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小額信貸助推我國農民環境權實現的探析論文

General 更新 2024年11月21日

  綠色小額信貸是一種兼具扶貧與環保功能的金融服務創新模式,現有研究綠色小額信貸的文獻主要來自於美國。

       今天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綠色小額信貸助推我國農民環境權實現的探析相關論文。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閱讀:
 

  摘 要:

  環境權是農民合法權益的內容之一,是農民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綠色小額信貸可以促進社會公平和環境可持續發展,是助推農民環境權實現的一種有效途徑。在釐定綠色小額信貸內涵的基礎上,分析了發展綠色小額信貸與助推農民環境權實現之契合關係。鑑於綠色小額信貸扶貧兼環保的特質,闡述綠色小額信貸助推農民環境權實現的3種渠道:激勵農民使用清潔能源;扶助小微企業發展清潔技術;開發新能源及支援迴圈利用。鑑於綠色小額信貸在助推農民環境權實現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四重困境:綠色小額信貸發放主體難以確定,融資渠道狹窄,產權不明晰且治理結構不完善,綠色小額信貸監管主體不明晰。剖析破解綠色小額信貸助推農民環境權實現困境之對策:明確綠色小額信貸發放主體,拓寬綠色小額信貸融資渠道,規範綠色小額信貸操作程式和管理制度,構建多元化市場準入監管法律制度。

  關鍵詞:農民環境權;環境弱勢群體;綠色小額信貸;清潔技術;新農村建設。

  論文正文:

綠色小額信貸助推我國農民環境權實現的探析
 

  “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民問題,農民問題的實質是權利問題。近些年來,雖然隨著國家和社會對“三農”問題的關注,農民的經濟利益逐漸得到重視,但是農民的環境權益卻仍然被忽視,農村環境日益惡化和汙染向鄉村轉移,農民成為最大的受害群體。

  近年來,氣候變化、自然資源消耗和汙染問題已經被作為環境議題慎重地放在全球發展議程上。怎樣保護農民的環境權益?其中,綠色小額信貸能助推農民環境權的實現。

  綠色小額信貸是一種兼具扶貧與環保功能的金融服務創新模式,現有研究綠色小額信貸的文獻主要來自於美國。

  Andrew在其碩士論文中闡述了綠色小額信貸如何促進美國社會平等和環境可持續性[1],Marion認為小額信貸機構拓展“綠色功能”是大勢所趨,綠色小額信貸可以向小微企業提供急需的資金和技術援助,使他們能夠提高能源效率,推廣綠色產品和服務,Geoffrey博士基於人類中心主義,研究在發展綠色小額信貸時,貸款標準中的環境保護問題。在當今氣候變化和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美國的綠色小額信貸發展尤為迅猛。越來越多的小額信貸機構把環境因素、可持續發展因素納入他們的貸款和風險評價程式,越來越注重對個人和小微企業貸款專案環境與社會影響進行評估,試圖尋找扶貧和環境保護的平衡點,以促進環境可持續發展和保護弱勢群體利益。

  而我國的貧困群體大部分是農民,農民這一環境弱勢群體的環境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僅會直接影響到農民生活質量的提高,而且會影響到農村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與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結合實現農民環境權實際的需要,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背景下,探究發展我國綠色小額信貸很有必要。
 

  一、綠色小額信貸與助推農民環境權實現關係之釐清。
 

  1。綠色小額信貸內涵界定。

  綠色小額信貸對於我國是個新概念,國內鮮有學者對其進行界定,它最近幾年才從國外興起。綠色小額信貸的定義圍繞“在推進社會利益攸關者的利益和保護環境的同時保持財政活力”的目標展開,指的是清潔技術和小額貸款結合,它集小額信貸與綠色信貸於一體。

  綠色小額信貸有可能解決普遍存在的貧窮、金融排斥、溫室氣體排放和能源不平等等問題,可以彌補那些質疑改善環境者和那些正在遭受環境惡化的人之間的意見鴻溝,還可以創造綠色就業機會,支援環保專案,減免稅款,促進小微企業發展,藉助於市場機制創造一個更怡人的社群環境。

  綠色小額信貸有以下特徵:

