍養老人、撫養子女。因此大多數農民工無力承擔養老保險費用而不願參保。
三用人單位利益衝突。現在許多民營企業大量僱用農民工,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係的積極性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從成本開支角度企業難以接受,考慮到自身利益,企業往往只給中層管理人員和部分技術骨幹辦理養老保險以挽留人才,而不給農民工投保。二是大批農村富餘勞動力進城務工,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農民工為生計怕失工作機會而不敢向用人單位爭取社會保障權利,給用人單位提供了用工條件限制的強勢空間。
三、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新設計
考慮到農民工的農業戶口屬性,我們以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契機,重新設計農民工養老制度,使得該制度能很好地保護該群體退休養老生活,為統籌城鄉發展做出良好的制度安排。
一為農民工設立三個養老賬戶。目前,我國試點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模式。鑑於此,我們可依託區縣農保經辦機構為每一個戶籍在本區縣的農民工設立三個賬戶:即農民工的基礎養老金賬戶,在其工作地設立的實際賬戶以及個人名義賬戶。農民工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全縣統一,所需資金由市、區縣財政共同籌集,列入財政預算;個人實際賬戶由工作地社保機構負責建賬、繳費、投資和日常管理;個人名義賬戶只保留繳費、收益相關記錄,並與個人實際賬戶每年年末對賬一次,以確保資料完整。
二個人實際賬戶繳費基數及比例。由於農民工在城市工作,他們的繳費基數應該參照工作地城鎮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設立,採取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繳費比例可以根據農民工養老制度的總體替代率水平和農民工的承受能力劃分為幾個檔次,如4%、6%、8%等。企業繳費比例則按照農民工繳費比例對等支付,最終全部劃入農民工個人實際賬戶。
三農民工養老金的領取設定。目前新型養老保險試點地區採取個人繳納15年後取得基礎養老金這一辦法,然而在取得了基礎養老金之後,人們往往缺乏續繳的動力。因此我們應該設立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以此來增加積累。
四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方式。對於跨省流動就業人員,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再按本人繳費工資的一定比例轉移統籌資金。另外對於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依據其戶籍所在地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參保地不一致時,以參保地滿10年為參保界限,如不滿,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退休手續。這樣統一靈活的轉接管理使得跨地區流動就業農民工養老保險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總之,新型的具有彈性的養老保險制度較當前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更為符合農民工身份的特殊性、切合農民工自身的利益、保障其合法權益。只有給予農民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切實保障農民工應有的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最終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社會。
參考文獻:
[1] 李強.農民工與中國社會分層[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13.
[2] 喻琳.農民工養老新思路[J].社保論壇,2011,01:32―33.
篇2
淺談提高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幾點建議
摘要: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湧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時值新農保正在全面輔開,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已不僅僅是農民的願望和要求,而是市場發展本身的客觀必然。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動態帳戶
1 農村養老保險的歷程
時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已經開始啟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從80年代中期,就已經探索性地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段歷史可以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試點階段。1986年,民政部和國務院有關部委在江蘇沙洲縣召開了“全國農村基層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會議根據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決定因地制宜地開展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一些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第二階段為推廣階段。1991年6月,原民政部農村養老辦公室制定了《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確定了以縣為基本單位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原則,決定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公佈實施。此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在各地推廣開來,參保人數不斷上升,到1997年底,已有8200萬農民投保。
第三階段為衰退階段。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民政部門移交給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這個階段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全國大部分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參保人數下降、基金執行難度加大等困難,一些地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甚至陷入停頓狀態。1999年7月,國務院指出目前我國農村尚不具備普遍實行社會養老保險的條件,決定對已有的業務實行清理整頓,停止接受新業務,有條件的地區逐步向商業保險過渡。
從以上幾個發展階段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實踐上是不成功的,可憐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還沒有來得及成長時就已面臨夭折的危險,但它卻切實關係到佔我國人口約80%的人民目前或將來的生活質量,隨著老齡化浪潮洶湧而來,農村養老問題變得日益突出和緊迫。時值新農保正在全面輔開,進一步發展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已不僅僅是農民的願望和要求,而是市場發展本身的客觀必然。
2 進一步提高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議
