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大學學籍管理規定
《三峽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是三峽大學對該校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本科學生管理所制定的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三峽大學學籍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保證人才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三峽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精神,結合我校學分制教學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適用我校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本科學生。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須持三峽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相關規定按期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須事先向學校請假,說明原因。請假一般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對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如地震、颱風、洪水等***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
第五條 新生入學體檢時,經學校指定的醫院***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但經短期治療可達到入學體檢標準的,由本人申請,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經教務處複核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者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
第六條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在保留入學資格的學年結束前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入學申請,經學校指定的醫院***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複查合格,經招生就業指導處、教務處同意,方可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合格但未在下一年級新生報到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各年級學生須在規定時間內交納學費後,持本人學生證到所在學院按規定程式報到與註冊。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與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未按規定繳費的學生,不予註冊。經學校確認的家庭困難學生可以申請暫緩辦理註冊手續,待辦理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的有關手續後註冊。未經請假或雖請假但逾期10個工作日不報到或未辦理有關暫緩註冊手續者,按自行退學處理。
第八條 學生因欠繳國家規定的學費等原因未能及時註冊者,經本人申請,學院批准,可參加選課與隨堂聽課,但不享有在校生的其它權利。待學生註冊後,才享有在校學生的一切待遇。
第九條 學院對已註冊的學生應在其學生證中“註冊記錄”頁上作相應記載。未註冊的學生,由學院彙總名單于開學後3周內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章 學習紀律
第十條 學校實行“選課制”,學生應主動與導師聯絡,在導師指導下,認真參照相應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選擇修讀相應課程,完成各個教學環節,參加學校規定的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 學生上課時應遵守課堂紀律,認真聽課,不得遲到、早退,未經教師同意,不得擅自離開教室。所選課程在時間上有衝突時,應向所在學院說明情況,並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考勤情況是學生學習成績評定的組成部分之一。任課教師應按正式下達的班級學生名單或選課後的教學班名單對學生進行考勤記載,考勤可記入平時考核成績,平時考核成績不及格,不能參加該課程當學期的最後考核。
第十三條 學生參加課程考試***或考查***時應遵守考場紀律,嚴禁考場違紀作弊。凡違反考場紀律者,該門課程考核無效,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計,並按《三峽大學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辦法》的有關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四條 學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者不得擅自離校。學生請事假、病假按《三峽大學關於學生請銷假審批和管理辦法》辦理書面請假手續。
第十五條 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缺課者或請假逾期者,作曠課論處。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一定學時數者,按《三峽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四章 課程與學分
第十六條 學校設定的各類課程***含實踐性教學環節,下同***和部分課外活動均規定一定的學分。學生必須修讀各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按規定取得相應學分,修滿各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後方能畢業。
第十七條 學校提供給學生修讀的課程分為必修課、選修課等。學生應根據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的規定修讀全部必修課程和各類選修課程,獲得必修課學分和規定的各類選修課學分。
第十八條 學生選課按照《三峽大學普通本科學生學分制選課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學分是用於衡量學生學習量的單位。學分分為課內學分和課外學分。課內學分是指修讀課程所獲得的學分,每16學時為1學分,實踐性教學環節每週為1學分。課外學分是學生在課程學習之外,參加各類科技、文化、體育、社團、學科競賽等活動所獲得的學分。學生應按各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的有關要求修滿課外學分。課外學分的計算方法按《三峽大學課外學分管理條例***試行***》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條 學生所修讀的課程均須進行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即可獲得規定的學分,考核成績不合格不能獲得學分。考核成績均載入學生成績登記表,歸入本人檔案,作為學生學籍異動和畢業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考試課程的考核可採取閉卷、開卷、口試、筆試等多種形式,其成績評定,由期末考試***或課程結束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構成。平時成績的確定以各階段檢查結果為依據。平時成績占課程成績的比例因課程性質而異,一般控制在30%----50%,具體比例由學院報請教務處審批後執行。考查課一般不進行正式的期末考試或課程結束考試,其考核成績可根據學生學習態度、出勤情況、平時提問、作業、小測驗、實驗報告、課程論文、實際操作等成績綜合確定。考查課程的考核應在每學期停課前完成。
