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房東可以扣除押金
押金,是一方當事人將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可以以此費用據實支付或另行賠償。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押金的相關法律知識。
房東可以扣除押金的情況
一般來說,當事人都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義務,租賃期滿後出租人應當退還承租人租房時交納的押金,但是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有以下情形,房東可以扣押承租人的押金:
一租客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退租。
租賃合同對租賃時間是有約定的,租房應交納的租金也是根據租賃時間收取的。履行合同約定是雙方的基本義務,如果到了退租時間,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約定退租,出租人有權不經承租人同意扣押租金。這種感覺情況下,承租人可以與出租人協商,就租房期限及價格達成一致意見,重新約定押金,並簽訂新的合同。
二承租人沒有定期上交租金租房期間,交納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義務,並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繳納方式、繳納數額、時間和地點繳納租金。超過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的,出租人有權從押金裡面扣取承租人應當繳納的租金,其數額應當等於租金數額及違約金數額。剩餘的期滿退房時應當交還承租人,不得無故扣押。
三承租人損壞屬於房東所有物品愛護屋內設施,保護其不被自己或他人破壞,如果承租期間因承租人原因導致物品毀損的,應當將毀壞物品修復或向出租人進行賠償。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未履行責任的,出租人有權扣押租金,扣押數額應當等於維修物品數額,如果不夠支付的再向承租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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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的效力
押金作為擔保的一種形式,在社會生活中被廣泛運用於下列合同:
1租賃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賃合同。然而遺憾的是,國務院1983 年12月17日頒佈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對房屋租賃合同使用押金擔保持明確的否定態度,但全國人大通過並於95年1 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其第四節“房屋租賃”中沒有對使用押金的禁止性規定,按照法律的效力層次原理,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即應當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使用押金擔保。因為法律不禁止的便是合法的,這是一個合理合法的推論。
2承包合同, 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財產抵押或所謂的風險抵押金,這裡的風險抵押金其實就是押金。
3旅客住店合同, 在旅客住店時,店方總是要求旅客交付相當於或大於其預定期間房價的押金。
4住院醫療合同,患者在辦理住院手續時,總被要求向院方交納一定數額的住院押金。
5勞動合同,企業,尤其是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在與受僱人簽定勞動合同時,常常要求交付一定金額的押金。
不過,按照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因此,這裡使用押金有一個是否合法的問題。不過,從其他國家如日本、德國的勞動立法來看,僱傭合同中使用押金是允許的。但臺灣省的學者普遍認為,押金僅適用於租賃合同注:吳啟賓:《論押租金》,刊於《法學叢刊》1968年第1期,第 73頁。。這樣的話,押金的範圍太狹隘。
關於押金擔保的範圍,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差異。具體來說,租賃、承包合同的擔保範圍是:
1租金、上繳的承包利潤;
2租賃物、承包物的返還;
3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
旅客住店合同的擔保範圍是:
1房價;
2退房;
3 其它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
住院醫療合同的擔保範圍是:
1住院費、醫療費;
2退病房;
3其它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勞動合同的擔保範圍最小, 即只擔保受僱人不當履行職務時的損害賠償。
債務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並生效,對當事人雙方發生預期的法律效力。
對受押人而言:
1.在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出押人欠繳租金、承包利潤、醫療費用,受押人可從押金中徑行扣除抵充;不過,出押人無填補已扣押金的義務。
2.合同關係終止時,出押人返還租賃物、承包物,或者已正當履行其職務的,受押人應當返還押金,或者返還已扣除損害賠償後押金的餘額。
3.當債務人的其它債權人主張債權時,受押人就押金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押金在合同關係存續期間所生利息,歸受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出押人而言:
1.依合同規定交付押金。固然押金交付是押金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在實務中,押金的交付往往還是主合同生效所附的一個條件。
2.押金返還請求權。在合同關係存續期間,無論基於何種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還請求權。當合同關係終止時,出押人依約返還了租賃物、承包物等,且並無其它不履行合同義務情形的,出押人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押金或已扣除損害賠償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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