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戶籍制度對人口城市化的影響分析
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整合的一些關於人口問題的論文,歡迎借鑑參考,希望對你有幫助。
我國現行的戶籍法把戶口劃分為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由於農民工不具備城市的永久居民身份,工作預期不穩定,其消費行為難以城市化,這就使消費市場難以有效啟動。因此,解決促進城市化發展、擴大消費需求的關鍵就是進行戶籍制度的變革。
一、我國現行戶籍制度的演變
建國初期,我國在城鄉之間的人口是自由流動的,國家於1951年公佈了《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這是新中國第一部有關戶籍管理的法律法規。1955年國務院釋出了《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登記制度的指示》,1956-1957年,國務院曾先後三次釋出指示或通知,要求防止農村人口盲目外流。195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該條例明確劃分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的戶籍,並對農民進入城鎮,作出了硬性的限制:“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從而形成了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在這一時期,我們建立的是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戶籍制度,採取的是控制具有城鎮戶口的城市人口規模的政策,這是與當時的具體國情相適應的,因為建國初期,我國的大城市普遍深受糧食、住房和就業等問題的困擾,因而控制城鄉人口遷移成為必然。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後,大量的農村剩餘勞動力在城市利益的驅動下湧入城市,二元戶籍制度開始動搖。為了發展經濟,國家鼓勵小城鎮的發展,國務院於1984年頒佈了《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允許長期在城鎮務工、經商、辦企業的農民,在居有住所的前提下,自理口糧到集鎮落戶。這是我國戶口遷移政策的一個重大改革,但仍主張控制大城市的規模。在1989-1991年治理整頓期間,農業戶口的人們又被趕回農村。1992年隨著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的發表以及黨的十四大、十四界三中全會的相繼召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使得大批的農民又湧入城市,從而形成了聲勢浩大的“民工潮”。我國在戶籍制度方面終於邁出了一大步,在政府牽頭下,戶籍制度改革檔案起草小組於1993年提出了包括取消農業、非農業二元戶口性質,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等戶籍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截止到2008年,據公安部2007年12月公佈,目前我國已有河北、遼寧等省、市相繼出臺了打破二元化戶籍格局的改革措施,如取消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區別,統稱為居民戶口,但在戶口簿上仍然保留居住地一欄,仍然可以辨別戶口是屬於城鎮還是農村。儘管如此,我國的戶籍制度改革仍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
二、現行戶籍制度對城市化程序的影響
1.現行戶籍制度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
長期以來,我國戶籍的重要作用就是限制人們的遷移,主要是限制人口由農村向城市遷移,特別是向大城市的遷移,即使已經在城市就業的農村居民也不能得到城市戶口,而擁有城市戶口是享受城市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基本條件。這樣在城市化過程中,渴望脫離農村遷移到城市的那部分農村人口被束縛在閉塞的鄉村社會,城鄉間的交流被隔斷,農村與城市經濟發展的差距進一步擴大,城鄉之間的鴻溝加深,傳統城鄉二元社會結構日益加強,直接阻礙了城市化程序。
2.現行戶籍制度強化了對農民工就業的歧視
現行戶籍制度下,農民工在城市的就業面臨著許多非常嚴重的就業歧視。首先,許多地方政府制定的就業政策對外地民工就業進行限制,具有一定的歧視性。為了保障城市常住人口就業,許多城市政府都出臺了地方性法規,規定外地人就業的行業和種類,限制用人單位使用外地工,並且經常採取措施清退外地民工,從而排斥外地人的就業和謀生,實現對外來人口的總量控制。這種歧視性就業政策,使農民工很難找到工作,抑制了農村勞動力的自由流動,不利於形成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其次,企事業用人單位對民工的歧視。由於沒有城市戶口,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上處於非常不利地位,在城市中的民工乾的是“髒、苦、差、累”的活,但收入遠遠低於總體工資水平,民工即使和城裡人從事同樣的工作,他們所得的工資往往也要少一些,同工不同酬。
三、我國戶籍制度的改革與創新
2010 年3月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指出:我國將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放寬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落戶條件。有計劃有步驟地解決好農民工在城鎮的就業和生活問題,逐步實現農民工在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以及社會保障方面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讓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逐步變為城鎮居民。因此,我國戶籍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
1.推進公民身份證制度的發展,打破傳統的城鄉分割制度
居民身份證制度是我國進行戶籍制度改革的一個產物。身份證制度打破了以往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封閉管理的方式,建立起以身份證為合法證件的自由遷移、登記制度,實行按居住地和職業確定戶口屬性進行戶口登記和戶籍管理。身份證制度改變了以往人口管理的靜態管理模式,開始了向以動為主、動靜結合的模式轉變,使得現代社會人口動態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同時也是對戶籍管理制度的改革、補充和完善。
2.加強戶籍法制建設,促進戶籍管理的法治化
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根據現階段及未來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戶籍立法讓新的戶籍制度適應當前社會形勢下的人員流動,以法律形式保障戶口的自由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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