第二十二條 課程考核成績採取百分制或五級制記分,並用績點來綜合評價學生的學習質量。學生成績按一定的對應關係摺合成相應績點。考核成績與績點的對應關係如下:
第二十三條 學分績點、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
某一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門課程考核成績所對應的績點,即為該課程所取得的學分績點。學生某一階段課程考核學分績點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課程總學分數***包括不及格課程的學分數***,即為該生此階段的平均學分績點。每學期學生所修讀的必修課、限選課的考核成績均須納入學分績點及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之中。計算公式如下:
平均學分績點=∑***課程績點×課程學分***/∑課程學分
第二十四條 平均學分績點按學期計算為學期平均學分績點;按學年計算為學年平均學分績點;從入學後不分學期累計計算為累計平均學分績點;按入學後至畢業計算為畢業平均學分績點。
第二十五條 平均學分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的質與量的重要指標,是學校選拔優秀學生、評定獎學金、確定能否超前選課及申請自修、輔修第二專業、攻讀雙學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提前畢業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凡有實驗及作業的課程,學生必須按時完成實驗***包括實驗報告***及作業,學生按時完成實驗***包括實驗報告***及作業應記入平時考核成績,平時考核成績不及格,不能參加該課程該學期最後考核。
第二十七條 按照本規定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了緩考審批手續的學生,登記成績時,應註明“緩考”字樣。無故缺考或請假未獲批准不參加考試或參加考試不交試卷者,即為曠考。登記成績時,註明“曠考”字樣,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
第二十八條 課程考核成績評定後,由學院及時在教務網上登入並向學生公佈。學生如對考試成績有疑議,應在考試成績公佈後10個工作日內向教務處提出書面查卷申請,按照《三峽大學考生複查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試卷複查手續。學生本人不得私自請求教師查閱試卷。
第二十九條 畢業設計***論文***的成績評定按照《三峽大學畢業設計***論文***工作條例***修訂稿***》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非外語專業本科生應按規定參加CET4級考試;主修其它語種的非外語專業學生,應參加所修其它語種的全國大學外語等級考試。
第六章 自主選課與自修
第三十一條 為鼓勵學生個性發展,自主學習,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學習基礎、學習能力及身體狀況,自主安排學習程序,除根據本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選修必修課、選修課外,還可以按規定超前選修或自修相關課程。
第三十二條 超前選修是指學生在學有餘力的情況下,選修本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計劃規定的下一學期或後一學年的課程。凡上一學期平均學分績點大於或等於3.0者,在下一學期可增選一定數量學分的課程,增選學分的選課應聽取導師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學生學有餘力且已修滿本專業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課程學分時,學生可提前進行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符合本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標準時,可以向學校申請提前畢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對學分制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某門必修課或限選課,通過自學確已掌握,且平均學分績點在3.0 及以上者,可以自修本專業學分制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部分後續課程。申請自修後續課程按《三峽大學關於課程自修與重新學習的暫行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下列課程和教學環節不得申請自修:
***一***軍事理論課、政治理論課、思想品德課、體育課、實驗課等;
***二***實踐性教學環節,如:軍事訓練、金工實習、生產實習、畢業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
第三十六條 學生選修的課程在上課時間上有區域性衝突時, 經申請批准,可以採取交叉聽課的方式學習,考核合格者可獲得該門課程學分。理論課、實踐性教學環節、考試之間發生衝突時,學生應優先參加考試,其次為參加實踐性教學環節,再次為參加理論課聽課學習。
第七章修讀輔修專業、第二專業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
第三十七條 為鼓勵優秀本科生進一步拓寬知識面,增強對未來的適應性,學校實行主輔修制度。即在保證修好所學專業***主修專業***的前提下,讓學有餘力本科生按照自己的志趣和意願學習其他專業課程***即輔修專業***。
第三十八條 輔修專業人才培養計劃由輔修專業所在學院制定,經教務處稽核,報學校教學委員會討論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九條 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一學年修滿45學分或第二學年結束後修滿90學分,學有餘力,對輔修***雙學位***專業有特別興趣和一定基礎者,經導師同意,從第三學期開始可申請修讀輔修***雙學位***專業。
第四十條 學生修讀輔修專業與攻讀第二專業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按《三峽大學本科生修讀輔修專業、第二專業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管理辦法***修訂稿***》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 輔修專業、第二專業學士學位或雙學士學位的教學工作,一般由開設學院安排在雙休日或寒暑假中進行。
第八章 重新學習、重考與緩考
第四十二條 除全校公共選修課和專業任選課外,凡考試不合格的課程可以補考1次。補考後仍不及格的課程必須重新學習該課程,應選擇下一輪次同一檔次課程聽課,並按該輪次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教學環節。全校公共選修課、專業任選課不合格者可重選或另選。重新學習課程應選擇下一輪次同一檔次課程聽課,並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在允許的修業年限內,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可再次重新學習,直至考核成績合格,獲得該門課程學分為止。
第四十三條 學生對所修讀課程考試成績***指及格及以上***不滿意者,可申請在該門課程下一輪次考試時重考,重考成績較前次考試成績高者,可以重考成績記入學生成績登記表。
第四十四條 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參加考試時,必須在考前向所在學院教學辦公室提出書面緩考申請***請病假須有校醫院診斷證明***,經批准後方能緩考。修讀輔修專業、雙學士學位、第二專業學士學位的學生期末考試有衝突時,應參加主修專業的課程考試,輔修專業、雙學士學位及第二專業學士學位的課程准許正常緩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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