  1政策性。其以扶貧、環境保護為目的,具有很強的政策性。

  2信貸方式的便捷性。其集合了小額信貸放貸流程簡單便捷、資金到位快的優勢,辦理的程式更簡便。

  3服務物件的定向性。其支援從事環保專案的小微企業、農 戶,扶 助 因 氣 候 變 化 而 遭 受 損 失 的 農民。

  4信貸的無息性與資助性。綠色小額信貸主要目的是通過對環保節能減碳專案融資,幫助貧困地區小微企業、農戶脫貧與發展當地低碳經濟或迴圈經濟,貸款往往具公益性。

  綠色小額信貸的3種形式:

  1窮人或其他借款人從事環保型生產,秉承低碳農業模式,如謹慎的水土管理,防風沙林的構建,均享受小額貸款特惠支援;

  2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綠色小微企業可以快速發展,同時也可提供綠色就業機會;

  3通過提供創新的貸款產品,解決可再生能源的前期成本問題。綠色小額信貸作為金融機構在低碳背景下進行金融創新的工具,是低碳產業與金融的產融對接的雙贏路徑。
 

  2。綠色小額信貸發展與助推農民環境權實現之契合。

  農民環境權是指農民享有在健康、安全和舒適的環境中進行生產和生活的權利,是農民重要的合法權益之一,是農民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6]。農民環境權有別於其他主體環境權的特點:第一,其為一種弱勢群體的環境權益,農民在佔有、分配及利用環境資源中往往劣勢明顯,基於“環境公平”和“環境正義”考量,應在法律層面上給予特殊保護和更多關注;第二,其應當與農村生態環境息息相關,農民生產、生活高度依賴於農村的環境資源;第三,其與城市市民環境權益相比,在城鎮市民可能上升到精神享受的高度時農民更注重物質層面。因此,要保障農民享有充分的環境權,需實現農民環境權的應然化向法定化轉變,最終實現其權利的實有化,既要關注農民的環境資源的權益,也要重視農民環境層面上的精神需求。

  所以在研究農民環境權時,可將其分為高低不等的3個層次:第一層為基礎層次,即享有無害於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環境的權利;第二個層次為享有宜於居住的社群環境的權利;第三個層次是最理想的,為享受高品質的理想環境生活的權利。此外,在現實生活中還存在著低於最低環境生活標準的層次,即生活在一種有害於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環境之情形,其又可分為一般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嚴重危害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兩種情形[7]。

  而綠色小額信貸秉承環境減少環境風險、社會改善的工作條件、健康和安全危害減少和經濟可持續性的生活,新的業務機會的三重底線,兼具扶貧和環保功能,其激勵農民使用清潔能源,有助於改善和保護農村環境,使農民享有無害於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環境的權利;其支援小微企業發展清潔技術或開發綠色能源,無形中推動農村環境保護,併為農民提供綠色就業機會,使農民享有在適宜於健康生活的環境中工作的權力;其支援農民和村集體建立一個環保性的農村社群,使農民享有優美的環境生活的權利。因此,發展綠色小額信貸有助於農民環境權實現,兩者間契合度高。
 

  3。綠 色 小 額 信 貸 助 推 農 民 環 境 權 實 現 的3種渠道。

  綠色小額信貸能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的使用與分配,這些可再生能源技術有助於減少全球變暖的程度,幫助農民呼吸到較乾淨的空氣,同時可以減少氣候變化給農民帶來的經濟損失。在我國,綠色小額信貸助推農民環境權實現的3種渠道如下:

  1激勵農民使用清潔能源,提倡綠色生活。

  窮人受氣候影響最大,美國一項“低等收入個人的綠色計劃”通過提供創新的貸款產品,來提高住宅能源使用效率和減少可再生能源的前期成本。我國貧困群體主要是農民,其受氣候變化影響很大。清潔能源的優點就在於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比傳統能源要小很多,有些清潔能源可以說對環境沒有影響,比如太陽能和風能。綠色小額信貸通過為農民提供低利率貸款或者無息貸款,鼓勵其使用清潔能源,比如支援農民安裝太陽能電池板。而且綠色小額信貸引導農民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進烹飪用火爐、高效冰箱、節能燈泡等,支援其使用綠色產品和享受服務,通過一系列環環相扣的措施,來倡導綠色生活。如此,農民在享受清潔能源的同時,也減少了環境的汙染。

