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才新政的相關回答

General 更新 2024年12月23日

  導語:上海居住落戶新政將輻射哪類人才?如何引入靈活的市場評價體制?如何解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難題?記者日前專訪市委組織部人才工作處有關負責人,深入解讀人才新政20條包含的五大亮點。

  尊重市場主體地位,突破激勵等方面的體制機制障礙和政策瓶頸

  記者:本次《關於深化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的研究制定基於怎樣的背景?

  答:根據市委總體部署,由應勇同志牽頭,徐澤洲、時光輝同志配合,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科委、市教委等共16個部門組成課題組,對創新人才發展開展了專題研究。2月15日調研啟動後,課題組分赴浦東、楊浦等區調研,走訪科技園區、眾創空間等部門,與“千人計劃”專家、領軍人才深入座談,還赴北京、深圳學習服務人才創新創業的經驗做法。韓正同志對課題研究高度重視,先後五次聽取課題組彙報,對每一階段課題推進提出明確指導意見。應勇、徐澤洲、時光輝等市領導多次召開專題會,深入基層調研,逐項聽取牽頭部門彙報,逐條研究政策的目標指向、實現路徑及實現形式。而作為課題組,則圍繞人才集聚、人才管理機制和人才發展環境三個方面,分析問題不足,提出思考建議,並在此基礎上研究制訂出臺實施意見。

  記者:本次《實施意見》在體制機制設計上發揮了哪些方面作用,在政策突破方向上,又包含哪些重點?

  答:《實施意見》 起草的總體考慮,是要發揮用人單位的主體作用,市場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推動作用。在政策突破方向上,體現三個重點:即在“聚”字上下功夫,大力集聚一批站在科技前沿、具有國際視野和能力的領軍人才;在“放”字上做文章,尊重市場主體地位,通過簡政放權釋放人才活力;在“活”字上求突破,重點突破人才激勵、評價、培養、流動等方面的體制機制障礙和政策瓶頸,讓人才更好地投身大眾創業,營造一潭活水的人才環境。

  放寬海外人才引進限制,國內人才引進政策三季度逐步公佈

  記者:《實施意見》針對海外人才的引進政策方面,明確了實施更積極更開放更加有效的海外人才引進政策,同時加大對創新創業人才引進的政策傾斜力度。能否給予詳解?

  答:目前海外人才引進方面,存在永居證申辦門檻高、流程長,來滬外國留學生畢業後無法直接在滬就業等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在國家公安部和人社部的支援下,這次在海外人才引進政策方面有了很大突破,如,放寬外籍高層次人才永久居留證受理條件,拓展申請渠道,簡化辦理程式。對市場化人才申請永久居留證,建立由市場主導、門檻透明簡潔的申請渠道,具體措施為:取消就業單位類別和職務級別限制,放寬居住時限要求,在滬外籍人員只要已連續工作滿4年、每年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累計不少於6個月,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資性收入和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規定標準***今年定為工資性收入達到6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12萬人民幣以上***,經工作單位推薦,可直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對經本市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簽發5年有效期的工作類居留許可***加註“人才”***,並不受目前60週歲年齡限制,工作滿3年後,經單位推薦可直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這一點,體現了“政府和市場”兩條腿並行下的更為靈活的體制機制。

  而在國內人才引進方面,也突破了以往重學歷重職稱重技能等級證書的傳統評價。充分發揮戶籍政策在國內人才引進集聚中的激勵和導向作用,加大對創新創業人才的政策傾斜力度。對獲得一定規模風險投資的創業人才及其核心團隊、在本市管理運營的風險投資資金達到一定規模且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業投資管理運營人才及其核心團隊、市場價值達到一定水平的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取得顯著經營業績的企業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及其核心團隊,予以直接入戶引進。這一點,是充分依靠市場發現、市場評價和市場認可機制的一次突破。

  記者:針對外國留學生在上海創新創業方面的政策,有何亮點?

  答:根據國家現行規定,外國留學生在我國就業需具有兩年工作經驗,在滬外國留學生畢業後無法直接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和居留許可。而本次,上海探索外國留學生畢業後直接在上海創新創業,規定在上海地區高校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且到上海自貿試驗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就業的外國留學生,經上海自貿試驗區、市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出具證明,可直接申請辦理外國人就業手續和工作類居留許可。在國內高校畢業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外國留學生在上海創業,可申請有效期2年以內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加註“創業”***。逐步探索非上海地區高校畢業的外國留學生在上海就業。

  記者:本次《實施意見》中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突現了針對科研人員的利好政策,這將會對高校和科研院所產生哪些影響?

  答:過去如果使用財政資金進行科研,科研成果屬於單位,研發團隊享有署名權和獲得獎勵和報酬的權利,但在實際操作中,多數單位為不冒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往往不獎勵研發團隊或獎勵標準定得很低。現在,將科技成果處置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下發給高校、科研院所和用人單位,高校科研院所和用人單位可進一步通過合同的方式再交給研發團隊,並且,研發團隊將獲得不低於70%的收益權,這就能一定程度上調動研發團隊進行科研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大量的科研成果不會在高校實驗室束之高閣了。

  記者:科技成果的轉化往往是個難題,有什麼解決方案嗎?

  答:我們希望能打通研發和應用之間的通道。現在高校和科研院所設立了科研處,負責爭取科研專案,但研究後市場成果轉化怎麼辦?高校很少有專門負責科技成果轉化的人員,我們希望能有這樣的一個科技中介人才的團隊,包括法律、產業對接等各方面的人才,使科研成果市場化。同時,也會在科技成果轉化崗位上設立一定的比例,給從業者評定高階職稱,打通他們的晉升渠道。

  記者:《實施意見》提出的針對科研人員的“雙向流動”是什麼意思?

  譚:“雙向流動”指的是允許符合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保留基本待遇離崗創業,並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創業孵化期內***3-5年***返回原單位的,工齡連續計算。政策同時允許高校和科研院所設定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也可以吸引科研人員和企業家來高校兼職。

  記者:本次《實施意見》推出的20條,有很多方面需要細化完善,請問進一步的實施細則將於何時推出?

  答:本次促進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20條只是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第一步,接下來,針對這些改革措施,有關部門會出臺相應實施細則。比如,針對大眾關心的國內人才引進政策,每一類人才的評價標準都不一樣。相關部門會積極出臺實施細則,預計3季度將逐一對外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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