新農保政策的實施,讓我們不得不去思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從起步到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之間,還有一個相當大的跨度,它的關鍵就在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符合農民的實際情況,所以綜合考慮有以下幾點建議。
2.1 建立農民養老保險的動態賬戶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程序不斷加速,農民的流動性也隨之極具增長。針對農民工流動性較強這一特點,應該使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工作城市的轉變而轉移。因此,在設計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農民流動的特點,設立農民養老保險的動態個人賬戶,無論參保農民流入那裡都會根據所在單位的性質和特點接續個人賬戶的養老基金。通過動態個人賬戶把流動農民的養老保險繳費統一起來,使農民工在進入到新的工作地仍能連續繳費,保障其能夠在繳費達到一定年限後根據個人賬戶的狀況進行養老金髮放。
2.2 根據農村人口的分化情況,進行分類實施政策
對不同型別的參保農民實施一個體系、兩種制度,把純農人員納入農村基本養老保險,把農村各類企業從業人員和進入本地的農民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我們可以把農村人口分為純農業人口和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兩大類別。一是為以經營土地為生的純農業人口建立農村養老保障。
在已經推行的農村養老保險的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調整與改革。最重要的是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的原則,國家應該給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國家投入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
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二是為農民工建立類似於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即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農民工個人繳費和企業部分繳費劃入個人賬戶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對於剛剛進入城市的農民工,鑑於他們的就業、收入不穩定的狀況,最初仍把它們納入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當他們在城市工作超過一定年限,就業穩定後,就可轉入到為農民工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為農民工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要協調好就業與社會保障的關係。另外對於在城市從事個體工商業的自僱性農民工,可以參照城鎮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障,實行自願原則。
2.3 農民社會養老保障應與土地轉讓相結合
如果被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不願意放棄農村的土地,就不利於土地規模化經營和農業現代化的實現。因此,要對已納入到社會養老保障的農民工的土地實現有償轉讓,讓純農戶對土地進行規模經營。純農戶的收入提高了,參加社會養老保障的積極性自然就會提高。此外還應該建議農民運用“以土地換保障”的制度,對於通過出租、委託經營、代理經營土地的農民,可以由土地使用者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或雙方約定代其繳納養老保險金。對於出售土地的農民,可以一次性得到補償並取得養老保險年金。對於無償將土地贈與子女或他人的農民可視不同情況而定,對其中失去勞動能力者,應由土地的使用者代為繳納部分或全部養老保險金。
2.4 應提高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以解決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
這應該說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目前我國風險較小、回報較高的投資渠道很少,但是有一些 文獻為我們提供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改革的方向。比如,一是可以通過 法律程式,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投資代理制,將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交由專業投資公司進行投資,以提高積累資金的增值率。二是由於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範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資訊、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可以規定如果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就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並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
2.5 轉變農村居民的思想意識
由於長期以來農村依靠家庭養老,在短時間內大面積的推廣養老保險制度有一定的阻力。即使在已經倡導使用農村養老制度的地方,由於基金監督不到位或者挪用現象的存在,造成農民對養老保險還不夠信任。各級政府要組織力量通過各種方式向農民宣傳社會養老保險,特別是對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方面的宣傳要到位,深入農民中講道理,擴大宣傳渠道,禁止硬性攤派、行政命令等抑制農民積極性的工作作風,要在潛移默化中使各項制度深入民心,使農民能主動接受並建立起對農村養老保險的認識與信心。
2.6 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使農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得以規範化。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單獨的農村養老保險法,有關農村養老的問題只散見於婚姻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繼承法、保險法、民法通則等等之中,這種分散的規定方法會影響到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考慮到農村的特殊性和養老保險的複雜性,應該本著“公平與效率兼顧、權利與義務和諧”的農村養老保險立法初衷去建立保險法體系,通過立法提高各級政府和農民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重視和認識。
總之,根據農村養老的現狀和隨著農村老年人口比重的增加,“老來難”已經成為農村一個十分突出的現實問題,農村養老走上正軌已迫不及待,因此在實踐中要進一步完善,它的完善直接關係到我國農村秩序的穩定與農業的可持續 發展,認真研究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探索出一條適合 中國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通過立法加以規範並逐步擴大覆蓋範圍,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 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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