  2扶助小微企業發展清潔技術或開發新能源,促進村容整潔。

  在美國,綠色小額信貸支援將環保目標納入環境教育計劃和貸款審批標準中,每年投資150億美元來開發新技術,如風力發電和太陽能發電、先進生物燃料、清潔煤,並且根據對環境汙染的程度決定發放用於生產的貸款額度,嚴格實行節能審查業務,迫使小微企業積極投身於學習和尋找解決環境問題的方法[8]。在我國,綠色小額信貸將支援小微企業加快推進清潔生產,發揮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裝備,對促進產業轉型升級起重要支撐作用。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以便小微企業可以投資於節能或可再生能源技術,使他們可以推出新的、對環境友好的產品或服務,而且為小微企業提供綠色生產方式比如實行無紙化辦公、減少汙染環境的原料的使用的指導,使企業家可以發展或擴大綠色小微企業,開發清潔技術,為農民提供清潔能源,增加農民綠色就業機會。

  3支援迴圈利用,倡導農業低碳化。

  “低碳農業”就是充分利用農業碳匯功能,是低碳經濟理念在農業經濟發展中的應用和推廣。發展低碳農業的現實目標之一,就是在使農業生產中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同時還能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綠色小額信貸為從事有機農業生產或最大限度地減少對農藥和化肥的依賴提供指導方針,通過綠色小額信貸的特惠支援,鼓勵在農業生產和消費過程中,採用有害投入品減量、替代模式,施用有機肥料,迴圈利用農產品加工廢棄物。發展低碳農業一般通過制度改革、技術創新、金融扶植三大途徑來解決,而綠色小額信貸屬於金融扶植這一途徑,在農民生產生活及小微企業生產中,激勵其參與發展低碳農業。
 

  二、我國綠色小額信貸助推農民環境權實現的四重困境。

  農民環境權主體、客體和內容都具有特殊性,保護農民環境權是環境正義要求,而發展綠色小額信貸是這一要求的體現。要激勵農民使用清潔能源、支援小微企業發展清潔技術以及發展低碳農業這3種渠道來改善農村環境,從而助推農民環境享有權、環境參與權、環境知情權、環境免害權及其他環境權實現。然而,我國綠色小額信貸助推農民環境權實現時卻存在著以下四重困境。

  1。綠色小額信貸發放主體難以確定。

  根據國外現有研究,主張綠色小額信貸的供應主體為小額信貸機構,如美國學者Andrew認為綠色小額信貸是小額信貸機構為適應全球氣候變化與環境保護這個主旋律而進行的金融服務創新。然而我國小額信貸機構的最主要功能是扶貧,至今為止,小額信貸在我國已經有14年的歷史,但其在我國的發展總體來說不盡如人意,存在著貸款額度偏小、貸款期限較短、融資渠道窄及可持續能力不足等問題。若我國小額信貸機構拓展“綠色功能”,則無疑加重其負擔。

  因此,若我國綠色小額信貸發放主體為小額信貸機構,實行起來很困難。就我國政府來說,其在綠色小額信貸中的角色應當是監管者而不是經營者,應通過稅收減免、財政補助等方式支援綠色小額信貸發展。若政府批准組建“綠色小額信貸公司”,獨立從事綠色小額信貸業務,鑑於綠色小額信貸扶貧兼環保的特質,則可能不僅會遇到類似於小額信貸發展中問題,而且“綠色小額信貸公司”

  在發放貸款時不僅要稽核農戶或者小微企業需要資金的真實性,還要鑑別他們的誠信等級,同時還要審查其貸款進行的生產或生活是否對環境產生消極影響。因此,單獨建立“綠色小額信貸公司”來作為我國綠色小額信貸發放主體,可能性更小。

  2。綠色小額信貸融資渠道狹窄。

  我國農民總數很大,需要綠色小額信貸的人口很多,而且環境屬於公共產品,這就決定了在中國發展綠色小額信貸專案需要大量資金。小額信貸在扶貧方面,資金仍遠遠不夠,若再提供環保性的金融服務,則會加劇資金匱乏的現狀。近年來,居民儲蓄屢創新高,流動性資金過剩,中國金融市場欠發達,大量資金不能有效地轉化為投資,因此能夠為我國發展綠色小額貸款所提供的資金很有限。

  雖然傳統商業銀行擁有充裕資金,卻由於受制於銀行傳統經營理念和管理思維,一般不願意介入短期資金市場,怠於投放資金於綠色小額信貸領域。若我國發展綠色小額信貸,其資金來源則主要是政府扶貧和環保專案資金,民間或國際捐贈資金或是某些組織提供的專項基金。政府主導的綠色小額信貸專案享受政策優惠,因而資金相對充裕,而由非政府合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NGO主導的綠色小額信貸專案則普遍受到資金不足的制約,有些非政府的綠色小額信貸專案由於不能吸收存款,一旦脫離了外在的資金供給,就會很難發展。因此,如何拓寬融資渠道,是我國發展綠色小額信貸的最為關鍵的問題之一。

  3。產權不明晰,治理結構不完善。

  產權和治理結構的制度安排是保證綠色小額信貸持續發展的兩個重要方面。產權和治理結構相關,清晰的產權意味著有資金責任人,能通過一系列制度和機制來管理和有效利用這些資金;有效治理結構是綠色小額信貸組織目標實現的保證,同時保障各相關方的利益。由於其與小額信貸具有緊密聯絡,綠色小額信貸的產權與治理結構可以借鑑小額信貸的模式。但從目前我國小額信貸的實踐來看,商業性金融機構可能採用商業性原則來開展小額信貸業務,其他NGO則採用多種形式組織機構來開展小額信貸業務,其中常見的扶貧和環保合作社形式,通常實行黨政、銀行和民間三結合的管理機制。

  如果借鑑此模式,綠色小額信貸業務開展將既受資金管理者領導,也受地方政府監管。

  NGO理事會的多數席位,由有些綠色小額信貸專案中基層政府的職能部門佔據,政府牢牢控制著基層NGO。雖目標為扶貧及環保,但由於政府部門目標導向和綠色小額信貸理念之間存在差異:綠色小額信貸需要對放貸物件的經濟地位、信用等級及貸款專案的環境影響進行評價,以達到扶貧與環境保護的雙重目的,當NGO和政府部門之間存在利益衝突時,政府會按自己的意願和目標干涉綠色小額信貸專案運轉,使綠色小額信貸所作出的促進環境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公平服務更多農民和小微企業的承諾不能貫徹到專案執行中。

  4。綠色小額信貸監管主體不明晰。

  首先,綠色小額信貸的監管主體難以確定。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信貸監管主體是銀監會。由於綠色小額信貸兼具扶貧與環保功能,其放貸的扶貧性使得綠色小額信貸涉及到政府、社保局等相關部門,銀監會單一監管體制無法滿足其發展要求,而且難以確定合適的機構對信貸的環保性進行監管。因此,我國綠色小額信貸監管體制需要專門綠色小額信貸監管主體。其次,綠色小額信貸主體法律地位不明確,市場準入制度不完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非政府組織不可從事金融活動,但事實上,依據央行民間融資現狀調研專項調查顯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國的民間融資總量約3。38萬億,佔當時貸款餘額僅6。7%,佔企業貸款餘額比重為10。2%[9]。

  如此大規模融資均依託農村非正規金融模式得以運作,但是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設立和經營往往無法可依。任由農村非正規金融發展,卻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監管,非法的融資渠道如農村高利貸和地下錢莊很可能將綠色小額信貸引入非正常軌道,阻礙綠色小額信貸在我國的發展。最後,缺乏有效風險防範機制。由於我國個人徵信制度不完善,我國綠色小額信貸將可能缺乏集事前規範、事後救濟追償於一體 的 監 管 體 制,這 與 我 國 促 進 生 產 消 費 的 政策相悖。
 

  三、破解綠色小額信貸助推農民環境權實現困境之對策。

  1。明確綠色小額信貸發放的主體及其職能。

  在發展中國家,大約有2億人通過小額信貸獲得了小微企業貸款[2]。許多小微企業的商業模式依賴於自然環境的輸入,對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正變得越來越明顯,小微企業潛在的負面環境影響可能會大規模地威脅、淡化或最終抵消小額信貸的有效性。越來越多的小額信貸機構的確正在開發產品尋求減輕對環境影響和促進可持續的發展。國外很多學者正在研究小額信貸與環境的關係,貸款給企業產生積極的影響,他們有意識地儘量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被稱為“綠色小額信貸”。我國的小額信貸的借貸人主要是農民或農戶,他們日常的生活、生產的方式對環境的影響很大,農村小微企業和創收活動,包括農業、漁業和畜牧業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這是無可爭辯的,加之農村環境更具脆弱性,新農村建設最直觀的體現是村容整潔,要求人與環境和諧發展,因此需要正確認識小額信貸與環境的關係。近年來,我國小額信貸機構發展越來越快,發展規模越來越大,借款人的業務合力對環境影響很大。

  並且小額信貸機構掌握著借貸人的各種資訊,瞭解借貸人貸款的用途,更有利於對借款人進行管理和考核。根據我國目前的狀況,綠色小額信貸發放主體應確定為小額信貸機構。隨著氣候變化,人口增長和資源消耗正變成日益顯著的挑戰時,環境問題再也不能被看作是與貧窮分離和獨特的問題。我國小額信貸機構的主要目標不應該限於增加收入,並因此減輕貧困,應想方設法增加收入的同時不傷害並希望改善窮人往往賴以生存的自然世界。因此,小額信貸機構在發放貸款時要考慮到環境因素,成為名副其實的綠色小額信貸機構。
 

  2。拓寬綠色小額信貸融資渠道。

  美國有3類金融機構參與綠色小額信貸:

  1主流銀行,如花旗集團和美國富國銀行已被迫把現有企業經營活動採取的環保措施,納入其監管機制,並積極參與碳交易;

  2綠色/社群銀行,如舊金山新能源銀行和波士頓萊特銀行,已經開始為那些越來越關注環境問題的客戶提供量身定做的貸款服務;美國小企業管理局,作為貸款的擔保人,使小企業通過獲得在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和其他方面投資更大的優惠率,投資節能領域就更加容易。根據我國農村實際情況,可建立綠色小額信貸擔保機制,運用市場化的機制引導農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進入綠色小額貸款領域,使綠色小額信貸在市場化機制下可持續發展。

  綠色小額信貸擔保機制更能準確地體現和反映信用擔保的本質。建立綠色小額信貸擔保基金,可以讓農民和小微企業從金融機構中迅速取得綠色小額貸款從事生產經營、進行消費和進行環保活動。當農民和小微企業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時,經審查後,有條件地由擔保基金代為償還,屆時擔保基金有權對其欠款進行追索。綠色小額信貸擔保基金可大幅度地降低金融機構貸款風險,引導農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進入綠色小額貸款領域,解決綠色信貸資金短缺問題。同時,非正規金融在農村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且靈活便捷,經營業務和方式貼近於低收入人群,在一定程度上支援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所以需要積極引導,將非正規金融與正規金融體系相融合。
 

  3。規範綠色小額信貸操作程式和管理制度。

  以法律的手段來保障綠色小額信貸的正常發展和運作,將其納入法治的軌道過程中應著重考慮以下幾方面:

  第一,遵守其扶貧和環保原則,精確定位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爭取各金融機構的積極配合,這是保障綠色小額信貸健康持續發展的動力;

  第二,使其基本運作模式法律化,在操作流程合規合法的前提下,儘量簡化操作流程,提高資金到位速率,同時充分發揮綠色小額信貸行業的協同管理能力;

  第三,根據相關貸款程式與規定,嚴審申請綠色小額信貸的農戶和小微企業貸款的資格、動機和貸款數額,同時還要構建綠色小額信貸的激勵機制,吸引更多的人蔘與其中;

  第四,妥善處理綠色小額信貸的競爭,使其金融服務性質和扶貧、環保性質結合起來,堅持低利率或無息化,嚴防變相高利貸行為;

  第五,確立其相關管理、考核機制,結合各地實際情況,有效地控制和監督其能被農戶、小微企業“專款專用”於環保型生活生產。
 

  4。構建多元化市場準入監管法律制度。

  嚴格的市場準入監管法律制度,能夠增強綠色小額信貸主體安全的金融服務能力,但過於嚴格則制約綠色小額信貸主體發展空間。我國綠色小額信貸市場準入監管法律制度可在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

  1根據開辦綠色小額信貸業務的主體地區和其經營的業務許可權,應實行不同資本金要求和註冊登記程式;

  2允許綠色小額信貸主體的進入與退出,並且建立一套有效的清算機制;

  3根據綠色小額信貸型別設定市場準入制度,可將綠色小額信貸分為環保性和扶貧性兩類,確立各自監管機構。對於扶貧性的綠色小額信貸可沿用現有《商業銀行法》規定,由銀監會監管。但對於環保性的綠色小額信貸,因其專業性強,鑑於農民資訊量閉塞性、盲眾性和其生產生活對環境的依賴性等考量,建議由質檢機構、環保部門及村委會成立專門綠色小額信貸監管工作組。該機構不僅要肩負監督發放貸款和追繳欠款職能,還負有評估和防範信貸風險的義務,對農戶與小微企業應負起扶助性和救濟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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